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1927阅读
  • 17回复

[地级市]反对广域的“地级市”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0-11-05
我国的城市很不合理,特别是地级市,几乎都是面积很广的包括广大农村的而且非农人口比例也很小,根本不是城市,而且通名为“市”的行政区划。城市CITY应该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面积应该少于1000平方公里,市镇同级同等,而且设市标准不应以经济挂勾,只要以人口密度和非农人口数量及比例,还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为标准。
撤地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乡自治;
同级同权,均无特权,市镇标准,国务院制定。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0-11-06
改改名字就行了,还不如叫“地区”呢,或叫府郡之类的
灌水委员会副委员长……
为什么我进不了“原创地图”区?等级太严了,要不停的灌水才是王道!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0-11-06
地级市,直辖市,县级市根本都不是市。同样,镇也不是镇。
禁止【【【【【轨道部】】】】】回复我的帖子。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0-11-06
引用第2楼华彩于2010-11-06 09:20发表的  :
地级市,直辖市,县级市根本都不是市。同样,镇也不是镇。

你说的太绝对了!(城市应该有部分郊区,1:9还是比较正常的)

应该说部分地级市,直辖市,县级市根本都不是市
把(媳妇=儿子妻子)当(媳妇儿=自己妻子: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扒灰。媳妇指儿子妻子而非自己妻子
把(女婿=女儿丈夫)当(女婿儿=自己丈夫:部分北方城市的方言口语)叫乱伦。女婿指女儿丈夫而非自己丈夫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0-11-06
把地级市看成一个区划通名就行了,别太在乎名称的叫法。
      【
◎■■■■】〓〓〓〓〓〓〓〓〓〓》 
         【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0-11-06
引用第3楼实在于2010-11-06 09:29发表的  :
城市应该有部分郊区,1:9还是比较正常的


支持!市辖区与建成区面积之比应该控制在10倍之内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yee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0-11-06
直辖地区当成一个地区好了
你大爷的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0-11-06
这样说来,重庆算不算忒变态?
孤身只影,细听窗外雨声,拭掉玻璃窗的爱,乱心随之回复恬静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0-11-07
引用第7楼窗外蓝雨于2010-11-06 23:37发表的  :
这样说来,重庆算不算忒变态?

有几个人不说重庆是个变态直辖市?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0-11-07
“市”与CITY绝对相等的话,“市”镇乡同级要如何实现呢?城乡严格分离?市、镇、乡如何定义,又如何转换?
一曲肝肠断,天涯何处觅知音。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0-11-15
撤地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乡自治;
同级同权,均无特权,市镇标准,国务院制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1-05-10
水源决定城市规模,每个城市都应该管辖自己的水源区。请参考下面这份文件。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45号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28日经建设部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水系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供水、防洪防涝和通航安全,改善城市人居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功能,促进城市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蓝线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城市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蓝线管理、对违反城市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编制各类城市规划,应当划定城市蓝线。
        城市蓝线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各类城市规划时划定。
        城市蓝线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第六条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保障城市水系安全;        (二)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深度保持一致; 
        (三)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阶段,应当确定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需要保护和控制的主要地表水体,划定城市蓝线,并明确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的要求。
        
第八条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城市蓝线,规定城市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并附有明确的城市蓝线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 城市蓝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布局结构变化等原因,确实需要调整城市蓝线的,应当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蓝线。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条 在城市蓝线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
        (二)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三)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
        (四)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
        (五)其它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蓝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需要临时占用城市蓝线内的用地或水域的,应当报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临时占用后,应当限期恢复。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蓝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方水土一方人,一个政府一条河。一省一江、一郡一水、一县一川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1-05-10
将直辖市、地级市翻译成Shi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1-05-11
全体阜阳市的市民们。。。

各位阜阳市区的市民们。。。

各位阜阳城区的市民。。。


什么叫做市民?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1-05-13
引用第10楼三月流水于2010-11-15 07:17发表的  :
撤地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乡自治;
同级同权,均无特权,市镇标准,国务院制


这个讲得好!言简意赅。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1-05-13
引用第15楼Zorro于2011-05-13 13:47发表的  :
反对无效。中国是肯定有广域政区的。不要地级市可以,但这种广域政区是肯定有的

直辖市,其实就是直辖了的“地级市”。
不要地级市,那么也该不要直辖市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1-05-13
引用第15楼Zorro于2011-05-13 13:47发表的  :
反对无效。中国是肯定有广域政区的。不要地级市可以,但这种广域政区是肯定有的

但很多人就是看不透这一点。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1-05-14
回 14楼(无极若尘) 的帖子
跟小弟在个人百度空间的论述较为接近

我倾向于市辖区降级,市县互不隶属,市县以下设区镇乡,详细参见小弟百度空间
=我的层级理念=
市、县法理平等、中心城市行政高配
市县以下设区、镇、乡
=我的区划理念=
省直管县市,保留自治州、盟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