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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制]县在法律上到底是隶属于省还是隶属于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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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7-04-13
县在法律上到底隶属于省还是隶属于市。县是和县级市一样省直辖市代管还是属于市的一部分。较大的市分为区县是所有的地级市市都属于较大的市?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7-04-13
县在法律上可以有的上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较大的市(分区的市)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7-04-13
市在法律上的上级可以是:中央、省、自治区、自治州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7-04-13
行政区划的那段法律条文读起来好奇怪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7-04-13
回 石楠 的帖子
石楠:行政区划的那段法律条文读起来好奇怪 (2017-04-13 12:48) 

不奇怪,只是你只习惯国务院风格的涉政区的条文,不习惯人大风格。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7-04-13
县级市是代管,县是正管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7-04-13
回 zhaohz 的帖子
zhaohz:县级市是代管,县是正管 (2017-04-13 13:45) 

自治州对县级市也是正管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7-04-13
以中央文件为准
浙西第一强县——潇洒桐庐
(qlm223小号)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7-04-13
宪法规定,“较大的市”可以管辖县;而法律规定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就是“较大的市”;前几年人大陆续为几乎所有地级市授予了地方立法权,所以地级市管县非常正当。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7-04-13
较大的市定义本来就不严谨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7-04-13
回 当代列宁 的帖子
当代列宁:宪法规定,“较大的市”可以管辖县;而法律规定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就是“较大的市”;前几年人大陆续为几乎所有地级市授予了地方立法权,所以地级市管县非常正当。 (2017-04-13 22:37) 

《宪法》是较大的“市”,未修改前的《立法法》是“较大的市”,是两个名词概念,只要国务院批准,不设区的市也可成为“较大的市”,但较大的“市”只能分为区、县。当然,在修改后的现在只有较大的“市”,没有“较大的市”了。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7-04-14
回 zhuilang 的帖子
zhuilang:《宪法》是较大的“市”,未修改前的《立法法》是“较大的市”,是两个名词概念,只要国务院批准,不设区的市也可成为“较大的市”,但较大的“市”只能分为区、县。当然,在修改后的现在只有较大的“市”,没有“较大的市”了。 (2017-04-13 23:24) 

好好的一个词非得硬拗整出两个概念,土鳖是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也,你这是洋洋自得自以为是。
一曲肝肠断,天涯何处觅知音。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7-04-14
查查”管辖“在行政区划系统的定义吧,不知道哪里有?
像很多标准文件都有对关键术语的定义。不清楚行政区划的法律法规里有没有。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7-04-14
我觉得还是属于省吧。

像成都高新区这种,之所以它不能成为一个行政区划,主要是缺少四大班子。

那么从县级四大班子看,应该是属于省。

比如 xx省xx县人民政府,政协会议xx省xx县。


所以我认为这个可以认为是行政区划隶属。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7-04-14
有分別嗎?
分省分縣直轄市、GDP有參考價值、市管縣縣改區、曲學阿世指鹿爲馬顚倒黑白挑戰常識,四大謬。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7-04-16
归属是层级递增的。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7-05-09
回 当代列宁 的帖子
当代列宁:宪法规定,“较大的市”可以管辖县;而法律规定有地方立法权的市就是“较大的市”;前几年人大陆续为几乎所有地级市授予了地方立法权,所以地级市管县非常正当。 (2017-04-13 22:37) 

立法法管不了宪法。
宪法里较大的市只能理解成设区的市。
中国没有什么副省级新区,连浦东的区长都只是正厅,架构也是正厅。
难道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兼卫生部长,卫生部就副国了?总理朱镕基兼人民银行行长,人民银行就正国?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7-05-09
回 不生不灭 的帖子
不生不灭:好好的一个词非得硬拗整出两个概念,土鳖是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也,你这是洋洋自得自以为是。 (2017-04-14 08:20) 

如果你认为立法法可以管宪法的话,你可以这样理解。
中国没有什么副省级新区,连浦东的区长都只是正厅,架构也是正厅。
难道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兼卫生部长,卫生部就副国了?总理朱镕基兼人民银行行长,人民银行就正国?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7-05-09
回 zhuilang 的帖子
zhuilang:《宪法》是较大的“市”,未修改前的《立法法》是“较大的市”,是两个名词概念,只要国务院批准,不设区的市也可成为“较大的市”,但较大的“市”只能分为区、县。当然,在修改后的现在只有较大的“市”,没有“较大的市”了。 (2017-04-13 23:24)

毕竟还是有这样逻辑思维和认知能力正常的人。
为什么在这个问题上,另外一些人却思维僵化到不可救药
[ 此帖被hnhb在2017-05-09 21:39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7-05-09
回 不生不灭 的帖子
不生不灭:好好的一个词非得硬拗整出两个概念,土鳖是亡羊补牢犹未为晚也,你这是洋洋自得自以为是。 (2017-04-14 08:20)

你自己理解不了,就不要贬低对方了。
宪法中关于区划的条文中的“较大的市”只是个普通的偏正结构的词组,仅仅用来描述市的规模,以此定义“设区的市”。和《立法法》中的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没一毛的关系。你偏偏要把它当成“一个词”,而且大概是当作一个法律上的专有名词。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7-05-09
回 赤天亢帝 的帖子
赤天亢帝:立法法管不了宪法。
宪法里较大的市只能理解成设区的市。 (2017-05-09 20:30)

在这个问题,现在有很多人和我看法一致。
[ 此帖被hnhb在2017-05-09 22:12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7-05-09
回 hnhb 的帖子
hnhb:你自己理解不了,就不要贬低对方了。
宪法中关于区划的条文中的“较大的市”只是个普通的偏正结构的词组,仅仅用来描述市的规模,以此定义“设区的市”。和《立法法》中的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没一毛的关系。你偏偏要把它当成“一个词”,而且大概是当作一个法律上的专有名词。 (2017-05-09 21:28) 

对。解释的靠谱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7-05-10
回 playnist 的帖子
playnist:我觉得还是属于省吧。
像成都高新区这种,之所以它不能成为一个行政区划,主要是缺少四大班子。
那么从县级四大班子看,应该是属于省。
....... (2017-04-14 11:49) 

县的身份证前面是省名字还是地级市的名字?县级市的身份证前面是省名字还是地级市的名字?这才真正体现了管理权限。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7-05-12
    县属于省,市管县实际上是市在行使省派出机构地区的职能,属于地市合并遗留的问题。
较大的市:
第一批
1984年12月15日
唐山市
大同市
包头市
大连市
鞍山市
抚顺市
吉林市
齐齐哈尔市
无锡市
淮南市
青岛市
洛阳市
重庆市(1997年3月直辖后不再是较大的市)
第二批
1988年03月05日
宁波市
第三批
1992年07月25日
邯郸市
本溪市
淄博市
第四批
1993年04月22日
苏州市
徐州市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7-05-17
回 hnhb 的帖子
hnhb:你自己理解不了,就不要贬低对方了。
宪法中关于区划的条文中的“较大的市”只是个普通的偏正结构的词组,仅仅用来描述市的规模,以此定义“设区的市”。和《立法法》中的有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没一毛的关系。你偏偏要把它当成“一个词”,而且大概是当作一个法律上的专有名词。 (2017-05-09 21:28)


你真的读了《宪法》和《立法法》?

一、1978年《宪法》开始出现“较大的市”,和1982年《宪法》一样,都只出现1次。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1982年宪法为第三十条)
…………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的确较大的市是偏正词组。同时,《宪法》中也出现了“设区的市”这个偏正词组,不过这个词组对应的法律对象是人大组织。

78年、82年宪法本身没有解释“市”里面,哪些是“较大的”。那么从立法角度来说,这个解释就由下位法来完成。当然,我们已经不知道“较大的市”在当时宪法起草者眼里是什么概念,因为在《宪法》中,同时出现了“设区的市”这个名词(同样是偏正词组),我们已经无法确定,在当时宪法起草者眼中,较大的市和设区的市之间有什么区别?还是纯是起草者在当时环境下,不严谨、不规范用词导致的。

82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一次修正)对《宪法》中“较大的市”进行了法律解释,即由“国务院批准”,并且从立法上对“较大的市”进行了确权,即可以拥有地方立法权,自此“较大的市”由一个偏正词组变成一个专业法律词汇。但不管怎么样,也是下位法对宪法中“较大的市”的法律解释,和宪法是一脉相承的。
同时,省会城市和经济特区市也一同获得地方立法权。

84年,国务院批准了首批“较大的市”,较大的市正式变成非省会非特区的普通地级市拥有立法权的专属词汇。


二、《立法法》是2000年公布的,这一版中,对“较大的市”是有《立法法》范围内的定义的:
第六十三条
…………
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法律扩大,居然说它与《宪法》没有“半毛钱”(注意半毛钱这个词汇所拥有的范围,是一点都搭不上边的意思)的关系?

2015年修订后的《立法法》,对较大的市的定义则严格圈定在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范围内。15年立法法提到的“较大的市”一共有三处,每次都是这一长串同时出现的:“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经批准的较大的市”,而且都关系到修订前《立法法》对这三种市的,与之对应的是“其他设区的市”。这次修订,是让所有“设区的市”都拥有地方立法权,这三种市全都纳入“设区的市”范畴。

但说《立法法》中“较大的市”与《宪法》没有“半毛钱”的关系?


15年的《立法法》既没有废除“较大的市”,也没有将“设区的市”等同于“较大的市”。实际只是将地方立法权由原来的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市、较大的市扩展到所有的设区的市,即对“设区的市”进行了法律确权,由于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市、较大的市都是“设区的市”的一部分,所以用“设区的市”涵盖了这三种市。
但说“较大的市”与《宪法》中“较大的市”没有半毛钱关系。只能说呵呵了。
[ 此帖被夕阳西下在2017-05-17 20:26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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