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ating
:凡是不设在府州县治所的,就是实土卫所。
如果卫设在府城,下属的所设在非府州县城,那么卫不是实土卫,所是实土所。
这就简单多了。
(2016-10-21 17:05)
清朝归并卫所地是针对全国的卫,而不是单独针对实土卫或非实土卫。
谭其骧对实土卫的看法很简单,就是不驻府州县城的卫,就称实土卫。不管这个卫管的地皮情况。因为这种卫要单独画个圈圈作标识。
靳润成:《明朝总督巡抚辖区研究》,引用其老师谭其骧的内容:
拙撰《释明代都司卫所制度》系二十多岁时所作,此后即未尝再事钻研,恐内容不免有差错疏漏,决不可奉为准绳。你在使用核对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随时予以指出见告。该文只讲到都司卫所的统隶关系,完全不接触制度的具体情况,这是由于我取材只限于《兵志》、《地理志》之故。现在你翻阅全部《明实录》,正可搜集制度方面的材料,把这方面的制度讲清楚。
《明史·地理志》将卫所分成实土、非实士两种,实际所谓实土卫所,指的是设置于不设州县处的卫所,无实无土卫所则指设于有州县处。前者因无州县,故即称其地为某某卫、某某所,后者即以某州某县称其地,因其地极大多数土地人口皆属于某州某县也。
但有一小部分土地人口是属于卫所的...并非真正无土。不过,这种卫所确是搞不清楚的,当时应有册籍,但不见于《明史》、《明会要》,估计《明实录》也不会有这种材料。地方志里,有的可能有些记载,也不会完备,有的可能也不予记载,所以要搞清楚某一个卫所所管的土地的范围,看来决不可能。我们还是只能分成其地有无州县两种,有州县则其地的卫所即作为无实土,无州县其处则其卫所作为无实土。但边区很可能有些处所既有州县,又有相当地域属于卫所,《明史》才记载,希望也能有所交待,做到州县与卫所并见。
谭先生对“实土、非实土”问题的解释非常清楚,即实土与非实土之别在于是否当地设有州县,并不是有没有土地的问题,卫所是有土地和人口的,只是这些卫所的辖境是不可能搞清楚的,只好以实土、非实土称之。郭红在博士论文基础之上补充修改的《中国行政区划通史》(明朝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对明代行政区划、包括都司卫所的建置沿革进行了系统研究。她认为,明代卫所在行政区划意义上可以分为实土、准实土、非实土三种类型,实土卫所即指设置于未有正式行政区划(明代表现为布司、府、州、县)的地域的卫所,准实土卫所主要分布在沿海和内陆边区,名义上在府州县境内,但又占有大片的土地、人口,足以同府州县相颉颃,实土与准实土卫所多分布于边区或少数民族聚居地。非实土卫所从狭义上讲,即卫所治地有府州县,且后者的土地和人口占有绝对优势,主要包括内地、在京及部分沿海、边地卫所,不能作为地方行政区域来看。作者同时认为
,三类卫所均拥有一定数量土地和人口,仍不失为明朝版图内的一种国土管理方式,实际上继承了谭其骧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