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一般标准是(很久不翻书,可能用词不太准确):
宪法未允许即为非法。
普通法未禁止即为合法。
这里有2个问题:
1、较大的市是有法律定义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专指由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城市。在有法律定义的情况下,以法律定义优先,而不是以民间定义(即撸主所说仅为形容词的这种民间定义)优先。
否则,每个有法律定义的词汇,都再搞个民间定义,还民间定义优先,那就全乱套了。
因此,即未获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均非较大的市。
2、故此,其他市(非直辖市,也非较大的市)管区、县、自治县均有问题。直辖市管自治县有问题。而且旗、自治旗、苏木、民族苏木都是违宪的。
但是,中国的大陆法系国家,不是海洋法系国家,所以这里会有一些差别。
即经过元首(主席)或政府首脑(总理)签字通过的政区,含专名、建制名、级别、隶属关系是合法的。
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宪法没有规定,但经元首或政府首脑签字设立的政区建制。
也就是说,只要上述有问题的通过总理签字的国务院令发布,即可视为合法。所以其他市管区(1985年国务院上收设区权后)、县、自治县,以及设立的旗、自治旗是没有问题的。真正有问题的反而是苏木。
倒是街道办事处没问题,街道办事处和地区一样是分理机构,是上级的派出机构(没有人民政府)。批文的主要问题是程序合法性有问题,现在注意到了这点的批文也是这样写的:撤消某某镇(乡),其辖区由市(县)直辖。然后市(县)再发文设立街道办事处。
[ 此帖被超巨星在2015-03-09 18:18重新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