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想一种仿铜陵的体制:
以区为第三级、最低级行政区划,总体规模待议(面积极小而人多的市辖区、大而人口极少的县直接改区,其他的酌情拆分为2-3区),设完整的四套机关、两院。
在其下设置由若干社区、村整编而来的总社、总村,作为“准行政区划单位”,班子包括党xx区xx总村/总社基层委员会和xx区xx总村/总社基层监察委员会,成员包括区委派出公务员若干名担任正副书记(地广人稀处,两个总村、总社可共用一名书记),基层委员会其他成员包括各村、社区、经济社、两新党组织一把手和村居主任、社长(即这些人被赋予了官民二重身份)。基层监察委员会包括各村、居务监督委员会一把手(若某村社主任没入党则也加入监察委)。其作用主要是承担党建任务、督促考核各自治组织。
各自治组织仍然保留,但去行政化,向物业、社会服务组织靠拢,部分涉及行政的例如查出租屋之类,以政府购买的形式交办,必须经费也以政府购买形式下发,另有部分以类似物业费的形式自筹。
行政执法改由区政府直管,仿照公安派出所划分辖地,但辖地不一定与总社、总村界线重合。
为方便办证等公务,原先各镇街的政务服务中心仍然保留,但改为数字序号命名,且不划定辖界,全区市民可自行顺路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