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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制]民国《市组织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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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20-05-25
市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36年6月27日(非现行条文)
1947年6月27日
1947年7月24日
公布于民国36年7月24日
[ 此帖被山川形便在2021-12-09 14:56重新编辑 ]
山川形便,撤省地置百郡,郡分大县,县管大乡村,驻市,不问一般市政
城乡分离,适域市分级有限自治,划街坊,城市圈内连片处合并改区
另设监察域,选举域,审计域,统计域,军事域,教化域,医疗域
反对特区,民族自治,联邦制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20-05-25
一条
市之自治,除本法规定外,准用关于县自治之规定。
二条
市自治实施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三条
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设市,受行政院之指挥、监督:
一、首都。
二、人口在百万以上者。
三、在政治、经济、文化上有特殊情形者。
四条
凡人民聚居地方,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设市,受省政府之指挥、监督:
一、省会。
二、人口在二十万以上者。
三、在政治、经济、文化上地位重要,其人口在十万以上者。
五条
市之设置与废止,及市区域之划定或变更,应经国民政府之核淮。
六条
市以下为区,区内之编制为保、甲,十户至三十户为甲,十甲至三十甲为
,十保至三十保为区;其依地方情势有酌量变更之必要者,应呈经上级机关之核准。
七条
中华民国国民,在该市区域内,继续居住六个月以上,或有住所达一年以上,年满二十岁,经登记后,为市公民,有依法行使选举罢免及创制复决之权。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有公民资格:
一、犯刑法内乱外患罪,经判决确定者。
二、曾服公务而有贪污行为,经判决确定者。
三、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四、受禁治产之宣告者。
五、有精神病者。
六、吸用鸦片或其代用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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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川形便,撤省地置百郡,郡分大县,县管大乡村,驻市,不问一般市政
城乡分离,适域市分级有限自治,划街坊,城市圈内连片处合并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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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20-05-25
八条
市设市政府,其职权如左:
一、办理市自治事项。
二、执行上级政府委办事项。
九条
市政府于不抵触中央及上级政府法令范围内,得发布市令。
十条
市政府置市长一人,综理全市事务,并指挥、监督所属机关及职员。
十一条
市政府设局或科,掌理关于民政、财政、教育、建设、警察、卫生事项,设局或设科,由行政院依其事务之繁简定之。
市政府设局者,置局长、科长、科员,设科者,置科长、科员。
十二条
院辖市市政府置秘书长一人,省辖市市政府置秘书主任一人,掌理文书、庶务及其他不属于各局科事项。
十三条
院辖市市政府,必要时得置参事一人或二人,掌理规章之撰拟事项。
十四条
市政府因事务之需要,得置技术人员及视导人员。
十五条
院辖市市长、秘书长、参事、局长,简任;秘书、科长,荐任;科员,委任。
省辖市市长,荐任或简任;秘书主任、局长,荐任;秘书、科长,委任或荐任;科员,委任。
十六条
市政府人员之员额及其职务之分配,按各该市人口之多寡及事务之繁简,于该市市政府组织规程中规定之。
前项组织规程,由行政院定之。
十七条
市政府得酌用雇员。
十八条
市政府置主办会计人员主办统计人员各一人,掌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受市之监督、指挥,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会计统计需用佐理人员名额,由各该市市政府及主计处就各该市市政府组织规程所定人员名额中,会同决定之。
[ 此帖被山川形便在2020-05-25 12:14重新编辑 ]
山川形便,撤省地置百郡,郡分大县,县管大乡村,驻市,不问一般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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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20-05-25
十九条
市政府设市政会议,以左列人员组织之:
一、市长。
二、秘书长或秘书主任。
三、参事。
四、局长或科长。
五、主办会计人员。

二十条
左列事项,应经市政会议议决:
一、提出于市参议会之案件。
二、市政府所属机构办事章则。
三、市政府所属机构间不能解决之事项。
四、市长交议事项。
五、其他有关市政之重要事项。
二十一条
市政会议每月至少开会一次,由市长召集之,开会时,市长主席。

二十二条
市政会议议事细则,由该会议定之。

二十三条
市设市参议会,由市公民及依法成立之职业团体选举市参议员组织之。但由
业团体选举之参议员,不得超过总额十分之三。
二十四条
市参议会议长、副议长,由市参议员互选之。
二十五条
市参议会之组织、职权及选举方法,另以法律定之。
二十六条
市财政依财政收支系统及关系法令之规定。
[ 此帖被山川形便在2020-05-25 12:15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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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20-05-25
二十七条
区设区民代表会,区民代表由保民大会选举之,每保二人,任期二年,连选
连任。
区民代表违法或失职,由保民大会罢免之。
二十八条
区民代表会之职权如左:
一、审议区规约及区与区相互间之公约。
二、议决区长交议及本区内公民建议事项。
三、选举或罢免区长、副区长。
四、听取区公所报告及向区公所提出询问事项。
五、其他有关本区重要兴革事项。
二十九条
区民代表会置主席一人,由代表互选之,开会时,得通知区长、保长列席。
三十条
区民代表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必要时,得举行临时会

三十一条
区民代表会,非有本区区民代表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
议案之表决,以出席代表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三十二条
区民代表会决议案,送请区长分别执行,如区长延不执行,或执行不当,得请其说明理由;如仍认为不满意时,得报请市政府核办。
三十三条
区长对于区民代表会之决议案,如认为不当,得附理由,送请覆议;对于覆议结果,如仍认为不当时,得呈请市政府核办。
三十四条
区设区公所,置区长一人,副区长一人,由区民代表会选举之,受市政府之监督、指挥,办理本区自治事项,及执行市政府委办事项。
区长副区长任期二年,连选得连任。
三十五条
区公所得置助理员及雇员。
[ 此帖被山川形便在2020-05-25 12:20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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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20-05-25
三十六条
保设保民大会,由本保公民组织之,其职权如左:
一、审议保甲规约及保与保相互间之公约。
二、议决保长交议及本保公民建议事项。
三、选举或罢免保长、副保长。
四、选举或罢免区民代表会代表。
五、听取保办公处工作报告,及向保办公处提出询问事项。
六、其他有关本保重要兴革事项。
三十七条
保民大会开会时,保长主席,保长有事故时,副保长主席,保长、副保长俱有事故或与所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由大会推举一人主席。
三十八条
保民大会每二个月开会一次,由保长召集之;必要时,得召集临时会议。
保民大会非有本保公民三分之一出席,不得开议。但本保公民逾五百人,有四分之一以上出席者,亦得开议。
议案之表决,以出席人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三十九条
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于保民大会准用之。
四十条
保设保办公处,置保长一人,副保长一人,由保民大会选举之,受区长之监督指挥,办理本保自治事项,及执行市政府委办事项。
四十一条
甲设户长会议,由本甲各户户长组织之,户长有事故不能出席时,应派一人代表出席。

四十二条
户长会议之职权如左:
一、选举或罢免甲长。
二、本甲内应兴革事项。
四十三条
户长会议由甲长召集之,每月开会一次;必要时,经甲长或五户以上之请求,得举行临时会议,开会时甲长主席,甲长有事故或与所议事项有利害关系
,由出席人推举一人主席。
四十四条
户长会议,非有本甲户长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会。
议案之表决,以出席人过半数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
四十五条
户长会议决议案,由甲长执行之。
四十六条
甲长认为必要,或有本甲居民十人以上之连名请求时,应举行甲居民会议,论议决有关本甲兴革事项。
[ 此帖被山川形便在2020-05-25 12:27重新编辑 ]
山川形便,撤省地置百郡,郡分大县,县管大乡村,驻市,不问一般市政
城乡分离,适域市分级有限自治,划街坊,城市圈内连片处合并改区
另设监察域,选举域,审计域,统计域,军事域,教化域,医疗域
反对特区,民族自治,联邦制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20-05-25
四十七条
在区民代表会未成立之地方,区长、副区长由市政府委任,在保民大会未成立之地方,保长、副保长由区公所推定加倍人数,呈请市政府遴委。
四十八条
区、保应办事项,区民代表会及保民大会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定之。
四十九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行政院定之。
五十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此帖被山川形便在2020-05-25 12:28重新编辑 ]
山川形便,撤省地置百郡,郡分大县,县管大乡村,驻市,不问一般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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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特区,民族自治,联邦制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20-05-25
現行應該是遵照「地方制度法」相關規定,還有卡在立法院的「行政區劃法」
省(Province);都(Metropolis);特別市(Special Municipality)
郡、府(Prefecture)
縣(County);市(City)、區(District)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20-05-25
中国近代的市,始于清末,是随着生产和贸易的兴盛,社会商品经济活动的频繁而出现的。它区别于古代都城之处,是它有受社会经济制约的市行政和为履行市行政而建立的市组织。但清末关于市的概念较粗疏,凡府、厅、州、县治城厢为“城”,凡集结居住人口满5万以上者为“镇”,城与镇均视作市,此外再无进一步划分。市的组织以议事会掌立法,董事会掌行政。

民国成立之初,中央政府与各省政府均未及注意于市制,只有江苏省公布了一份《江苏暂行市乡制》,规定县治城厢为市,集结居住人口满5万以上者亦为市,市的组织分为议事会与董事会分掌立法与行政,上述内容显得因袭清制。1914年袁世凯下令停办地方自治后,市的组织被解散,从此以后,中国长时期无市制出现,直到1921年北洋政府恢复市的建制活动,市制问题才重新提出。

1.北洋政府时期的市制

1917年,浙江省曾呈请北洋政府举办城镇与乡村的自治,段祺瑞内阁未予批准。1921年5月,内政部草拟了《市自治制》交地方行政会议审查,同年7月大总统徐世昌以教令公布,9月又制定《市自治制施行细则》。

市自治制规定市分为特别市和普通市两种。特别市由内务部呈请中央政府以命令定之,其余的均为普通市。特别市的地位相当于县,和县同受省行政长官的直接监督(京都则受国务院内务总长监督)。普通市隶属于县,受县知事的直接监督。北洋政府时期实际确定为特别市的为数并不多,主要有京都(北京)、津沽(天津)、淞沪(上海)、青岛、哈尔滨等。除京都系依照《市自治制》及《市自治制施行细则》实施的以外,其余各特别市均有各自的组织法规。淞沪为《淞沪市自治制》(1925年5月)。津沽为《直隶津沽市政公署编制草案》(1927年11月)。青岛为《青岛市施行市自治制令》(1923年11月)。哈尔滨为《哈尔滨特别市自治试办章程》(1927年12月)。

上述组织法规关于市组织机构的名称虽各不相同,但结构形式基本相同,均规定设立议事机关(称市自治会或市议会)、执行机关(称市自治公所或市政公署)、行政辅佐机关(称市参事会或董事会)等三个部分,设市长一名为市的自治代表。市的自治活动受中央政府所委派的行政长官监督,在民选的市长未产生前,市长职权由行政长官代行。

这些制度施行日期较短暂,即因北洋政府的灭亡而结束。

2.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市制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于1928年7月公布了《特别市组织法》与《市组织法》,分别规定特别市与普通市的组织形式。该两法仅施行了2年,即于1930年5月被新的《市组织法》所代替。后者在民国时期施行较久,影响较深。

《市组织法》将市分为行政院辖市与省辖市两种。院辖市的条件是:一、首都;二、人口在百万以上者;三、在政治上经济上有特殊情形者。但虽符合上述一、二两条件,而为省政府所在地者,应为省辖市。根据这一规定,确定南京、上海、天津、青岛、汉口为院辖市。1933年,国民党“中政会”议决以陕西长安为陪都,改名西京,为院辖市。而北平、广州等城市人口虽符合院辖市条件,但当时为省会所在地,故根据设市条件的第三项规定,为省辖市。(以后,河北省会迁址,北平恢复为院辖市)。抗战爆发后,重庆成为陪都,升格为院辖市。

《市组织法》还规定凡人民聚居地方有下述情形之一者,设省辖市:一、人口在30万以上者;二、人口在20万以上,其所收营业税牌照费土地税每年合计占该地总收入1/2以上者。省辖市地位与县相同。省辖市虽为数不少,但仍有不少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城市因不符以上要求而被宣布废市改县,如苏州、无锡、烟台、郑州、福州、芜湖、南宁等。有论者认为国民党当局关于设市的条件过高。考其原因,概出于财政因素,“设市后行政经费增加甚剧,负债累累,省政府不愿补助,遂主张裁撤”①。

上述设市情形后来有所变化,到1947年,院辖市增为9个: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岛、西京、重庆、哈尔滨、大连。

市的行政机构为市政府,设市长1人,下设各局、科分掌民政、财政、教育、建设、警察、卫生等项事务,并设秘书长为市长的幕僚长。市政府设市政会议。市政会议的存在并不表示市政采取合议制,它每月开会1次仅用来议决提出于市参议会的议案、市政府所属机构办事章则、市政府所属各机构间不能解决事项、市长交议事项等。

市的“民意机构”为市参议会。根据1932年8月公布的《市参议会组织法》,市参议会为“全市人民代表机关”,市参议员由市公民直接选举,市参议员的名额在人口20万之市为15名,超过20万者,每5万人口增加1名。市参议员不得兼任本市市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公务员。现任本市区域内之公务员,现役军人或警察,均应停止其市参议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市参议会每两个月开常会1次。关于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的规定,是《市参议会组织法》中的一个特色。规定市公民对市参议员得行使罢免权,对市参议会的决议得行使复决权。市参议会所作出的决议市长应当执行;市长如认为决议不当时可送交市参议会复议,如参议员2/3以上仍执前议而市长仍认为不当时,应即提付市公民依法复决之。将议会与行政的争执诉于全民公决的这一项规定,完全不同于省议会与省主席的争执由行政院“核办”的规定。之所以作出这样不同的规定,显然是因为市是作为自治单位来看待的,而省则是“官治”单位。当然,在事实上,反映市公民意愿的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均未见真正实行。

上法实行13年后,国民政府又于1943年5月颁布新的《市组织法》,其与上法不同之处首在于设市标准降低,只要人口逾20万,即可设市。市仍为自治单位,市政府职权分为两类,一为“办理市自治事项”,二为“执行上级政府委办事项”。按照这一规定,市政府应当有相当“自由度”来决定自己的民政事务。但是国民党当局又常常害怕中心城市有了自治权力后对中央政府有所不便,并因而造成某种消极政治影响,因此认为重要的大城市尤其是首都,只能是行政单位不应是自治单位。新的《市组织法》又一不同于旧法的规定是在其基层实行保甲制。在旧法中,市的基层为区、坊、闾、邻,而在乡村则为区、乡、保、甲。新法废除闾邻制,一律采取保甲制,“10户至30户为甲,10甲至30甲为保,10保至30保为区。”在具体实施细则上,市的保甲制与乡村的保甲制有不同。

——转载本文时请注意标明原作者和书名:
袁继成《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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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20-05-25
城市的本质,当朝忘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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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20-05-25
县市分立、地市分立,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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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20-05-25
城乡分立,乡村直属郡县。
山川形便,撤省地置百郡,郡分大县,县管大乡村,驻市,不问一般市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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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设监察域,选举域,审计域,统计域,军事域,教化域,医疗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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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20-05-25
民国除了省县市的组织法外,还制定过省市县的自治法,详细规定了不同建置的职权范围。
不过如今都被地方制度法取代了,而在地方制度法中,县市在实际的自治权上已经没有显著区别,对岸也开始趋向于城乡合治。
当然,这里的合治的尺度仅仅是在等同于县的尺度上,与大陆的超广域情况不可同日而语。
Sold my soul broke my bones
Tell me what did I get
I kept my promise man
Show me the promised land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20-05-25
回 aiorio 的帖子
aiorio:民国除了省县市的组织法外,还制定过省市县的自治法,详细规定了不同建置的职权范围。
不过如今都被地方制度法取代了,而在地方制度法中,县市在实际的自治权上已经没有显著区别,对岸也开始趋向于城乡合治。
当然,这里的合治的尺度仅仅是在等同于县的尺度上,与大陆的超广域情况 .. (2020-05-25 13:49) 

适域市比较合适
山川形便,撤省地置百郡,郡分大县,县管大乡村,驻市,不问一般市政
城乡分离,适域市分级有限自治,划街坊,城市圈内连片处合并改区
另设监察域,选举域,审计域,统计域,军事域,教化域,医疗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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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20-06-26
鼓吹超大广域市的看看吧,脸不疼吗?
[ 此帖被山川形便在2023-07-21 02:33重新编辑 ]
山川形便,撤省地置百郡,郡分大县,县管大乡村,驻市,不问一般市政
城乡分离,适域市分级有限自治,划街坊,城市圈内连片处合并改区
另设监察域,选举域,审计域,统计域,军事域,教化域,医疗域
反对特区,民族自治,联邦制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21-11-20

城市:最起码应该包括县城,乡镇可根据情况和一定的标准判定。
城区:划定为建设用地并实际建设的连片区域。偏远郊区单独计算。未连片的城镇单独计算。
人口:常住,有固定住所、学校或单位,最好有户口。

【最大便利活动范围(主要是经济、时间成本限制)-山体河湖、保护区等不宜开发区域-大型公共区域面积(公园、绿地、广场、工厂等)】×最大宜居人口密度(根据容积率等确定)近似确定人口规模上限。

按照适域市计算,剔除农村和低等级建成区,微型市面积参考自然村或行政村,小型市参考若干大行政村、中小乡镇,中型市参考大中乡镇,大型市参考小县,巨型市参考中县;巨型、大型市、小部分中型市为一流城市,大部分中型市、少部分小型市为二流市,大部分小型市、微型市为三流市,没有正式认定为城市的不入流。
人口规模也分巨大中小微五类,中间各级之间分别再加一个过渡,共分9等,同级之内一般不超过两倍,各级之间一般相差两倍左右,同时高一级约是低两级之和,具体如下:
微型
5万以下
小微
5-15
小型
15-30
中小
30-50
中型
50-100
大中
100-150
大型
150-250
超大
250-400
巨型
400万-

综合人口和面积,适度结合政治考量,巨型、大型市、小部分中型市为一等市,大部分中型市、少部分小型市为二等市,大部分小型市、微型市为三等市。

再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巨型、大型市、小部分中型市为一流城市,大部分中型市、少部分小型市为二流市,大部分小型市、微型市为三流市,没有正式认定为城市的不入流。
[ 此帖被山川形便在2021-11-21 19:32重新编辑 ]
山川形便,撤省地置百郡,郡分大县,县管大乡村,驻市,不问一般市政
城乡分离,适域市分级有限自治,划街坊,城市圈内连片处合并改区
另设监察域,选举域,审计域,统计域,军事域,教化域,医疗域
反对特区,民族自治,联邦制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21-11-20
回 山川形便 的帖子
山川形便:城市:最起码应该包括县城,乡镇可根据情况和一定的标准判定。
城区:划定为建设用地并实际建设的连片区域。偏远郊区单独计算。未连片的城镇单独计算。
人口:常住,有固定住所、学校或单位,最好有户口。
【最大便利活动范围(主要是经济、时间成本限制)-山体河湖、保护区等不 .. (2021-11-20 10:30)

不要乱分了,按照国定标准即可,很有道理的!

说实话20万人以下基本上没有城市的感觉,太小了!一般县的县城都突破20万人了!重庆的区县好多图破万甚至50万了!

超大城市1000: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
特大城市500:武汉、沈阳、南京、重庆、杭州、苏州、西安、郑州、合肥、昆明……
一级大城市300:无锡、常州、贵阳、南昌、
二级大城市100:昆山、义乌、兰州、呼市、包头、海口、柳州、徐州、扬州、淮安、温州、临沂
中等城市50:永川、涪陵、濮阳、漯河、慈溪、沭阳、常熟、江阴、宜兴、余姚、瑞安、湖州、嵊昌、诸暨、金华、永康、衢州、舟山、台州 、桐乡
一级小城市20:三门峡、鹤壁、
二级小城市20-:20万人以下垃圾地级市和小县城
中央行政区划委员会是行政区划改革工作的核心领导和决策部门。主要职责:1.编制规划地方管理体制。2.审核批准各级政区的设立标准和规模,地名和边界标准化。3.组织建立指导各个政区的官员级别套改工作。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21-11-20
回 东亚第一精英 的帖子
东亚第一精英:不要乱分了,按照国定标准即可,很有道理的!
说实话20万人以下基本上没有城市的感觉,太小了!一般县的县城都突破20万人了!重庆的区县好多图破万甚至50万了!
....... (2021-11-20 12:12) 

胡说八道。
山川形便,撤省地置百郡,郡分大县,县管大乡村,驻市,不问一般市政
城乡分离,适域市分级有限自治,划街坊,城市圈内连片处合并改区
另设监察域,选举域,审计域,统计域,军事域,教化域,医疗域
反对特区,民族自治,联邦制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21-11-22
民国的市,也不是城市的本质。城市的本质是特许市(英国、巴黎公社前的法国)、自由市(德国)和自治市(巴黎公社后的法国)。
民国那种官派市长的切块市,本身就是大逆不道。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21-11-22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民国的市,也不是城市的本质。城市的本质是特许市(英国、巴黎公社前的法国)、自由市(德国)和自治市(巴黎公社后的法国)。
民国那种官派市长的切块市,本身就是大逆不道。
 (2021-11-22 18:09) 

城市的本质是自治?
山川形便,撤省地置百郡,郡分大县,县管大乡村,驻市,不问一般市政
城乡分离,适域市分级有限自治,划街坊,城市圈内连片处合并改区
另设监察域,选举域,审计域,统计域,军事域,教化域,医疗域
反对特区,民族自治,联邦制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21-12-03
回 山川形便 的帖子
山川形便:城市的本质,当朝忘记了吗? (2020-05-25 12:45) 

当朝说国民党的和我有啥关系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21-12-09
回 halfshine 的帖子
halfshine:当朝说国民党的和我有啥关系 (2021-12-03 00:38) 

不知所云。
山川形便,撤省地置百郡,郡分大县,县管大乡村,驻市,不问一般市政
城乡分离,适域市分级有限自治,划街坊,城市圈内连片处合并改区
另设监察域,选举域,审计域,统计域,军事域,教化域,医疗域
反对特区,民族自治,联邦制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22-01-02
回 aiorio 的帖子
aiorio:民国除了省县市的组织法外,还制定过省市县的自治法,详细规定了不同建置的职权范围。
不过如今都被地方制度法取代了,而在地方制度法中,县市在实际的自治权上已经没有显著区别,对岸也开始趋向于城乡合治。
当然,这里的合治的尺度仅仅是在等同于县的尺度上,与大陆的超广域情况 .. (2020-05-25 13:49) 

现在基本城市化了,城乡连人口也不再势均力敌,一兴一衰之间分合之势也就变了。

清末北洋的城镇市还算是日式市的中国适应版,但实设者非常有限。
南京时期市制开始变化,大城中央直辖,中城省府直辖,变成上级政府直接掌握财赋重地的手段~院辖市100万人口,省辖市20万/30万人口,门槛比之日本尤高,但5万人口的基础市制则阙如,这样,市在中国一开始就设定成高等级政区,不太适合县辖,变成割裂旧县掏心设市——民国时期人口仅为如今1/3,100万/20万之人口与一郡/一县无异。
民国设市,除人口外往往缺乏其他细化条件规定,在大陆时期或许是顾不上,到台湾后,面对战后人口爆炸经济发展城市膨胀,过人口线的政区太多,就导致乡镇趋同,同时在台湾为了消化日本所设之市,方引入了县辖市制,为免遍地皆市,设市门槛也一再调升,一度至于15万之谱。省辖市院辖市的人口门槛也是一再更动而无常法。
非人口条件简略在清末就是如此,可能也是当时工业化程度低所致,影响留了下来。
prc首先大幅减少直辖市,早期延用的狭域市在80年代后通过市地合并,结束割裂地方的问题,但市的高级地位仍是延续民国,另外省辖市细化为地县两级。

日本早期的町村改市对于郡也算切块,不过郡制很快消灭,也就无所谓切不切了。
[ 此帖被magiu在2022-12-08 22:26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22-01-16
回 magiu 的帖子
magiu:现在基本城市化了,城乡连人口也不再势均力敌,一兴一衰之间分合之势也就变了。
清末北洋的城镇市还算是日式市的中国适应版,但实设者非常有限。
南京时期市制开始变化,大城中央直辖,中城省府直辖,变成上级政府直接掌握财赋重地的手段~院辖市100万人口,省辖市20万/30万人口 .. (2022-01-02 07:36) 

日本市制晚于天朝吧?
山川形便,撤省地置百郡,郡分大县,县管大乡村,驻市,不问一般市政
城乡分离,适域市分级有限自治,划街坊,城市圈内连片处合并改区
另设监察域,选举域,审计域,统计域,军事域,教化域,医疗域
反对特区,民族自治,联邦制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22-01-17
回 山川形便 的帖子
山川形便:日本市制晚于天朝吧? (2022-01-16 22:18) 

你在说啥?
日本1888年地方三新法开始施行市制
带清1909年颁布城镇乡自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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