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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ZT]国内专区改称“地区”的时间初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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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8-06-21
国内专区改称“地区”的时间初探
商伟凡    2010-09-13      http://blog.sina.com.cn/s/blog_3e563dc10100l46d.html
       在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期间,全国的省区政权派出机关管辖区域——专区,一律改称为“地区”,这是人们熟知的。但是,更名的具体时间一直众说纷纭:    
    ——1969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河南卷》称“1969年改称××地区”。

    ——1970年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江苏卷》称“1970年改称××地区”;史为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区沿革》称“1970年专区改为地区”。
    ——1975年说:《辞海》(1999年版)称“1975年宪法规定改称地区”;《地理学词典》(1983年版)亦持此说。
    ——省区自定说: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中的专区更名时间,黑龙江、山东等省为1967年,河北、吉林等省为1968年,陕西、甘肃等省为1969年,湖北、宁夏等省区为1970年,安徽、福建、广西3省区则迟至1971年,前后纵跨5个年头。
    为什么一个全国性行政区域通用名的更改时间如此参差不齐?为什么至今未见到中央政府批准专区更名的“红头”文件?即使专门从事行政区划管理的人员也大惑不解,面对各执一词的答案无所适从。这个正常情况下的简单问题之所以变得如此复杂,关键是问题发生在打乱了国家正常秩序的非常年代——“文化大革命”中。
    1967年1月,“革命委员会”作为“夺权”后建立的临时权力机构问世,成为导致省、县之间“专区”更名的直接原因——所谓“专区”,即“专员区”或“专署区”的简称,含义为“行政专员”或“专员公署”管辖区。如今废除领率机关“专员公署”与行政主官“专员”,代之以“革命委员会”与“主任委员”,“专区”之称犹如“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在当地革命委员会成立之际更名便在情理之中了。所以改称“地区”,应出自过去党的专区组织——“××地方委员会”(简称××地委),以党政合一的“地区革命委员会”取代被一并废除的“地委”与“专署”。
    那么,全国200个专区改称“地区”的批准者是谁呢?按照常规,行政区域通用名的变更关系修改宪法,管理权限非全国人大莫属。然而,国务院承办行政区划事务的内务部在1968年12月被撤销,该项业务划归公安部,这一时期的相关档案中没有专区更名的任何记载。不过,即便当时在政府机关陷于瘫痪后以党(军)代政或由“文革小组”行使政府职权,也不像曾就此事向全国普遍行文部署。因为若是那样,完全可以轻易地在各地的档案中查到,各省区的专区更名也不会相隔那么长时间。
    显而易见,波及全国的专区更名不可能是地方自行其是,若未经中央同意并通过非常时期的施政渠道推广,各省区岂能众口一词地改称“地区”呢?
    根据各种迹象,可以对专区更名的过程作这样的推测:在1967年首先成立省级革命委员会的地方,就成立所属专区革命委员会的区域更名提出建议,经中央权力机关某种形式的认可——专门复函、转发请示或在相关文件提及,以后成立革命委员会的省区纷纷仿效,这一事关地方党政建制改革的举措陆续施行全国。当然,最后解开这个谜团还有待事实真相的披露,1967年开创专区更名先例的黑龙江、山东等省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
    目前,对专区更名“地区”的时间应当如何表述呢?若就全国笼统而言,可写作“1967—1971年陆续更名”。具体到某个省区,宜区别两种不同情况:
   (一)省区未对专区更名作统一规定的,按各自成立“地区革命委员会”的时间确定更名时间,彼此相差少则十天半月,多则一年半载。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名词典·河南卷》把全省各专区更名一律写在“1969年”,而武汉军区临时党委批准河南省(省革命委员会尚未成立)成立洛阳地区革命委员会却早在1968年1月8日(15日召开成立大会),误差一年以上。
   (二)省区统一更改专区通用名的,以省级权力机关行文或规定实施的时间为准。如:甘肃省是1969年9月4日行文,10月1日实施;辽宁省是1970年7月13日行文;安徽、福建两省先后于1971年3月29日、6月17日行文。
    至于说专区由“1975年宪法规定改称地区”,乃是将当时通过修改宪法对非常年代既成事实的追认,误作专区更名的时间;如此表述,或许本来就是编撰者的无奈之举。

地区
   地区,在汉语中,常为对一定的区域泛称。可以指狭小区域,如这片地区土壤很肥沃;也可大片区域,如草原地区、滨湖地区。
  ·地理学概念,可以指局部地区,如大陆地区(即中国大陆)、台湾地区;美洲地区即美洲,欧洲地区即欧洲。
  ·行政区域的一般指称,如省、市、县、乡镇和街道等,如北京地区,指北京;武汉地区指武汉市。本条目所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类型——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

地区指设立行政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
    地区指行政地位介于省和县之间的行政区,之前相关称呼为“专区”,属于第二级行政区划。这一层级的区划在清朝末期至民国初期,为“道”,但道辖域广;之后改道制为行政督察区,行政督察区则改称为“专区”,1970年开始将“专区”改称为“地区”。与地区行政地位相同的行政分区改称“地级行政区”,取代原“专级行政区”(专区级行政区)。1983年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以前,除了自治州以外,地区作为“地级行政区”类型,属于虚级,之后演变为第二级地方行政单位。

  
   行政长官:最高行政长官称为地区行署专员;
   行政地位:介于省和县之间,属于准行政区
   行政机构:地区行政公署(地区行署)。


目录
1 法律地位
2 与地区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区划
3 地改市
4 外部连接


法律地位
    “地区”之名源自“文化大革命”(“文革”)时期。文革期间“专区”的法律地位发生重大变化,其行政管理机构——“专区行政公署”改为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专区改称为“地区”,1970年全国对专区全面改称为“地区”。197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地区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是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而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地区作为一级行政区划建制,至此中国行政区划三、四级制并存以三级制为主的体制演变为变成四级制为主体。从行政管理减少层次、提高效率的原则要求看,这种改革是一种倒退行为。1978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恢复地区行政公署作为省、自治区派出机构的法律地位。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地区行政公署的办事机构和政府机构类似。


与地区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区划
    与地区同行政地位的行政区划称为“地级行政区”。在地级行政区划改革前的1982年,地级行政区包括盟、自治州和行政区;这一时期的省辖市包括省会城市,多以“市”——既是城市又作为行政区划形式而单列。1983年开始推行地级行政区划改革,“省辖市”改称“地级市”,除之前在少数省辖市(省会为主)已实行“市管县”外,全面推行“市管县”和“市管市”,并将“地级市”纳入“地级行政区”。

[ 此帖被超微星在2018-06-21 16:57重新编辑 ]
1条评分奖励+1
lzf 奖励 +1 - 2018-06-21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8-06-21
第一次看到这样完整阐述地区这一概念的资料,楼主辛苦了。
只有破除官本位,建立市场经济引导为主,行政调控(规划)为辅,才能形成城镇化的良性发展。
城市管理应执行三权分立,即人大拥有决策权,政府拥有行政权,政协拥有监督权,方能更好发展和管理城市。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8-06-21
文革及前后有很多政区变更,都是事后追认的,因为档案缺失,现在考据都未能全。
变更时间只能以追认时间为准了,非常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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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8-06-21
1976年“文革”结束,大约1980年,“行政专员”、“行政公署”也恢复,为什么不恢复“专区”?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8-06-21
这段历史的演变记录了中国的变迁,地区也逐渐走进历史了。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8-06-21
国民政府时期该级政区叫【行政督查区】,行政长官叫【行政督察专员】,对应行政机构叫【行政督察专员公署】
一共时期该政区叫【专区】,行政长官叫【专区行署专员】,对应行政机构叫【专区行政公署】
二共时期该政区叫【地区】,行政长官叫【地区行署专员】,对应行政机构叫【地区行政公署】

但问题出在“专区”的“专”字上,
专区语法上来说应该是延续民国的“行政督察专员辖区”或者“行政督查专员公署辖区”的简称,
不管如何,这个政区的名字都是依附于行政官员或机构的,
行政机构被推翻了,政区改名也是在所难免,就像改朝换代一样。
禁止【【【【【轨道部】】】】】回复我的帖子。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8-07-09
回 休闲居士 的帖子
休闲居士:1976年“文革”结束,大约1980年,“行政专员”、“行政公署”也恢复,为什么不恢复“专区”? (2018-06-21 17:44) 

这是78宪法规定的。“省革命委员会可以按地区设立行政公署,作为自己的派出机构”

等于是撤销了地区革命委员会这一实级机构,改为地区行政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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