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行政区划日本的都、道、府、县是平行的
一级行政区,直属中央政府,但各都、道、府、县都拥有自治权。下设市、町、村。其办事机构称为“厅”,即“都厅”、“道厅”、“府厅”、“县厅”,
行政长官称为“知事”。每个都、道、府、县下设若干个市、町(相当于
中国的镇)、村。其办事机构称“役所”,即“市役所”、“町役所”、“村役所”,行政长官称为“市长”、“町长”、“村长”。
现今日本全国分为47个一级
行政区:一
都(
东京都)、一
道(
北海道)、二
府(
大阪府、
京都府)、四十三
县,其下再设立
市、町、村。
部分偏远地区、离岛地区设立都道府县的行政派出机关“
支厅”,近年来多改制并
更名为“县民局”、“振兴局”等。与
市同级的“
郡”,1920年代开始虚级化,目前仍具备地址表记、广域行政圈范围、都道府县议会选举划分等功能。
在
市制度的演变方面,为因应大都市的产生,1956年创设
政令指定都市制度(简称“政令市”),将一些原属都道府县的事务移让给政令市。政令市之下设立“区”(
行政区,不具
法人格),
地址表记可省略县名。截至2012年,日本全国总共有20个政令市。另外,尚有设置标准较低、不得设“区”、但仍有较多自治权的
中核市与
特例市两个等级的市。所以日本的市制度,可分为:
政令指定都市(简称“政令市”,
人口约50-70万以上可提出申请核可)、
中核市(人口达30万人可提出申请核可)、
特例市(人口达20万人可提出申请核可)、以及一般的
市(人口达5万人的町、村可提出申请核可)等四个等级。
此外,
东京都底下设有23个
特别区(法律地位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与政令市的行政权限类似,唯为确保大都市的行政一体性,如上下水道、消防等事务,仍由“都”负责。
日本现行的地方行政区划架构:- 都、道、府、县
- 支厅(部分地区设立)
- 郡(虚级)、市(以及政令指定都市、中核市、特例市)、特别区
- 町、村、区(政令指定都市的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