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辖市、副省级市改郡,与省并列,
郡辖县,实行郡县三级体制,省辖州,州辖县,实行四级体制
郡:
直辖市、副省级市一律改郡,除了北京、上海、重庆为省级外,其他的一律为副部级(副省级)
郡辖区县,区要求人口百万以上,面积小于1000平方,建成区超过70%,方可设区,为副厅级
县为处级,郡的长官为太守,太守主要监察各县区发展。
省:
省与原省同,减小省级权限,缩编省级机构人员,下放扩大州自主发展权限,省级权限以监察各州为主,原则不干涉各州事务,省为省部级,州为厅级,州辖区县,县为处级,区为处级,区要求面积小于500平方,人口大于50万,建成区大于60%。省的长官为省长,主要巡查巡视各州发展,州的长官为刺史,刺史主要主管各区县发展。
去掉各级党委书记的设置,去掉各级政协主席的设置,仅保留人大和各级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