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4年7月31日,关于新疆建立省级自治区的问题,新疆分局召开了专门座谈会,就新疆省级自治区名称问题征求意见。
意见大致有三种:第一,称新疆自治区;第二,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称维吾尔斯坦自治区。与会绝大多数同志同意第二种意见,分局于当年8月6日再次召开会议,对此专门进行了讨论。会上绝大多数同志认为采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较好。理由是:第一,符合新疆以维吾尔族为主体的实际情况和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的规定,第二,有利于民族团结。
1954年11月13日,中共中央电告新疆分局:新疆自治区实际上是以维吾尔族为主的自治区,但为了维吾尔族便于团结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使维吾尔族在工作中更主动,自治区的名称,叫作“新疆自治区”,以不加维吾尔族为有利。如果维吾尔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愿意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话,也可以考虑。
1955年2月28日,新疆分局致电中央,建议:“关于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名称,经过长时间的酝酿,大部分少数民族的高级干部要求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月16日中央复电新疆分局:关于新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名称问题,中央同意你们所提意见,称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955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成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撤销新疆省的决议》。
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正式成立,揭开了新疆历史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