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美国这个主权国家本身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但如果我们把目光深入到组成美国的各个州,把这些州看作是一个个国家,就会发现其实这些州也是有“联邦制”和“单一制”之分的。美国的说法叫有“home rule”的州和没有“home rule”的州。“home rule”这个词一般翻译成“地方自治”,但实际上美国的任何一个州都总会有一定程度的地方自治权的,所以依我看倒不如把这一标准当作美国州一级的“联邦制”和“单一制”区分标准为宜。凡是实行home rule的州,基层政权就可以自行通过并实行任何不违反联邦宪法与州宪法的法律;而不实行home rule的州则不然,基层政权制定法律必须经由州特别授权。这些州通常会实行所谓的“Dillon's Rule”(有人译为“狄龙裁定”),这一原则的实质就是认为州下所分出的基层政权的一切权利都来自州,因此州有权创建基层政权,同样也有权消灭基层政权——仔细瞧瞧,这其实就是州一级的“单一制”。这一原则有实际的判例(Merrill v. Monticello),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判决实行Dillon's Rule的宾夕法尼亚州政府有权在当地居民多数不同意的情况下将Allegheny市与匹兹堡市
合并(consolidate,意为若干市镇对等合并并建立一个新的市镇,如果用merge,则表示以某一个市镇为主体吸收其他市镇的吸收合并)。当然,在“联邦制”州和“单一制”州之间也是存在过渡地带的,例如刚刚说到的宾夕法尼亚州,就既保障基层政权的home rule,同时又执行Dillon's Rule,处于中间过渡地带。这也反映了美国政权组织形式的多样性。
具体home rule和Dillon's Rule在各州的实施状况,可参见
这个维基百科页面。
顺便提一下美国1964年的Reynolds v. Sims案。该案中最高法院裁决美国各州议会的选区必须覆盖大致相同的选民数,许多州不得不因而重划选区。在此案之前一些州参议院的选举方式是完全仿照联邦参议院的区域代表制式的,例如新泽西州参议院就由每县各选举出一名参议员组成。所以可以说在该案之前,美国某些州自身的“联邦制”性质还要更明显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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