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宪法里表述的较大的市和立法概念上的较大的市不是一个概念
很多人将宪法第30条中得表述的“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里面的较大的市。理解为立法意义上的较大的市,其实这个根本不是一个概念,宪法第30条说的较大的市事实上是从行政区域大小来说,宪法的意思是说某一个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因为区域较大,可以分为区县。而国内部分地级市(温州、东莞等地)现在正在申请的较大的市,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指经国务院批准具有和省会城市拥有同等立法权的城市。
二、很多人牵强附会的将宪法第30条某句话断章取义,说现在地级市管县违宪是没有根据的
宪法第三十条完整表述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这里宪法明确省下可以设立市,市下可以设县,自治州下可以设县和市,并没有规定市是什么级别,换句话说什么级别的市都可以。而宪法第89条又规定市的区域设置由国务院决定,也就是说只要是国务院批准的市(可以下设县也可以不设县)都是合法的。由于宪法规定自治州下可以设县和市,而市下设市从逻辑上说不通,所以现在地级市管县级市的表述上都为省政府委托地级市管理。
所以说地级市管县在法律上没有任何问题,而代管县市级是受省政府委托,也不存在什么问题
三、现在部分地级市申请较大的市,是为了立法权和什么为了不让省管县没有半毛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