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30条原文如下:第三十条 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
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
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由此条文可知宪法规定的
区划制度就是早期的省辖市和地区并存时的制度,因为宪法中没有规定虚级,所以各级中凡是设置虚级都不能算违反宪法,但是设置实级而宪法没有规定的应视为违宪。
目前违宪的区划有:
1.县级市辖乡镇违宪,根据宪法较大的市可以分区县,一般的市不能再分所以县级市辖乡镇是违宪的。
县级市辖街道,街道再辖村居则不违宪。县级市辖区,区再辖街道、街道辖村居也不违宪。但此时县级市是较大的市。
2.县、自治县辖街道、林场、农场等是违反宪法的。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应视为县所辖区域等同于其下级所辖区域,而现在县所辖的街道、林场、农场等都是派出单位,这将影响所辖居民乡镇级别选举权的实施
3.区辖乡镇违宪,同样根据宪法,区以下不再分,所以区以下可以辖街道,却不可以辖乡镇
4.县使用其他通名违宪。宪法规定县并无其他通名,所以现在的特区、林区、旗等违宪
5.地级市管县级市、自治县违宪,根据宪法市下辖区县或不再分,市不能管辖市也不能管辖自治县,不能管辖自治县是因为市管辖自治县的时候将影响自治县的自治权的实施。地级市管县级市采用代管的名义则不违宪,直接
管理则违宪,县级市前面也不应该冠地级市名,冠名则违宪。
以下情况不违宪:
伊犁州派出地区不违宪。市、区管辖村不违宪。省直辖县、县级市或派出地区管辖县、县级市不违宪。自治州管辖分区县的市不违宪(此还没有自治州实施过)。一个机构多个牌子,只要不影响选举权也应该算不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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