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地级市,才管六个区(虽然可能还有县和县级市,但县和县级市割据一方,很难管得动)太浪费资源了吧。
个人认为,直辖市、副省级市、较强的地级市,应该管辖20-30个市辖区。
较弱的地级市,应该管辖10-20个市辖区。
面积不大的地级市,应当直辖乡镇。
当前的单一体制下(不实行地方自治的情况下))
一、国家管辖40-50个下级单位(省、直辖市、准直辖市〈副省级市〉)
二、省、直辖市、准直辖市管辖20-30个下级单位
三、省辖市、市州辖市、县管辖10-20个下级单位
四、区、镇、乡一般应当直接管辖所辖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