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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律]【转帖】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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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9-01-09
— 本帖被 keating 执行合并操作(2015-07-31) —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五条 县、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各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或意见等。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5-05-18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发这个规定是总有人拿宪法来说,这个不合法,那个不合法。
在他们眼中除了宪法,就没有其他法律法规了,其他法律法规都是不合法、不存在的玩意儿似的。

还是强制一点,行政区划,重点是“行政”2个字,这两个字不是“宪法”
行政区划不等同于宪法区划,宪法区划不是行政区划的唯一来源。
中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大陆法系国家,依法律法规所批准的行政区划,以及国家元首签字(非法律条文)批准的行政区划,都是合法的行政区划。
当然,我不否认,中国现在仍有非法定的行政区划和机关,如:旗、旗人民政府。但在现阶段,也只表示,它们新设是违法的,对于历史原因而存在的非法定行政区划,就是违法,也只能一步一步解决(修法或撤消)。一昧强制的话,我想诸位也不愿意某某地方弄个大暴动出来吧。
没办法,在那个时代,中国不仅缺法律人才,缺法律思维,也缺法律严谨度。中国现在才刚刚开始向法制社会起步,去指责以前的人或法人违法了,也无助于解决问题。
当然,我也怀一点点恶意的想法,国家并不想旗、自治旗、苏木、民族苏木、林区、特区什么的长期存在于中国版图,所以干脆不列进法律法规。省得请神容易送神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认为该法规违宪的可以对比本法,如果真的和上位法相抵触,可以向“国务院”反映,以现在的李大会有动作的。
我就不贴了,网上烂大街了。

今天贴个正宗关于行政区划的法规。
[ 此帖被夕阳西下在2015-05-18 19:54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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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5-05-18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1985年1月15日国发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区划应保持稳定。必须变更时,应本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利于行政管理,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巩固国防的原则,制订变更方案,逐级上报审批。

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下列行政区划的变更由国务院审批:
(一)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以及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
(三) 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
(四)凡涉及海岸线、海岛、边疆要地、重要资源地区及特殊情况地区的隶属关系或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

第五条 县、 市、市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变更时,同时报送民政部备案。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 行政公署、 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由依法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 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变更的理由、范围,隶属关系,政治经济情况,人口和面积数字,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地图,以及县级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行政公署)的报告和意见。

第八条 各级民政部门分级负责行政区划的管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在承办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根据情况分别同民族、人事、财政、外事、城乡建设、地名等有关部门联系洽商;在承办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区划变更的工作时,应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各级民政部门,应建立完整的行政区划档案。

第九条 本规定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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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5-05-18
注:根据行政简权下放的一些规定,或一些其他规定,有些权限可能下放了,或者上收了,没有精力去一一对比搜索了。有兴趣的可以自己搜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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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5-05-18
发这个规定是总有人拿宪法来说,这个不合法,那个不合法。
————————————————————————————
老兄,这个按你的观点不就是“俗称违宪”吗?
官方混乱,官方有问题,所以那帮“违宪党”也有定义违宪的大权。
“违宪党”有点群众基础,即使意见是错的,他们也可以去修改百度、维基。
副省级这个词,你表示网友可以定义;那么在本论坛,违宪也有几个意思,其中有两个,一个是官方定义的违宪,一个是本坛的俗称违宪。
你必须要承认他们的俗称违宪,并不能说这个违宪是假的、是错的。
虽然他们是真的认为政府违宪了,但是我提出“俗称违宪”,他们也是我的群众基础,你应该尊重。
[ 此帖被赤天亢帝在2015-05-18 17:51重新编辑 ]
中国没有什么副省级新区,连浦东的区长都只是正厅,架构也是正厅。
难道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兼卫生部长,卫生部就副国了?总理朱镕基兼人民银行行长,人民银行就正国?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5-05-18
我只关心逻辑上违宪,并不关心某官方声称是否违宪。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5-05-18
违宪这个词主要就是针对法律,如果说有法律甚至法规就不违宪了,那违宪这个词可以废了
全国分为省、州;省分为州、县;州分为县、区。

城市化的州县别称为市,民族自治的省州县称为自治省自治州自治县。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5-05-18
其他法律法规当然存在,其他法律法规就不能违宪了?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与宪法相悖一样是违宪的,只不过在我国违宪的法律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而已。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5-05-18
拜读了。。。。。
撤销地级和市辖区,合并县市区,省直辖县市,县市直管乡镇。只有内蒙古.黑龙江.四川.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8个面积较大的省份可以考虑分省,其余省份面积太小没有必要分省。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5-05-18
回 赤天亢帝 的帖子
赤天亢帝:发这个规定是总有人拿宪法来说,这个不合法,那个不合法。
————————————————————————————
老兄,这个按你的观点不就是“俗称违宪”吗?
官方混乱,官方有问题,所以那帮“违宪党”也有定义违宪的大权。
“违宪党”有点群众基础,即使意见是错的,他们 .. (2015-05-18 17:27)

还在满论坛追啊,又是开新贴烧火,又是四处引火。
没兴趣陪你把战火烧得满论坛都是。
你可以继续做你这种没品的事,也可以继续玩你的偷换概念,玩你的一个概念被打倒后,又偷个新概念继续玩。

我说过了,你继续玩,我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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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5-05-18
回 nb_fx 的帖子
nb_fx:其他法律法规当然存在,其他法律法规就不能违宪了?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与宪法相悖一样是违宪的,只不过在我国违宪的法律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而已。 (2015-05-18 19:13)

中国的违宪的法律最大的麻烦就是《行政审判法》的缺失。
所以虽然有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时,下位法无效的情况,但在过堂时会因为行政机关的强势导致无法撤消下位法相抵触条款。
法律抵触时能撤消或宣布无效的负责机关国务院、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修法的流程十分繁杂,而且一般不追溯。这样就导致要撤消一部抵触的法律或条款,十分麻烦,而且甚至撤消不了。而抵触的法律条文甚至能在下一个官司继续使用,这才是最麻烦的。在这个方面,我还真羡慕海洋法系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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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5-05-18
楼主无知!宪法是根本大法,任何法律都不得与之抵触。
[ 此帖被lhqsrc在2015-05-19 13:06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5-05-18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还在满论坛追啊,又是开新贴烧火,又是四处引火。
没兴趣陪你把战火烧得满论坛都是。
你可以继续做你这种没品的事,也可以继续玩你的偷换概念,玩你的一个概念被打倒后,又偷个新概念继续玩。
....... (2015-05-18 19:57)

“理屈词穷”可以俗称“围观”。

“以阴暗之心度他人之腹”可以俗称“他人四处引火”。不知我调侃你的“俗称副省级”引来了哪里的火啊,有哪个坛友参战了?大概别人只要反对了你,在你眼里一切行为都是有恶意的吧。你有基本的礼貌和涵养,我不想用“小人”之类的侮辱性词汇,但这个事情确实是你心里阴暗了。

“倒打一耙”俗称“他人偷换概念”,你说“一个概念被打倒后,又偷个新概念继续玩”却举不出个例子来,倒是“机关”、“坡县”我记得很清。

“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俗称“他人四处引火”,只许玩自己“俗称副省级”,不许玩别人“俗称违宪”,凭什么反对非官方概念的违宪?

“回两下帖子”俗称“满论坛追”。

事实证明了,“俗称副省级”果然是在娱乐的时候用的。


我在网上见过一些疯狗,所以不想用什么侮辱性的词汇在讲礼貌的你身上,也不想一起更大的争议。
对“俗称副省级”“俗称违宪”调侃,也没什么恶意,你要是非把别人想这么恶意满满,我也没办法。
[ 此帖被赤天亢帝在2015-05-19 17:29重新编辑 ]
中国没有什么副省级新区,连浦东的区长都只是正厅,架构也是正厅。
难道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兼卫生部长,卫生部就副国了?总理朱镕基兼人民银行行长,人民银行就正国?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5-05-19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
(1985年1月15日国发8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2015-05-18 17:00) 

都三十年了,不改改吗?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5-05-19
回 lhqsrc 的帖子
lhqsrc:楼主无知!宪法是根本大法,任何法律都不得与之抵触。 (2015-05-18 20:28)

在法律用语下,什么是抵触,解释下,大约也能了解您对这个词的理解程度。

否则,我想也没必要解答了。根你说没用。
所以我还是如主楼一样的建议:你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陈书。而且附带马上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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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5-05-19
回 赤天亢帝 的帖子
赤天亢帝:“理屈词穷”可以俗称“围观”。
“以阴暗之心度他人之腹”可以俗称“他人四处引火”。不知我调侃你的“俗称副省级”引来了哪里的火啊,有哪个坛友参战了?大概别人只要反对了你,在你眼里一切行为都是有恶意的吧。你有基本的礼貌和涵养,我不想用“小人”之类的侮辱性词汇,但 .. (2015-05-18 21:01)

我从来不在一个贴子上来挑别人另一个贴子的事。
看你愤怒成这样,而且还在追着咬,疯狗一词原封奉还。

当然您还有疯的理由,我主楼通篇出现了一次“违宪”,您可以拿着他继续疯。
所以我第三次围观。您继续第四次疯。
[ 此帖被夕阳西下在2015-05-19 22:37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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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5-05-20
旗人民政府哪里违宪了?旗跟县同级,省县乡三级政府是宪法赋予权限的。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5-05-20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我从来不在一个贴子上来挑别人另一个贴子的事。
看你愤怒成这样,而且还在追着咬,疯狗一词原封奉还。
当然您还有疯的理由,我主楼通篇出现了一次“违宪”,您可以拿着他继续疯。
....... (2015-05-19 22:27)


你不挑别人另一贴的事,别人就不能跨帖调侃,行动必须按你的准则。
“俗称副省级”,没有疯;“俗称违宪”,必须疯,别人不能按你的准则行事。

阁下不但心里阴暗,而且眼神也不好。【我说在别的地方上见过疯狗,觉得本论坛的人有素质,不想引起骂战。结果呢,心里阴暗的人自己对号入座了。】“疯狗”二字我没形容过本坛的人,你自己领了这个帽子回家,这可跟我没有什么关系。发这个帽子给你的人是你自己,【你也只能奉还给你自己】。

愤怒到看不清别人说了什么,以至于自领疯狗帽的人没有愤怒;却称调侃的人“愤怒”了,果然是“俗称愤怒”。

理屈词穷兼说不过就骂人,俗称围观;义正辞严俗称发疯;自己找了顶疯狗帽子俗称“别人追着咬”,俗称果然是俗称。

最后,我这种没说围观的人,正常发帖、回帖的人,被俗称“追着咬”,好像这个楼只允许楼主说话似的。
那种一边口头上说“我要围观你”,似乎该云淡风轻不再回复了,另一边却骂人的人,是否该俗称“追着bark”呢?

本帖的不文明内容,都是对你自己戴帽之后又骂我的的回应。【你不回我就不回了,要不我又该“俗称愤怒”了,某些人又把自己辱骂自己的词,说成是我说的。】
[ 此帖被赤天亢帝在2015-05-20 02:47重新编辑 ]
中国没有什么副省级新区,连浦东的区长都只是正厅,架构也是正厅。
难道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兼卫生部长,卫生部就副国了?总理朱镕基兼人民银行行长,人民银行就正国?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5-05-20
回 lhqsrc 的帖子
lhqsrc:楼主无知!宪法是根本大法,任何法律都不得与之抵触。 (2015-05-18 20:28) 

认同你的观点
sy强身,yy强国!百姓强身,砖家强国!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5-05-21
中国现在仍有非法定的行政区划和机关,如:旗、旗人民政府。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5-05-21
到处都有鬼叫唤。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5-05-22
回 赤天亢帝 的帖子
赤天亢帝:你不挑别人另一贴的事,别人就不能跨帖调侃,行动必须按你的准则。
“俗称副省级”,没有疯;“俗称违宪”,必须疯,别人不能按你的准则行事。
....... (2015-05-20 02:17)

继续,谁在叫人人看得很清楚。
我继续第四次围观。
请你继续第五次叫。我没有接受,而是把疯狗还给你,你还真叫得欢起来了。这角色代入得太极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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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5-05-22
回 chc07 的帖子
chc07:旗人民政府哪里违宪了?旗跟县同级,省县乡三级政府是宪法赋予权限的。 (2015-05-20 00:33) 

哪个法律规定了县包括旗?没有包括就真的是非法定了。
注意:这个方面我没有说违宪,也没有说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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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5-05-22
回 seugens 的帖子
seugens:认同你的观点 (2015-05-20 09:59)

既然认同,那还是那一句:

在法律用语下,解释下什么是“抵触”,大约也能了解您对这个词的理解程度。大约也能判断:是法律内行用法律的框架(包括钻法律的空子)去解释法律;还是法律外行用自己的理解去解释法律。

所以我还是如主楼一样的建议:你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陈书。而且附带马上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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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5-05-23
指出主贴三个错误:

第一,中国的《宪法》不是法律文件,而是政治文件,所以没有法律地位。

第二,中国不是大陆法系,而是社会主义法系。

第三,是法治社会,不是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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