最低纲领:海南模式+县下设市
为此偶来立个《省县直辖促进法》
第一条 为了减少行政区划的管理层级,精简行政机构,实现省县直辖科学的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订后)第30条,制定本法。
第二条 设立县辖市,县辖市的设立标准为镇建成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达到5万的,设立县辖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县辖市的设立需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 自治州保留。
第四条 撤销地区,将地区管辖的县、自治县、县级市由省直辖。
第五条 取消市管县,将地级市管辖的县、自治县,以及代管的县级市由省直辖。
第六条 直辖市改都,都下设区、县、自治县和市。
第七条 由于县、自治县、市数量较多而造成省县直辖困难的,可以划小省份或者合并县市。
第八条 人口较多,且直辖县市数量较多的省可以划小省份。也可以在两省或者几省交界处设立新省。
第九条 直辖县市数量较多,且有较多小县的省可以合并县市。
(一)切块市和原被切块的县(市)合并。
(二)分立的小县可以和原县(市)合并。
(三)过小的县可以合并。过小的县指人口稠密地区(人口密度在300人每平方公里以上的)县域面积在8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且人口在40万以下的;或者在人口稀疏地区(人口密度在300人每平方公里以下的),县域面积在1500平方公里以下的且人口在20万以下的。
(四)海岛县和有完整独立的地理单元的县(市)除外。
(五)自治县另议。
(六)合并的县设立县辖市的标准为:镇建成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达到4万,或者已经设市的。
第十条 新的调整后的行政区划体系为:
全国分为省、都、自治区、特别行政区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都分为区、县、自治县、市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县、自治县分为镇、乡
较大的市可分区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0X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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