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rek20:在现实操作中,人大的监督权仅仅见于撤消下级人大的人事任命(如腐败官员落马)和少见的人大释法(如香港),几乎没有过撤销法律法规的先例。 ..
(2024-11-29 03:17)
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由于本身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所以全国人大不存在撤销这类法律,只存在修改和废除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通过的法规,实际上由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议过,所以全国人大虽然有撤销权,但基本上不会撤销,只会要求进行修改
地方法规,全国人大也不会撤销,会要求对应的地方人大处理。
实际上,全国人大虽然有撤销法律的权力,但绝少虽然这一权力,使用这一权力实际上表达一个意思,国家机器的运转出问题了。因为撤销法律是法律机器运转不畅的最后一道屏障,一旦启动就表示有大篓子了。
这个有点儿像英国国王,国王事实上掌握很多权力,但一般不使用或委托给议会使用,一旦亲自使用,就表示英国议会或英国内阁出大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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