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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地级市并不违宪,“知者不言”——个人认为,葛剑雄比周振鹤差一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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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5-03-09
地级市并不违宪,“知者不言”——个人认为,葛剑雄比周振鹤差一截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地级市其实并不违宪,宪法中没有的,只是市管市而已。所以,地级市管县级市,现在被普遍写作“代管”。
也就是,我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当然还有特别政区
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和市(地级市和县级市都算);
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此处“较大的”理所应当只是一个形容词)分为区、县,顺便受省的委托代管较小的市;
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现在出现的问题是,县为什么有街道办事处,这是宪法上忽略的;
市为什么会管理自治县?这也是宪法上忽略的。


再就是,宪法只对较大的市、县、自治县的下级做了描述,却没有对较小的市做描述,so,较小的市内部的划分就是一个可以很随意的事情了。


周振鹤和葛剑雄虽然同是中国首批两位文科博士,但葛剑雄喜欢到处说话,而周振鹤话比较少。作为学者,总是叽叽喳喳的,不知道想干什么。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5-03-09
国际一般标准是(很久不翻书,可能用词不太准确):
宪法未允许即为非法。
普通法未禁止即为合法。

这里有2个问题:
1、较大的市是有法律定义的,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专指由国务院批准为“较大的市”的城市。在有法律定义的情况下,以法律定义优先,而不是以民间定义(即撸主所说仅为形容词的这种民间定义)优先。
否则,每个有法律定义的词汇,都再搞个民间定义,还民间定义优先,那就全乱套了。
因此,即未获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均非较大的市。

2、故此,其他市(非直辖市,也非较大的市)管区、县、自治县均有问题。直辖市管自治县有问题。而且旗、自治旗、苏木、民族苏木都是违宪的。

但是,中国的大陆法系国家,不是海洋法系国家,所以这里会有一些差别。
即经过元首(主席)或政府首脑(总理)签字通过的政区,含专名、建制名、级别、隶属关系是合法的。
很多大陆法系国家,都有宪法没有规定,但经元首或政府首脑签字设立的政区建制。

也就是说,只要上述有问题的通过总理签字的国务院令发布,即可视为合法。所以其他市管区(1985年国务院上收设区权后)、县、自治县,以及设立的旗、自治旗是没有问题的。真正有问题的反而是苏木。

倒是街道办事处没问题,街道办事处和地区一样是分理机构,是上级的派出机构(没有人民政府)。批文的主要问题是程序合法性有问题,现在注意到了这点的批文也是这样写的:撤消某某镇(乡),其辖区由市(县)直辖。然后市(县)再发文设立街道办事处。
[ 此帖被超巨星在2015-03-09 18:18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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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5-03-09
由于宪法在1954年颁布时的条文中已经有“较大的市”的建置,远比1982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为早,也就是说宪法中的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

街道办事处当然有问题。街道办事处实际意义就是县直接管辖村和居委会,这违反县分为乡镇和民族乡的条款。

关于“较大的市”,实则是宪法之后的所有法律和相关国务院条例一律违宪。
只要是辖区和县的市,按照宪法,自动就应当是较大的市才对,根本不需要另外进行甄别。故而,以省会、特区及国务院指定的所谓“较大的市”是一律违宪存在的。当然,这类市确实是较大的市的总体的一部分。

另外,由于国务院及《立法法》先期违宪,如果喀什设立经济特区,喀什市依旧不属于“较大的市”,除非喀什地市合一。

也就是,按照宪法,日喀则市、昌都市均属于较大的市,而喀什市、伊宁市、石河子市等不属于较大的市,也就是假定 的“较小的市”。
[ 此帖被锄禾日当芜在2015-03-09 16:33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5-03-09
宪法应该修订,把不明确的地方明确下来。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5-03-09
回 锄禾日当芜 的帖子
锄禾日当芜:由于宪法在1954年颁布时的条文中已经有“较大的市”的建置,远比1982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为早,也就是说宪法中的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
街道办事处当然有问题。街道办事处实际意义就是县直接管辖村和居委会,这违反县分 .. (2015-03-09 16:21) 

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新法分布后当以新法为准。
并且,现在的地市也基本是在82年后才成立的。
默认的情况下,我讨论地行政区划都是指胡焕庸线以东的地区,即使是谈中西部或山区一般也不包括湖焕庸线以西的地区,需要讨论胡焕庸线以西的地区时,必定会明确指出。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5-03-09
回 shingwood 的帖子
shingwood: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新法分布后当以新法为准。
并且,现在的地市也基本是在82年后才成立的。 (2015-03-09 17:03) 

那就是说市管县是违法,但是不违宪。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5-03-09
回楼上
《立法法》的问题是违宪,并不是“新法”的问题。
《宪法》条文实则已经明确了“分为区、县”的市即为“较大的市”,《立法法》严重削减较大的市的范围,剥夺所有几乎所有地级市应当享有的立法权,即为违宪。

既然违宪,自然就不需要跟你讲“新法”“旧法”了。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5-03-09
请注意《立法法》的用字:“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立法法定义的“较大的市”仅为对其本法条文的解释,不涉及《宪法》。再者宪法规定较大的市的建置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所以立法法中可以将“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这些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也列为较大的市,就因为此无关宪法定义。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5-03-09
说地级市管区县违宪,还不如说地级市和县级市管乡镇违宪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5-03-10
“地级市”就是一个非法名称,只是近几年才堂而皇之的出现在正式公文中(连省部级的公文都有)。宪法规定省辖市只有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根本就没什么地级市。之所以“地级市”出笼,原因很可能是一些所谓直桶子市(如DG等)为了得到和设区市同样的法律地位,把自己和设区市扭在一起称为“地级市”。
宪法明定设区的市可以辖县,也没有什么地级市。因此,“地级市”是否可以辖县,这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因为宪法中根本就没有“地级市”。
只看该作者 10 发表于: 2015-03-10
如果不修宪,那就:
国务院宣布所有地级市均是较大的市。
原有被代管的县级市,不是改为省直管,就是改回县。
而东莞中山就必须设区,不能市直管镇。

只看该作者 11 发表于: 2015-03-10
回 zhuhou 的帖子
zhuhou:如果不修宪,那就:
国务院宣布所有地级市均是较大的市。
原有被代管的县级市,不是改为省直管,就是改回县。
而东莞中山就必须设区,不能市直管镇。
....... (2015-03-10 06:46) 

县级市改回县阻力太大,要么省直管,要么改区。南平模式出现后,多数县级市改区的可能远大于省直管
多数人一生三件事---自欺、欺人、被人欺
一个人炫耀什么,说明内心缺少什么。
一个人越在意的地方,就是最令他自卑的地方。
人生在世,幼时认为什么都不懂,大学时以为什么都懂,毕业后才知道什么都不懂,中年又以为什么都懂,到晚年才觉悟一切都不懂。------林语堂
只看该作者 12 发表于: 2015-03-10
县级市本来就是省辖,只不过地级市暂时代管而已
既要反对五毛,更要反对美分。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15-03-11
回 锄禾日当芜 的帖子
锄禾日当芜:由于宪法在1954年颁布时的条文中已经有“较大的市”的建置,远比1982年修订的《地方组织法》和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为早,也就是说宪法中的较大的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域划分为区、县的市。
街道办事处当然有问题。街道办事处实际意义就是县直接管辖村和居委会,这违反县分 .. (2015-03-09 16:21)

第1、较大的市在没有法律定义时,你怎么理解都行;但有法律定义后,以法律定义为准。
你的这个说法很法盲。

第2、实际意义和法律意义是有很大区别的。实际意义上自然村也是村,但法律意义上只有行政村(法定村)才是村。另外你说的街道、村、居,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区划,你再怎么说,它都不是法律意义上行政区划,你用来指责违法,不是指着猫儿骂狗该死么。
居委会和街道办一样是派出机构(分理机构),村居是自治机构,都不是行政机构。说清楚一下最简单的2个区别:1、街道村居没有人民政府,你得找有人民政府的来骂;2、街道村居不是法人,省市州县镇乡等等都是法人。
准确的说,街道办和居委会都是县市区政府派出来的机构,即分市(Sub-city)、分县(Sub-county)、分区(Sub-district)性质,你就是翻遍各国区域,各县市区设立分理机构(Sub-)满天飞,除了有政府/政厅/议会的行政机构,都是分理机构,没哪个国家用宪法来规定分理机构的,而且一般国家法律都不规定,地方行政长官签署行政令(地方自治机构可签署地方法令)即可。
村另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来规定,注意不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觉得和你讨论法律是人同鸭讲,因为你对基本的法律体系都不懂,或者说,你连《宪法》和国家法律(联邦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相互关系都不清楚。
不会再和你讨论法律层面上的内容了,浪费口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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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15-03-11
回 hnhb 的帖子
hnhb:“地级市”就是一个非法名称,只是近几年才堂而皇之的出现在正式公文中(连省部级的公文都有)。宪法规定省辖市只有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根本就没什么地级市。之所以“地级市”出笼,原因很可能是一些所谓直桶子市(如DG等)为了得到和设区市同样的法律地位,把自己和设区市扭在 .. (2015-03-10 00:39)

地级市的“地级”你倒可以看作一种区分词。
很多国家的各级行政区通名前,都有区分词,来确定层级、特殊地位和方便统计。
例如意大利的自治大区、自治省,宪法也没有,法律只规定他们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但没有规定通名。但是官方文件和官方统计资料中有自治大区、自治省的行文。
尤其在一些国家,同一通名有不同层级时,往往会用这种方式加以区分。如:provincial-level city。地级市在英文中的准确的含区分词的名称是:prefecture-level city或prefecture-level municipality,在大量的西方文献可以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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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15-03-11
对法律咬文嚼字,偏忘记法律有滞后性。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15-03-12
回 大蝈蝈 的帖子
大蝈蝈:对法律咬文嚼字,偏忘记法律有滞后性。 (2015-03-11 23:50)

法律的滞后性,头一次听说。

当然,对于违法是常态的天朝上国来讲,法律倒是可能滞后。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15-03-12
回 夕阳西下 的帖子
夕阳西下:地级市的“地级”你倒可以看作一种区分词。
很多国家的各级行政区通名前,都有区分词,来确定层级、特殊地位和方便统计。
例如意大利的自治大区、自治省,宪法也没有,法律只规定他们有特殊的法律地位,但没有规定通名。但是官方文件和官方统计资料中有自治大区、自治省的行文。
.. (2015-03-11 20:12) 

据我所知,宪法和国家法律中至今没有使用“地级市”一词,证明它不能被法律承认。但民政部等众多部门在正式文件中使用了。这是极不严肃的。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15-03-12
回 東七區 的帖子
東七區:法律的滞后性,头一次听说。
当然,对于违法是常态的天朝上国来讲,法律倒是可能滞后。 (2015-03-12 00:34) 

先有事,才立法约束“事的轨道”,这就是法律的滞后性。没事需要约束,立法干吗?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15-03-12
82年定的憲法稿,沒過兩年就與事實不符。

你所謂的法律滯後,說白了就是將法律看作是廢紙。不是用來遵守的,不符合的時候,一句法律滯後扔出來,連修改一下都懶。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15-03-12
自治就没有行政了?那美国、欧洲、日本等国可以说——除了联邦、中央内阁各部以外——已经没有行政机构了。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15-03-12
倒逼改法。
保先阁大学士兼八荣八耻学习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有印驴窝 http://yypan.ycool.com/  微博 http://weibo.com/wzapan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15-03-12
倒逼改法。
保先阁大学士兼八荣八耻学习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有印驴窝 http://yypan.ycool.com/  微博 http://weibo.com/wzapan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15-03-12
楼主的本意可能是想说:“设区的市”辖县不违法,这是对的。但却竟然说成“地级市”不违法!实际上“地级市”这个名称就是违法的,按照宪法和法律,根本就没有什么“地级市”。
地级市本来只是个俗称,后来逐步被各级政府机构正式使用,但它仍然是一个违法名词。通常“地级市”是指“设区的市”和“直筒子地级市”。因为法律上不存在“地级市”,那么“直筒子地级市”这个词的定义在逻辑上是悖论,是个子虚乌有的东西。
总之,没什么“地级市”,也就更没什么“直筒子地级市”。法律上,省辖市只有“设区的市”(即较大的市)和不设区的市。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15-03-13
单说这两个人,周学问更扎实,像个老派的学者。葛喜欢搞社交,公知兼国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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