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21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成立,5月10日正式履职。为正厅级审判机关。 北京一中院的地域管辖由北京市西城区、宣武区、海淀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区、大兴区、延庆县八区一县组成。辖区内集中了80%以上在京的国家党政机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90%以上的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比较特殊的政治、经济、人文环境。 北京一中院依法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裁判不服提出上诉的或检察机关抗诉的二审案件,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专属管辖的知识产权类行政案件以及最高法院交办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各类案件呈现出"规格比较高、难度比较大、类型比较新"的特点。 北京一中院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全院上下努力追求审判工作质量、效率、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将"提高审判质量、尊重当事人"作为司法为民、服务发展的深化点,以优质高效的审判质量,服务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力求让当事人在一中院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
二中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4月经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成立。依法审判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一审案件,管辖北京市东城、崇文、朝阳、丰台、通州、密云、怀柔、顺义、平谷等东部9个区县法院的上诉案件及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同时承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大要案审理工作。 设有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第三庭、第四庭、第五庭、第六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立案庭,执行庭、执行办公室,并设立政治部、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法警支队和后勤服务中心,分别负责法官职业道德教育、法学理论培训、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问题研究及文秘、警务保障等事务。现有干警419名,具有法学博士学位的9人,硕士学位的92人,本科以上学历人数占到96%。
审判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王志军、王怀勤、王范武、白山云、田玉玺、朱江、吉罗洪、齐丽华、许靖、肖龙、孟祥、张小平、杨小勇、苏丽英、杨霭、唐柏树、郭鹏、靳起。 二中院第一审判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方庄东部小区,面临方庄路,北接安乐林路,地处二、三环之间,整幢建筑庄严凝重,约3万余平方米,共设有大、中、小法庭35个。大法庭可容纳近400人旁听公开审判。审判办公楼内外环境体现了审判特征与法律文化的高度结合,司法文化氛围浓郁,形成了二中院的鲜明特色。第二审判区位于朝阳区小红门乡,共设有11个法庭,执行局、民一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等单位在此办公。
二中院所辖区域地处奥运中心区、国际商务中心区、新城区等重要发展区域,建院以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审结各类案件数万件。先后依法审结了在北京及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坚持政治建院,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充分发挥首都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把依法保障首都发展作为第一要务,把维护首都稳定作为首要职责,把促进首都和谐作为工作目标,较好完成了各项审判执行任务,以依法履行职责的实际行动展现了广大干警值得信赖、堪当重任的良好形象,先后获得“首都文明单位”、“首都法院先进集体”、“首都先进法院”等荣誉称号,荣立集体二等功。 面对日益繁重的审判任务,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北京二中院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坚持“保障当事人打一个公正、明白、便捷、受尊重的官司”的工作目标,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为载体,以加强审判管理为主线,切实提高审判质效、强化队伍建设,努力建设成为与首都各项事业同步发展、审判职能突出、司法保障有力的中级法院。
三中院
2013年7月26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立,及其审判人员任免议案进行审议,通过任命索宏钢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命马强、张晓琨为市三中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
经北京市委常委会研究并经市编办上报中央编办批准,2012年8月,又经最高法院正式批复,决定设立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市三中院将于近期正式挂牌办公。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地点初期设在朝阳区北五环来广营地区。
新成立的市三中院将接受市委领导和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接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导,管辖朝阳、通州、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六个东部区县,重点服务于北京商务中心区、通州国际新城和顺义航空港的建设和发展。
根据法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案件等;对辖区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根据北京市三级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标准,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本市各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市高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