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34楼zhuilang于2009-05-15 21:04发表的 :
要这么说,县级市也是没有宪法地位的,宪位中只有市(分为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没有什么副省级、地级、县级之分。
用法律来解释,“省、自治区分为的市”就是合法的,不管国务院给予它的行政级别是副省级、地级、县级还是乡级,其中“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设区的市”分为区;“不设区的市”无说明。
因“不设区的市”不分为区,也不分为乡、镇,这样的“市”是否说明其行政级别可属县级也可属乡级?同样因“市辖区”的行政级别不明,“设区的市”的行政级别也有可议之处。即宪法中的“市”的行政级别可分为地级市、县级市、乡级市三种。
但当反过来说时,“分为乡、镇的区”、“分为乡、镇的市”、“分为区、县的市”是否合法又会有争议了。如此算下来,中国竟无一合法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