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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省直管县级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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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7-05-04
  大家都知道,一般县级市都是省直管,地级市代管。原则上讲,县和县级市是属于同一级别的。但在实际上县级市已经不再是县!由于县级市是省直管的,所以行政地位其实是属于副厅级(副地级)的。在本贴,我的想法是:既然县级市的实际行政级别比县高,那么可以考虑取消地级市代管县级市。然后改革为省直管地级市和县级市。地级市只管区,不管县和县级市。县级市不设区,但县级市管县。以后的县尽量不会改成区,县可以升县级市脱离原来的县级市,但必须有其它县让它带着。这样可以做大县级市。同时可以把那些单区或不发达的小地级市打回原型,降为县级市。
不同的方案,不同的思路。
划分或调整的根本目的就是期望给某些区域注入新的发展活力。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7-05-04
县级市管县还不如地级市管县好。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7-05-04
如果这样调整,并规定每一个省最多只可以直管35个市(包括地级市和县级市),那么目前一些省份的市的数量过多,则可以考虑缩减县级市的数量。现有的一些县级市如果不是小区域的中心,则考虑撤市设区,或者打回原形变回县。
不同的方案,不同的思路。
划分或调整的根本目的就是期望给某些区域注入新的发展活力。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7-05-04
省(暂且称省)直管地级市、县级市、县。有足够能力辐射周边县的地级市,可以改设地区并且辖县。没能力的地级市不辖县。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7-05-04
我的想法与你的正好相反,我觉得有能力的地级市最好不要辖县,像深圳东莞中山珠海这样的。没有能力的地级市要辖县,不然这个地级市更加发展不了!
不同的方案,不同的思路。
划分或调整的根本目的就是期望给某些区域注入新的发展活力。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7-05-04
谁说县级市是副地级市?根据何在?
“县级市”从来不是专有名词。专名只有“市”。所以,县级市就是县级的市。一个市不可能同时有两个级别。是县级政区的就能是副地级。

事实上的副地级市有,
湖北的天仙潜就是。但大多数县级市就是县级。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7-05-04
回 zhaohz 的帖子
zhaohz:谁说县级市是副地级市?根据何在?
“县级市”从来不是专有名词。专名只有“市”。所以,县级市就是县级的市。一个市不可能同时有两个级别。是县级政区的就能是副地级。
事实上的副地级市有,
湖北的天仙潜就是。但大多数县级市就是县级。 (2017-05-04 21:01) 

正解。除非所有县级市升级为副地
【明】花柳深藏淑女居,何殊三千弱水;雨云不入襄王梦,空忆十二巫山。

文化经济地缘接近的发达地区可以合并改区地级市直管,相离较远县市应该脱离地级市省直管,还县域经济自主权促全国经济共繁荣!

.好吧,就只有“夜憔悴”这一个小马甲了!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7-05-04
宪法里定的好端端的“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竟然被改开之后的新官僚阶层分化成副省级市、地级市和副地级市、县级市。现在居然成了所有人的固有意识。好像市不分级就是倒行逆施一般。
只有破除官本位,建立市场经济引导为主,行政调控(规划)为辅,才能形成城镇化的良性发展。
城市管理应执行三权分立,即人大拥有决策权,政府拥有行政权,政协拥有监督权,方能更好发展和管理城市。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7-05-04
还有地级县捏。。。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7-05-04
这不就是清朝时管县的直隶州吗?
地级市等于府
被代管的县级市等于散州
省直管的县级市等于直隶州,有的还管县
国家级新区就是厅
好吗,真的变成后清了。。。。。。
Sold my soul broke my bones
Tell me what did I get
I kept my promise man
Show me the promised land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7-05-04
县级市如果也管县,那还是县级市这个级别吗?县级市管理自己这一级别的政区,这不是违权越限?或者说是牝鸡司晨。。。

“我觉得有能力的地级市最好不要辖县,像深圳东莞中山珠海这样的。没有能力的地级市要辖县,不然这个地级市更加发展不了! ”

深圳东莞这些城市都是特殊的区位特殊政策带来的发展的,跟行政区划没有关系,也无法复制到其他地方,深圳发展得好不是因为他规模小,更不是扩大规模就会发展的不好!深圳就是因为规模太小,可开发土地极度紧缺,才会出现如今房价居高不下苦不堪言!如果深圳规模扩大,不丹能缓解住房压力,而且市区的产业能带动周边下辖县市发展,反哺县市,转移产业给县市。
没有能力的县市不应该管太多县市!相反,应该尽量减少县市数量,甚至直接撤销这个地级市成为普通县市!没有能力的地级市唯一精通的就是吸血!管辖的县市越多,吸的血越多,越浪费资源!越坑害县市!
其實你不懂我的心。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7-05-04
回 破除官本位 的帖子
破除官本位:宪法里定的好端端的“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竟然被改开之后的新官僚阶层分化成副省级市、地级市和副地级市、县级市。现在居然成了所有人的固有意识。好像市不分级就是倒行逆施一般。 (2017-05-04 21:55) 

深刻指出了问题的本质。
现在众人讨论最多的就是所谓“地级市”,可这是一个在宪法和法律根本不存在的东西!自寻烦恼。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7-05-05
县级市管县?要乱套的。
本人原ID:啊谁。
kinda为本ID的小号。
海天一色看潮起,暮鼓晨钟听风吟。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7-05-05
市分等、县分级,皆省直管,互不相属!
市县等级划分依据:政治地位、城市规模、经济总量、产业性质、自然生态、交通区位、发展潜力、国防重要性等。
【例】

[ 此帖被lhqsrc在2017-05-05 09:07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7-05-05
除了济源等个例,多数县级市还就是县处级吧?何来副厅一说?
再说即便是副厅,由副厅级的县级市管县,跟正厅或者副部级的地级市管县,又有何优势可谈?
海到尽头天作岸,山登绝顶我为峰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7-05-05
楼主的想法类似于“地级市=府,县级市=直隶州”的变种,这样的话将来强镇设市归县级市管,相当于散州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7-05-05
回 hnhb 的帖子
hnhb:深刻指出了问题的本质。
现在众人讨论最多的就是所谓“地级市”,可这是一个在宪法和法律根本不存在的东西!自寻烦恼。 (2017-05-04 23:27) 

现在较大的市扩编,所有地级市都变成了较大的市,所以地级市违宪这个问题应该可以说是解决了吧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7-05-05
回 白帝少昊 的帖子
白帝少昊:现在较大的市扩编,所有地级市都变成了较大的市,所以地级市违宪这个问题应该可以说是解决了吧 (2017-05-05 10:08) 

最大的市,哪怕是直辖市,管县级市都是违宪。
[ 此帖被lhqsrc在2017-05-06 16:59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7-05-05
回 白帝少昊 的帖子
白帝少昊:现在较大的市扩编,所有地级市都变成了较大的市,所以地级市违宪这个问题应该可以说是解决了吧 (2017-05-05 10:08)

不是说“地级市”违宪了,而是“地级市”这个词是错的!通常大家说的“地级市”其实是:1、“设区的市”,2、机构设置级别被拔高了的非设区市。
依据宪法,“较大的市”设区,这里“较大的市”只是一个普通的偏正结构的词语,用来描述“设区的市”的标准。这和《立法法》的“较大的市”本来就无关。《立法法》是什么时候来的?孙子干涉老子!将《立法法》关于“较大的市”的任何规定和宪法中关于行政区划的“较大的市”联系起来是较长时间来很多人的误解。
[ 此帖被hnhb在2017-05-05 15:11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7-05-05
地级市就是设区的市,较大的市就是市辖区不少于六个?
我的区划理念:全国分31省、3自治区、6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7-05-05
回 hnhb 的帖子
hnhb:不是说“地级市”违宪了,而是“地级市”这个词是错的!通常大家说的“地级市”其实是:1、“设区的市”,2、机构设置级别被拔高了的非设区市。
依据宪法,“较大的市”设区,这里“较大的市”只是一个普通的偏正结构的词语,用来描述“设区的市”的标准。这和《立法法》的“较大 .. (2017-05-05 14:51) 

《立法法》对“较大的市”进行了解释。
以你的意思,也就是说,你的解释才是对的,立法法的解释是错的?
你的解释你相对于《宪法》,应该是玄孙级别了吧,凭什么干涉高祖?至少人家孙子也是你的爷爷。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7-05-05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立法法》对“较大的市”进行了解释。
以你的意思,也就是说,你的解释才是对的,立法法的解释是错的?
你的解释你相对于《宪法》,应该是玄孙级别了吧,凭什么干涉高祖?至少人家孙子也是你的爷爷。 (2017-05-05 15:44)

请你举出明确的依据,证明《立法法》可以用“有立法权的市”来定义宪法中的“设区的市”。
从历史的角度来讲,在《立法法》提出“有立法权的市”这个概念前,宪法对“设区的市”的规定就已经存在几十年了。宪法中关于行政区划的条文中的“较大的市”指的是城市的规模,和是否有立法权无关,因为那个时期根本没有“地方立法”这个政治概念。
[ 此帖被hnhb在2017-05-06 00:24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7-05-06
就广东的情况来说,从组织人事的角度而言,所有的县市区委书记都是省管干部。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7-05-08
按照宪法:省直接管理县市,地级市直辖区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7-05-09
县级市和副地级之间不能划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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