夕阳西下
:明清时代。
府的佐贰官就称分府,包括同知、通判、推官(清裁推官);并按顺序排,同知是二府,通判是三府,推官是四府。
州的佐贰官就称分州,包括州同知、州通判
县的佐贰官就称分县,包括县丞、主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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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21:48)
明清时期的分府分县应该只是民间俗称而非实际区划单位。原因很简单,这些异地分驻的府州县佐贰只是承担同级政权的部分责任,确切的说以治安为重。不然的话,也不会有清代因改理事同知通判为抚民同知通判而来的厅。
有清一代,自府同知通判或县丞主薄以下都有“事简者不备”的惯例。而且即使有,也不一定异地分驻。这里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府一级,同知通判皆有的不少见,至少二者必有其一,而县一级,很少有县丞主薄同时并存的,二者都没有、由典史代领其职责的倒不少见。
清代,黄梅县在黄州府并不算大县,却是唯一设有县丞的县,驻县南的清江镇(小池),而当时该地属于因两省两县插花交界而社情复杂之地。荆州府的江陵县和监利县都算得上大县,却无县丞而有主薄,其中江陵县主薄署设在今江陵新县城郝穴,监利县主薄署设在朱河(迄今为监利县城以外的第一大镇)。
再如,明代至清初汉阳府只领汉阳汉川二县,后来割德安府孝感县以及安陆府沔阳州来隶,同知通判都驻汉口镇而非汉阳府城,沔阳州来隶时,原驻沔阳州新堤的安陆府同知移驻当时还隶属安陆府的荆门州沙洋,汉阳府同知或通判并没有来填补这个空当。清末汉阳府理事同知署改夏口抚民同知厅时,汉阳府通判署则迁移到仅仅几十里外的蔡甸(今汉阳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