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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眉县拟撤县设市,地名征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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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6-07-19
— 本帖被 坤舆任我行 执行合并操作(2016-07-20) —

为加快推进我县撤县设市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提升对外影响力和知名度,促进地名命名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陕西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眉县撤县设市(县级市)名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关心关注眉县发展的县内外社会各界人士
二、征集时间
2016年7月18日至8月17日
三、命名原则
1.传承性:反映眉县历史传承、文化底蕴;
2. 时代性:反映眉县发展理念、精神风貌;
3.文化性:突显眉县文化特色、文化内涵,品位高雅、积极向上;
4.地域性:注重体现眉县的历史底蕴、文化传统、民俗风情、时代特征和区域特色。
四、命名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陕西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2.不以人名命名,不得用外国地名命名;
3.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命名;
4.不应和其他市县同名,并避免同音;
5.地名用字、读音必须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歧义字,所用字字形应以国家公布的《印刷通用字形》为准。
五、征集方式
参与者可通过信函(直接报送)、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参与眉县撤县设市名称征集活动。
1.信函报送地址:眉县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县民政局四楼412室)。
2.电子邮箱:jzg5553667@163.com
3.联系人:张宏军
4.联系电话:0917-5553667 传真:0917-5542370
六、其他事项
1.参与活动者须在来信来件、电子邮件中注明姓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2.撤县设市名称请附说明。
3.本次征集活动由眉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我的区划理念:全国分31省、3自治区、6直辖市、2特别行政区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6-07-19
“不应和其他市县同名,并避免同音”,这么说“眉州市”是叫不成了,眉坞市、眉城市咋样?
潜水累了,来冒泡。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6-07-19
关于眉县撤县设市征集名称的公告



关于眉县撤县设市征集名称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县撤县设市和城乡发展一体化步伐,提升对外影响力和知名度,促进地名命名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陕西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眉县撤县设市(县级市)名称。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关心关注眉县发展的县内外社会各界人士


  二、征集时间


  2016年7月18日至8月17日


  三、命名原则


  1、传承性:反映眉县历史传承、文化底蕴;


  2、时代性:反映眉县发展理念、精神风貌;


  3、文化性:突显眉县文化特色、文化内涵,品位高雅、积极向上;


  4、地域性:注重体现眉县的历史底蕴、文化传统、民俗风情、时代特征和区域特色。


  四、命名要求


  1、符合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陕西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


  2、不以人名命名,不得用外国地名命名;


  3、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命名;


  4、不应和其他市县同名,并避免同音;


  5、地名用字、读音必须规范,避免使用生僻字、歧义字,所用字字形应以国家公布的《印刷通用字形》为准。


  五、征集方式


  参与者可通过信函(直接报送)、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参与眉县撤县设市名称征集活动。


  1、信函报送地址:眉县民政局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股(县民政局四楼412室)。


  2、电子邮箱:jzg5553667@163.com


  3、联系人:张宏军


  4、联系电话:0917-5553667 传真:0917-5542370


  六、其他事项


  1、参与活动者须在来信来件、电子邮件中注明姓名、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


  2、撤县设市名称请附说明。


  3、本次征集活动由眉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眉县撤县设市名称征集表
投稿人姓名

联系电话

撤县设市名称

文字说明(简要说明,不超过300个字)

地名管理条例

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国发[1986]1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名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国际交往的需要,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
  第三条 地名管理应当从我国地名的历史和现状出发,保持地名的相对稳定。必须命名和更名时,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和审批权限报经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
  第四条 地名的命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有利于人民团结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尊重当地群众的愿望,与有关各方协商一致
  (二)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三)全国范围内的县、市以上名称,一个县、市内的乡、镇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道名称,一个乡内的村庄名称,不应重名,并避免同音。
  (四)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一般应与当地地名统一。
  (五)避免使用生僻字。
  第五条 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防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 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第六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 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第七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化。译写规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第八条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拼写细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第九条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
  出版外国地名译名书籍,需经中国地名委员会审定或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组织编纂。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第十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第十二条 本条例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研究答复。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

《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已经省政府2012年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正永
                            2012年12月18日
陕西省实施《地名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规范地名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以及相关的管理与公共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名:
    (一)行政区划名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名称及简称、别名。
    (二)居民地名称。居民区(片)、门(楼、单元)牌、户牌及大型建筑物、广场、公共绿地、园林等名称;村以及农、林、牧、渔场等名称。
    (三)城镇道路、街、巷以及桥梁、隧道等名称。
    (四)自然地理实体名称。高原、平原、沙漠、山地、丘陵、盆地、关隘、山口、河流、湖泊、峡谷、瀑布、泉、坪、坝、塘等名称。
    (五)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名称。名胜古迹、游览地、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开发区、产业园区,机场、车站、桥梁、隧道、港口、渡口、码头,水库、堤坝、电厂、电站以及林区、矿山等名称。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的领导,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管理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地名管理协调机构由发展和改革、民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通信、邮政、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等单位组成,其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地名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地名命名、更名的调研论证,拟定地名命名、更名方案和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或者审定;
    (二)设置、管理标准地名标志;
    (三)普查、补查,收集、整理、更新地名信息和资料,完善地名档案和数据库,建立地名信息化服务平台,开展地名公共服务;
    (四)开展地名学理论研究,做好地名文化宣传和遗产保护工作;
    (五)公布和推行标准地名,监督检查地名的命名、更名与销名、使用、管理和公共服务。
    地名管理协调机构组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名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编制城镇建设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时编制地名规划。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尊重当地历史文化,反映地理特征,坚持相对稳定、名副其实、雅俗共赏、规范有序、易记好找和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一般不得有偿命名、更名和冠名。
    第九条  地名的命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名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不得刻意使用繁体字、异体字,避免使用生僻字、多音字;
    (二)地名所用汉字字形以国家公布的《印刷通用汉字字形表》为准,书写规范;
    (三)不得使用外文译写汉语地名;
    (四)地名名称一般不得重名,避免同音或者近音;
    (五)一般不得以人名作为地名,但历史遗留的用人名命名的地名除外;
    (六)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不用外国人名、地名命名;
    (七)行政区划、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一般要与所在地地名保持一致;
    (八)新建和改建的城镇居民区、道路,一般保留原有地名,确需重新命名的,按照层次、序列、规范的要求予以命名;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有损国家主权和尊严、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庸俗、影响社会和谐的地名,应当更名。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
    一地多名,一名多写或者形、音、义不统一的地名,应当确定一个标准地名。
    第十一条  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县(市)人民政府辖区的居民地、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名称,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拟定命名、更名方案,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的居民地、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名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拟定命名、更名方案后,由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行政区域的道路、桥梁、隧道、自然地理实体和水利、电力设施等命名、更名,由相关的人民政府共同报其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内著名风景名胜地名称,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省国内外著名自然地理实体的名称,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注销地名依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相关专业部门在拟定具有地名意义名称时,应当征求所在地民政部门意见。
    第十三条  地名命名、更名批准后,由批准的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民政部门发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由专业部门发布,报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历史悠久、约定俗成、含义健康的地名一般不得更名,确需更名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开出版的地图、图集(册)上的地名,应当使用标准地名。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技术标准建立地名档案(室)和数据库,加强对地名档案和数据库的管理,适时更新地名资料和数据。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媒体、网络等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多种形式的地名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遵照《地名  标志》等国家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置必要的地名标志。地名命名、更名发布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设置地名标志:
    (一)自然地理实体地名、行政区域名称、居民地地名、城镇道路地名标志,门(楼、单元)牌、户牌,由相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和管理;
    (二)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标志由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式样应当一致。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命名、更名或者不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改正。
    第二十一条  擅自移动、遮盖、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设置标志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视情节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1988年3月19日发布的《陕西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政发〔1988〕48号)同时废止。
情不知所起,一往而深...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6-07-19
跟着勉县的脚步啊。。。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6-07-19
回 ht77 的帖子
ht77:“不应和其他市县同名,并避免同音”,这么说“眉州市”是叫不成了,眉坞市、眉城市咋样? (2016-07-19 18:53) 

       郿城市,“”郿“”才是正本清源。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6-07-19
我建议取名为郿州市!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6-07-19
   赤 眉  市 ?  
弱冠弄卓,而立未立,不惑遗惑,鲜知天命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6-07-19
眉县市如何?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6-07-19
回 当代列宁 的帖子
当代列宁:我建议取名为郿州市! (2016-07-19 21:06) 

然后经常与广东省梅州市搞混?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6-07-19
郿邑市 为妥
太師、天策上將、大相國、領尚書事、中書監、侍中、大將軍、大司馬、假节钺都督中外諸軍事、天下兵馬大元帥、領左右神策十軍左右十二衛大將軍、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太清宮太微宮使、首輔學士、監修國史、軍機大臣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6-07-19
郿坞/眉坞市
Sold my soul broke my bones
Tell me what did I get
I kept my promise man
Show me the promised land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6-07-19
回 神农架林区 的帖子
神农架林区:       郿城市,“”郿“”才是正本清源。 (2016-07-19 20:22) 

有一个复古的,真是脑子算了不骂人了,抱着你的历史地名高兴吧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6-07-19
眉州市或者眉城市都可以,不要什么改回去纯粹就是脑子有病的想法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6-07-20
画眉市,如何?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6-07-20

一个历史上从来没有设置过州的地方,怎么能叫州呢。让梅州和四川眉山情何以堪。

就叫眉市吧。

朝辞白帝彩云间,一行白鹭上青天,
借问酒家何处有,春风不度玉门关。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6-07-20
回 鲁川 的帖子
鲁川:一个历史上从来没有设置过州的地方,怎么能叫州呢。让梅州和四川眉山情何以堪。
就叫眉市吧。
....... (2016-07-20 08:33) 

单字好,反正有芒市先例,以后柳市也会跟上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6-07-20
既然要征集,肯定是为了“不应和其他市县同名,并避免同音”这一条,不与“梅州市”同音。假如没有梅州市,眉县毫无疑问要叫“眉州市”,但现实中有梅州市,“眉州市”就不行了。所以“眉州市”或者“郿州市”就不用想了。
地名浩瀚如洋海,图籍丛立似森林。乾堪广阔随君去,坤舆辽远任我行。
坤舆任我行_阿森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kyrwx
坤舆任我行_阿森的新浪微博:http://weibo.com/kyrwx(@坤舆任我行_阿森)
坤舆任我行_阿森的腾讯微信号:kyrwx23
坤舆任我行_阿森的腾讯QQ号:332171949、499348541
“阿森”(UID=171323)是“坤舆任我行”(UID=7138)的马甲。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6-07-20
如果撤县建市不是为了名字好听,可以就叫眉县市
枫下的阳光,是渐行渐远的回忆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6-07-20
回 远去的枫 的帖子
远去的枫:如果撤县建市不是为了名字好听,可以就叫眉县市 (2016-07-20 09:40) 

梅州市的历史上曾经有过市县合并叫“梅县市”的时候。
地名浩瀚如洋海,图籍丛立似森林。乾堪广阔随君去,坤舆辽远任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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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舆任我行_阿森的新浪微博:http://weibo.com/kyrwx(@坤舆任我行_阿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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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舆任我行_阿森的腾讯QQ号:332171949、499348541
“阿森”(UID=171323)是“坤舆任我行”(UID=7138)的马甲。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6-07-20
眉坞市,戏曲《法门寺》。
持之以恒,信守承诺!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6-07-20
眉县市!!!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6-07-20
我感觉最后有可能叫太白山市
九天閶闔開宮殿 萬國衣冠拜含元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6-07-20
回 joytown 的帖子
joytown:我感觉最后有可能叫太白山市 (2016-07-20 10:31) 

太白县表示抗议,还是“蔡家坡市”比它实在。
你是xxx又如何?然而我赵日天并不服!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6-07-20
眉邑。。。。。。。。。
黑龍江省德都縣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6-07-20
回 赵日天 的帖子
赵日天:太白县表示抗议,还是“蔡家坡市”比它实在。 (2016-07-20 11:30) 

叫蔡家坡的话岐山又要抗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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