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设想的民族自治方法
我的方案是省——府——县(市)3级制,就不多说了。 全国大约1万个县市(以下以县代替县市),也就是界于目前的县、乡之间的规模。 我只在县上设立民族自治政府。
我的民族自治具体方案如下:
①按该县某民族人口占总人口比重分4级:A级75%-100%,B级50%-75%,C级25%-50%,D级0-25%,各级分别有对应的权限(只限于该县该民族),在50%以上的可以在县名上冠以该民族名称,在25%以下的一般无特权。在同一个县内,几个民族之间互不干扰,各自按人口比重权定。 在同一个县,不得同时冠2个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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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在中东部,有几个能达到你的A\B指标的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