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县级以上
行政区划变更情况(以
行政区划变更批复时间为序)
来源: 区划
地名司 时间:2015-01-06 16:11
http://qhs.mca.gov.cn/article/xzqhtzgg/201501/20150100755620.shtmlhttp://xzqh.mca.gov.cn/description?dcpid=2014
一月八日一、关于同意
山东省苍山县更名为兰陵县的批复(民函〔2014〕6号)
苍山县更名为兰陵县。
一月二十五日二、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广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1号)
撤销广州市黄埔区、萝岗区,设立新的广州市黄埔区,以原黄埔区、萝岗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黄埔区的行政区域,黄埔区
人民政府驻萝岗街道香雪三路1号。
撤销县级从化市,设立广州市从化区,以原从化市的行政区域为从化区的行政区域,从化区人民政府驻街口街道新城东路99号。
撤销县级增
城市,设立广州市增城区,以原增城市的行政区域为增城区的行政区域,增城区人民政府驻荔城街道惠民路1号。
三、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茂名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2号)
撤销茂名市茂港区和电白县,设立茂名市电白区,以原茂港区和电白县的行政区域为电白区的行政区域,电白区人民政府驻水东镇海滨大道1号。
四、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威海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3号)
撤销县级文登市,设立威海市文登区,以原文登市(不含汪疃镇、苘山镇)的行政区域为文登区的行政区域,文登区人民政府驻天福街道文山路30号。
将原文登市的汪疃镇、苘山镇划归威海市环翠区管辖。
五、关于同意海南省调整三亚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号)
撤销三亚市海棠湾镇,设立三亚市海棠区,以原海棠湾镇的行政区域为海棠区的行政区域,海棠区人民政府驻新民路116号。
撤销三亚市吉阳镇,设立三亚市吉阳区,以原吉阳镇的行政区域为吉阳区的行政区域,吉阳区人民政府驻迎宾路483号。
撤销三亚市凤凰镇、天涯镇、育才镇,设立三亚市天涯区,以原凤凰镇、天涯镇、育才镇的行政区域为天涯区的行政区域,天涯区人民政府驻凤凰路319号。
撤销三亚市崖城镇,设立三亚市崖州区,以原崖城镇的行政区域为崖州区的行政区域,崖州区人民政府驻水南大道288号。
六、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双河市的批复(国函〔2014〕15号)
设立县级双河市。双河市人民政府驻红星二路9号。双河市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辖,
管理方式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月二日七、关于同意黑龙江省调整哈尔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55号)
撤销县级双城市,设立哈尔滨市双城区,以原双城市的行政区域为双城区的行政区域,双城区人民政府驻双城镇新兴大街99号。
八、关于同意江苏省调整连云港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56号)
撤销连云港市新浦区、海州区,设立新的连云港市海州区,以原新浦区、海州区的行政区域为新的海州区的行政区域,海州区人民政府驻浦东街道民主中路177号。
撤销赣榆县,设立连云港市赣榆区,以原赣榆县的行政区域为赣榆区的行政区域,赣榆区人民政府驻青口镇琴岛路2号。
九、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南平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57号)
撤销县级建阳市,设立南平市建阳区,以原建阳市的行政区域为建阳区的行政区域,建阳区人民政府驻潭城街道人民路28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驻地由延平区八一路439号迁至建阳区南林大街36号。
十、关于同意重庆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58号)
撤销璧山县,设立重庆市璧山区,以原璧山县的行政区域为璧山区的行政区域,璧山区人民政府驻璧城街道解放路44号。
撤销铜梁县,设立重庆市铜梁区,以原铜梁县的行政区域为铜梁区的行政区域,铜梁区人民政府驻巴川街道龙都路50号。
六月十七日十一、关于同意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更名为浑南区的批复(民函〔2014〕171号)
沈阳市东陵区更名为浑南区。
六月二十六日十二、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日喀则地区设立地级日喀则市的批复(国函〔2014〕79号)
撤销日喀则地区和县级日喀则市,设立地级日喀则市。日喀则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桑珠孜区山东北路4号。
日喀则市设立桑珠孜区,以原县级日喀则市的行政区域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的行政区域。桑珠孜区人民政府驻城南街道吉林南路4号。
日喀则市辖原日喀则地区的南木林县、江孜县、定日县、萨迦县、拉孜县、昂仁县、谢通门县、白朗县、仁布县、康马县、定结县、仲巴县、亚东县、吉隆县、聂拉木县、萨嘎县、岗巴县和新设立的桑珠孜区。
十三、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的批复(国函〔2014〕80号)
设立县级霍尔果斯市,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管辖。霍尔果斯市人民政府驻陇海路3号。
十四、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调整图木舒克市与喀什地区疏勒县、疏附县、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81号)
将喀什地区疏勒县巴合齐乡部分区域、塔孜洪乡部分区域,疏附县布拉克苏乡部分区域,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皮拉勒乡部分区域划归图木舒克市管辖。
九月九日十五、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调整十堰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18号)
撤销郧县,设立十堰市郧阳区,以原郧县的行政区域为郧阳区的行政区域,郧阳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金沙路1号。
十六、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滨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19号)
撤销沾化县,设立滨州市沾化区,以原沾化县的行政区域为沾化区的行政区域,沾化区人民政府驻富国街道金海五路166号。
十七、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云浮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批复(国函〔2014〕120号)
撤销云安县,设立云浮市云安区,将云浮市云城区的都杨镇划归云安区管辖,以原云安县(不含前锋镇、南盛镇)和云城区都杨镇的行政区域为云安区的行政区域。
将原云安县的前锋镇、南盛镇划归云城区管辖。
十八、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调整开封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21号)
撤销开封市龙亭区、金明区,设立新的开封市龙亭区,以原龙亭区、金明区行政区域为新的龙亭区的行政区域,龙亭区人民政府驻午朝门街道体育路16号。
撤销开封县,设立开封市祥符区,以原开封县的行政区域为祥符区的行政区域,祥符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县府东街18号。
十九、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石家庄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22号)
撤销石家庄市桥东区。将原桥东区的中山东路、阜康、建安、胜北4个街道和桃园镇划归石家庄市长安区管辖;将原桥东区的东华、休门、彭后、东风、汇通5个街道划归石家庄市桥西区管辖。
撤销县级藁城市,设立石家庄市藁城区,以原藁城市的行政区域为藁城区的行政区域,藁城区人民政府驻廉州镇廉州西路2号。
撤销县级鹿泉市,设立石家庄市鹿泉区,以原鹿泉市的行政区域为鹿泉区的行政区域,鹿泉区人民政府驻获鹿镇镇宁路6号。
撤销栾城县,设立石家庄市栾城区,以原栾城县的行政区域为栾城区的行政区域,栾城区人民政府驻栾城镇裕泰路9号。
十月二十日二十、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德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39号)
撤销陵县,设立德州市陵城区,以原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陵城区的行政区域,陵城区人民政府驻临齐街道中兴路155号。
二十一、国务院关于同意
四川省调整眉山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0号)
撤销彭山县,设立眉山市彭山区,以原彭山县的行政区域为彭山区的行政区域,彭山区人民政府驻凤鸣镇西街98号。
二十二、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阳江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1号)
撤销阳东县,设立阳江市阳东区,以原阳东县的行政区域为阳东区的行政区域,阳东区人民政府驻东城镇德政路1号。
二十三、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调整长春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42号)
撤销县级九台市,设立长春市九台区,以原九台市的行政区域为九台区的行政区域,九台区人民政府驻九台街道九台大街67号。
二十四、国务院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撤销昌都地区设立地级昌都市的批复(国函〔2014〕143号)
撤销昌都地区和昌都县,设立地级昌都市。昌都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卡若区昌都西路378号。
昌都市设立卡若区,以原昌都县的行政区域为昌都市卡若区的行政区域,卡若区人民政府驻城关镇昌都中路259号。
昌都市辖原昌都地区的江达县、贡觉县、类乌齐县、丁青县、察雅县、八宿县、左贡县、芒康县、洛隆县、边坝县和新设立的卡若区。
十二月十三日二十五、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杭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7号)
撤销县级富阳市,设立杭州市富阳区,以原富阳市的行政区域为富阳区的行政区域,富阳区人民政府驻富春街道桂花路25号。
二十六、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调整西安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8号)
撤销高陵县,设立西安市高陵区,以原高陵县的行政区域为高陵区的行政区域,高陵区人民政府驻鹿苑街道县门街29号。
二十七、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龙岩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59号)
撤销永定县,设立龙岩市永定区,以原永定县的行政区域为永定区的行政区域,永定区人民政府驻凤城镇九一街西路2号。
二十八、国务院关于同意贵州省调整安顺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60号)
撤销平坝县,设立安顺市平坝区,以原平坝县的行政区域为平坝区的行政区域,平坝区人民政府驻安平街道中山南路58号。
十二月十六日二十九、民政部关于同意云南省撤销香格里拉县设立县级香格里拉市的批复(民函〔2014〕375号)
撤销香格里拉县,设立县级香格里拉市,以原香格里拉县的行政区域为香格里拉市的行政区域,香格里拉市人民政府驻建塘镇金沙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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