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简化宪法表述,搞定市辖市问题。
注,此贴仅仅是翻牌,不涉及
行政区划调整。
修改前的宪法条文
第一章 总 纲
第三十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
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
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第三章 国家机构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六节规定的基本原则由法律规定。
修改后的宪法条文:
第一章 总 纲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市、特别行政区;
(二)省、自治区分为州、市、县、旗;
(三)州分为市、县、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区域。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
第三章 国家机构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州、市、县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较大的市可以设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市辖区的建制和区域划分。市辖区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市、县、旗、市辖区可以设乡、镇、苏木,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乡、镇、苏木的建制和区域划分。乡、镇、苏木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州、较大的市可以设置行政公署管辖部分地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行政公署的设置和管辖区域。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依法确立为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区、州、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是民族自治机关。
直辖市和
地级市所辖的县级市、县的人民政府翻牌为行政公署,“市”、“县”成为专名的一部分。比如“昆山市人民政府”翻牌为“昆山市行政公署”,“昆山市”为专名。
《民族区域自治法》附则中增加民族自治区域列表。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西藏自治区、甘肃省甘南州、青海省海北州、青海省海南州、青海省黄南州、青海省果洛州、青海省玉树州、
四川省甘孜州、云南省迪庆州是藏族自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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