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個人的行政區命名理論第7章〈用名〉中,我認為「所有治所曾在所指涉之行政區轄域範圍內的今時與過去之國家、行政區的正式名稱和行政管理區的準名,皆為該行政區的用名」。
而由於以「蘭陵」為名稱的縣,其治所曾在蒼山縣境內,故「蘭陵」可做為蒼山縣的用名。
用名是我的命名理論中認為可以用來作為行政區名稱的其中一種,而「蘭陵」依命名理論第13章〈具體判斷〉,又無不得適用之情形,因此是可以用以命名的。唯必須強調的是,在行政區的名稱選擇上,我認為用名並非最優先的選擇,而「蘭陵」亦非用名中最優先的選擇,但假如當地多數人民傾向、多數專家認為適合或具備2個以上理由而經研究認為適合優先命名時,得優先命名。
因此蒼山改名蘭陵,除非有不適合之理由出現,否則本於我的理論,我不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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