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隶属地方各级党委系统,实行以块为主的
管理体制,严重影响了纪检监察职能的发挥,导致地方腐败滋生蔓延;检察机关则领导于地方各级政法委系统,使得政法委职能过强,严重干扰了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也使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流于表面。为惩治腐败,强化纪检工作,平衡权力配置,实化检察权,优化机构设置,建议在纪检监察合署的基础上实行纪检检察监察“三署合一”,并且在经费、人事、业务,领导、管理等方位实行中央到地方的垂直管理体制。
一、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高
人民检察院(副国级)
1、
行政监察总署(负责监察行政机关非侦查类行政行为)
2、侦查监督总署(负责监督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的侦查行为)
3、审判监督总署(负责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行为)
4、执行监督总署(负责监督司法执行行为)
5、职务犯罪侦查总署(负责侦查职务犯罪行为)
6、刑事公诉总署(负责公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
7、民事检察总署(负责监督民事诉讼行为)
8、军事检察总署(负责军事领域检察工作)
9、
交通运输检察总署(负责交通运输领域检察工作)
10、审计总署(负责整个国家机构的审计工作)
11、交流合作总署
12、后勤保障总署
13、政治部
14、办公厅
二、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检察院(副省级)
1、行政监察厅
2、侦查监督厅
3、审判监督厅
4、执行监督厅
5、职务犯罪侦查厅
6、刑事公诉厅
7、民事检察厅
8、军事检察厅
9、交通运输检察厅
10、审计厅
11、交流合作厅
12、后勤保障厅
13、政治部
14、办公厅
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检察院(副地级)
1、行政监察局
2、侦查监督局
3、审判监督局
4、执行监督局
5、职务犯罪侦查局
6、刑事公诉局
7、民事检察局
8、军事检察局
9、交通运输检察局
10、审计局
11、交流合作局
12、后勤保障局
13、政治部
14、办公厅
四、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县初级人民检察院(副县级)
1、行政监察分局
2、侦查监督分局
3、审判监督分局
4、执行监督分局
5、职务犯罪侦查分局
6、刑事公诉分局
7、民事检察分局
8、军事检察分局
9、交通运输检察分局
10、审计分局
11、交流合作分局
12、后勤保障分局
13、政治部
14、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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