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間逐者
:坛里有个类似的贴子,那一条不是法律正文。
(2015-03-21 22:19)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就是货真价实、名副其实的法律。
的确,它
不属于该法律的条文。但是它是对该法律的特别规定,其法律效力依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反而更高。
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其实就等于是 扩充或修订了《刑法》。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以下略】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