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区 - 主席由中央
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名,经最高立法机关通过后就任,在地方代表中央政府。
- 大区下辖各省和广域市行政机关负责人组成大区委员会,大区主席为会议召集人和主持者。
- 大区主席办公室协助主席负责中央与地方联络,同时为大区委员会常设机构。
· 省 - 广域地方自治体,有完整的地方立法权。
- 省下辖市、镇、乡,可根据实际情况
分省区并派驻人员和机构协助服务。
- 省区专员由省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名,经省立法机关通过后就任,在基层代表省政府。
- 省区下辖各市、镇、乡行政机关负责人组成省区委员会,省区专员为会议召集人和主持者。
- 省区专员办公室协助专员负责省与基层联络,同时为省区委员会常设机构。
· 广域市 - 特殊型广域地方自治体、建制
城市,有完整的地方立法权。
- 经中央行政机关负责人发起、最高立法机关通过后,方能设立广域市。
- 设立条件1:特别市主城建成区面积达到500平方公里以上,
主城区人口达到1000万以上。
- 设立条件2:特别市人口超过所在省50%,与周边乡、镇、市已经事实上融城且都市圈人口超过所在省的67%。
- 设立条件3:在全国乃至世界上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具体标准不展开讨论。
- 设立方式1:特别市与所在省
合并升格为广域市,原特别市辖区、省区改制为特别区。
- 设立方式2:特别市在避免挖心的前提下分省升格,原特别市辖区、省区改制为特别区,其余部分设立新省。
- 广域市下设特别区,为特殊型基础自治体,可设地方立法机关,但立法权相对较小。
· 特别市 - 基础地方自治体、建制城市,有部分的地方立法权。
- 经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发起、省立法机关通过后,方能设立特别市。
- 设立条件1:普通省辖市主城建成区面积达到100平方公里以上,主城区人口达到200万以上。
- 设立条件2:在省内拥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具体标准不做展开讨论。
- 设立方式:市合并周边
乡镇市升格,原则上省区要同步
调整,避免挖心设市。
- 特别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设「区」,派出机构协助服务。
· 乡、镇、市 - 基础地方自治体、有部分的地方立法权,为直接面向民众的最基层ZF。
- 乡总人口突破5万,且
中心集市人口占比超过50%,可改设镇,须由乡地方当局申请,省级批准。
- 镇总人口突破20万,可改设市,须由镇地方当局申请,省级批准。
- 市满足设立特别市条件,须由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发起、省立法机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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