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主张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州、省——体现大型流域之山川形便:国家中东部人口密集区设州,其中
中原(江河淮济)循山川分九州;少数开化较晚且地广人稀之地置省(管理管青藏蒙疆等地,可称为宣化省、安西省等等);州、省只在中央设长官、办事机构,不设地方政府,负责地方选举(监督民选产生自治体长官,组织各级代表选举产生郡县乡长官)、各大中型流域内郡间协调、上传下达等事项,各州省各有三名国议员,众议员根据人口确定。
郡——最高一级政区实体(州、省为虚),设郡府,体现中型流域之山川形便,负责区域各地根据自身条件准确定位,协调流域一体化发展。
县——次高一级政区实体,设县政府,体现中小型流域之山川形便,是城镇化最主要也是最核心发展对象,担当郡乡之间的桥梁纽带。
乡——最低级政区实体,设乡政府,体现小型流域之山川形便,由若干作为自治体的村、庄、社、镇组成,是广大人民直接生活工作的地方。
此四者为地域概念,是一片区域。
因为政区驻地(治所)具有发展自私性,如果任其扩张并获得过多发展空间,其很容易成为大多数下级单位的沉重负担:目前,直辖市、省会市对其他辖区市伤害很大;同样的,某些地级市也无视山川形便、盲目扩张市辖区,对其他县造成严重伤害;而县城对乡镇是如此,镇驻地村对其他村庄更是如此。所以驻地的选址、范围必须严格调控。
首先,对于基层单位:条件好的村、庄(基层自治单位,而新立的居民区为社区,类似现今小区,同为基层自治单位)可以改更大的居民自治单位——镇(单个村庄或者几个邻村合并),而每个乡可以有数个镇,各镇负责担任周边经济社会服务中心,其发展规划由乡政府在上级郡县监督下讨论制定;乡设驻地于地理中心或其他条件上佳镇,可有若干副中心村庄,乡政府协助郡县政府管理建设本乡各自治体。市镇全面社区化(分街区,再分社区),提倡小地域自治(上面村庄设镇即是体现,但仅限社会事务及普通经济活动);发达地区才有条件自治,坚决反对边疆少民自治!其次,县驻地择县境内条件最佳区域(为城镇化主要对象),可选定若干副中心镇,分担职能,县政府负责各镇规划建设等;而郡政府无固定驻地,长官机构在各县若干年轮值一次,以免驻地独占政策。最后,中央及州省驻京,京城不宜大,可如北京皇城之类大小,仅作为政治中心,全国可设几个陪都分担职能、若干直辖地管理经济社会事业。
鉴于历史以及区划调整等导致的地名混乱,必须对地名进行梳理规范:地名应恰如其分、拒绝假大空(别动不动就这都那州的),当然土气俗气的也算了(又是庄又是店的);建议结合山川人文(如江南、山东等),能顾名思义的就不要有歧义(济南,就是济水之南,还有沈阳等,只适合做狭域的名字);尽量避免历史地名严重张冠李戴(中山、东莞等);强烈要求汉化各族地名,可附上少数民族语,如包头应改为鹿原、呼和浩特改为青城;切忌安徽(江苏甘肃福建亦如是)、江西(江南西路,就是江西?)、陕西(陕州以西,一县之西不足代表)、吉林(省市同名)等合称、简称、音译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