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重名问题已经有制度了。
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民政部《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五款进一步细化:
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按《细则》规定,吉林省和吉林市专名重名了,不过《条例》又有第五条第四款给了缓冲空间: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 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 不要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