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沙洋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对沙洋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沙洋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务中共沙洋县委和荆门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沙洋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根据沙洋县委和荆门市检察院的安排,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业务,制定检察工作规划。
以下略。
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
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代管,管辖湖北省沙洋监狱管理局所属的监狱、看守所和省沙洋劳教所,依法行使县一级人民检察院职权。其前身为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1957年11月湖北省人民委员会[57]鄂政办字第2807号文件批复:为适应需要,以便及时处理案件,应在沙洋农场设立公安局、基层人民检察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并分别直属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文革”期间,检察工作中断。1979年1月,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恢复重建,仍由省院派出。1984年10月省检察院、省司法厅联合行鄂检[84]第32号文确定:我院“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劳改事业编制”。1997年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鄂编发[1997]092号文件仍将我院作为沙洋监狱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2003年11月,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鄂编发[2003]18号文件,湖北省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调整规范为荆门市沙洋地区人民检察院,为县处级机构,纳入全省检察体制统一管理。作为省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基层检察院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