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种固定的"市" 新中国一共颁布过四部<<宪法>>,按年份分为<<五四宪法>> <<七五宪法>> <<七八宪法>>和<<八二宪法>>.其中<<七五宪法>>是十年动乱时期颁布的,有很多错误不予考虑.剩下的三部宪法,每一部对
"市"都是这五种固定的称法:
"市" "直辖市" "较大的市" "设区的市" "不设区的市".
"市"和
"直辖市" 经常并列出现,因此宪法中的
"市"指的是 除
"直辖市"以外的市
"较大的市" 只出现在<<宪法>>对
行政区划设置的规定的第30条,因此
"较大的市"和
"直辖市"一样,具有
行政区划的性质;
"较大的市" 在<<宪法>>仅仅出现过一次,现行<<地方组织法>> <<选举法>> <<代表法>>均无
"较大的市"的表述.
"设区的市"和
"不设区的市" 是一对互斥的称法且 不与
"市"并列出现,因此
"设区的市"和
"不设区的市"是对
"市"的进一步分类;
"设区的市"在现行的<<宪法>><<地方组织法>> <<选举法>> <<代表法>>均有表述;
"设区的市"和
"不设区的市" 没有出现在<<宪法>>第30条中,并不具有行政区划的性质,而仅出现在对
"市"人大组织的组成方式和地方立法权的权限等方面进行规定的宪法第97条和第102条中.
市的分类 宪法中没有明确对 市的分类.
通过分析宪法法条内容以及各法条之间的关系推断出, 市分为
"市"和
"直辖市".
"市"再分为
"设区的市"和
"不设区的市".
现行的行政区划体制,市分为
"直辖市" "地级市" "县级市".
两种分类的对比 对比两种分类,
"市"这一建制过于混乱:
"直辖市"可以完全对等.
"设区的市"和
"地级市" 不对等.
"地级市"大部分都有 设区,还有 不设区的
"直筒子市".
"不设区的市"和
"县级市" 不完全对等.宪法第97条和第102条中
"不设区的市"和"县" "市辖区"并列出现 在
管理方式和权限设置等很多方面 等同于
"县级市", 有了不设区的
"直筒子市"的
"地级市",行政区划上又不能等同.
"较大的市"和"地级市" "较大的市"并不是
"地级市",而是另有所指.
"较大的市"早在<<五四宪法>>就存在,那时还没有地级市的概念,因此二者不能对等.
"较大的市"仅出现在<<宪法>>第30条,是对行政区划设置的补充规定,三部<<宪法>>的规定出奇的一致,结构和分类都没有变化,仅有部分微调.
1982年对<<地方组织法>>做了一次修订,省会
城市以外的市 并经过国务院批准才能成为
"较大的市".随后从1984年到1993年,国务院共分四次先后批准了19个
"较大的市".
2000年通过<<立法法>>体系性地肯定了
"较大的市"为 省和自治区
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 经国务院批准的
"较大的市", 共有
"较大的市"49个.
2015年新修订的<<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由
"较大的市"扩展为所有
"设区的市",全文再无
"较大的市"的表述.8月24日,赋予四个
"不设区的市"即广东省东莞市 广东省中山市 甘肃省嘉峪关市 海南省三沙市(现为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除了2月19日新成立的
"地级市" "不设区的市" 海南省儋州市,所有
"地级市"都有 地方立法权.
2015年新修订的<<地方组织法>> <<选举法>> <<代表法>>均将
"较大的市"相关规定修改为
"设区的市".全文再无
"较大的市"的表述.
2018年新的宪法修正保留
"较大的市",但将
"设区的市"立法权正式写入了<<宪法>>.国务院自1993年以后20多年来再未批准过
"较大的市".
2023年赋予
"不设区的市"海南省儋州市 地方立法权,所有
"地级市"都有 地方立法权.
"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 "计划单列市",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种制度安排,列入国家计划的户头,通过在分配计划指标 财政税收等权限时将部分大城市从地级市中单列出来,与省级政区等同视之.
"副省级市",行政级别比普通地级市高半级.是通过提高这些城市的行政级别,配置与其级别相应的管理审批权限.
目前,
"计划单列市"只剩下深圳 大连 青岛 宁波 厦门,都是副省级城市,都不是省会城市.
目前,共有15个
"副省级市".5个非省会的副省级城市和10个省会副省级城市.
"国家中心城市"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指出:
"国家中心城市"是全国城镇体系的核心城市,在金融 贸易 管理 文化和
交通为一体的重要枢纽.
问题一 除"直辖市"和 "较大的市"之外的"市",实际行政区划设置上分 区和县,法条所要表述的含义造成了"混乱"? "设区的市"和
"不设区的市" 没有出现在<<宪法>>第30条中,并不具有行政区划的性质.
<<宪法>>第30条中,只有
"直辖市"和
"较大的市" 可分区和县.
现行的
"较大的市"包括49个(其中省会城市27个 经济特区城市4个 国务院批准的其它城市有18个).现行的行政区划体制,49个
"较大的市"都是
"地级市".也就带来 大部分的
"地级市"分区和县是 "违宪"的,既别扭又名不正言不顺.应当正名.
1.或改为 "可设区和县的郡" 并且扩大范围到所有
"地级市".
2.或删除
"较大的市"的表述,
"较大的市"不再分区和县,且拆分成多个 新的地级行政区(直管 街道乡镇).其他
"地级市"拆分成多个 新的地级行政区(直管 街道乡镇),行政区划为 省 新的地级行政区街道乡镇 三级.
3.其他
方案.
问题二 "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调整? <<宪法>>第30条中,只有
"直辖市"和
"较大的市" 可分区和县.
"设区的市" 确有设区.应当调整.
1.
"设区的市"和 5个
"直筒子市"的
"不设区的市" 或改为 "可设区和县的郡", 即所有
"地级市"都可设区和县,保留 地方立法权和 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 除了5个
"直筒子市"的其他
"不设区的市" 或可改为 "邑",为 县级行政区,无 地方立法权;
2.
"设区的市"和 5个
"直筒子市"的
"不设区的市" 分别拆分成多个 新的地级行政区(直管 街道乡镇),保留 地方立法权和 是人大代表的选举方式; 除了5个
"直筒子市"的其他
"不设区的市" 合并邻近的县为 新的地级行政区(直管 街道乡镇),无 地方立法权,行政区划为 省 新的地级行政区街道乡镇 三级.
3.其他方案.
问题三 "计划单列市" "副省级市" "国家中心城市" 调整? "计划单列市"是 计划经济体制,
"副省级市"是 提升管理审批权限,
"国家中心城市"是 全国城市体系.
1.取消
"计划单列市"的 单独的财税户头,取消
"副省级市" 行政级别; 改
"计划单列市"为 "国家财税中心郡县邑",增设其他财税重地为 "国家财税副中心郡县邑",10年周期性的调整,可以和 各种经济功能区互相联动; 同理按情况 可增加 "国家金融中心郡县邑","国家贸易中心郡县邑","国家交通中心郡县邑"等;
2.其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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