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陵小河
:马时期,蒙藏会失去了政府组成部门的资格,也就是失去了内阁成员资格。犹如大陆的林业部变为国家林业局。
蒙藏会成了一个普通的院辖机构,但并没有撤销。撤销蒙藏会这个机构,确实可以算到蔡头上。
(2017-08-24 10:26)
此言差矣,請先看清法規。
馬時期通過的行政院組織法已經沒有了蒙藏會,蒙藏會現狀係因修法和人事安排需時而滯後未撤,並非你所言的降級處理,在行政院組織法也有詳列行政院二級機關,其中並無蒙藏會。
行政院組織法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第0990002417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5 條
第一條 本法依憲法第六十一條制定之。
第二條 行政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
第三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部:
一、內政部。
二、外交部。
三、國防部。
四、財政部。
五、教育部。
六、法務部。
七、經濟及能源部。
八、交通及建設部。
九、勞動部。
十、農業部。
十一、衛生福利部。
十二、環境資源部。
十三、文化部。
十四、科技部。
第四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大陸委員會。
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四、海洋委員會。
五、僑務委員會。
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七、原住民族委員會。
八、客家委員會
第五條 行政院置政務委員七人至九人,特任。
政務委員得兼任前條委員會之主任委員。
第六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主計總處及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第七條 行政院設中央銀行。
第八條 行政院設國立故宮博物院。
第九條 行政院設下列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
一、中央選舉委員會。
二、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十條 行政院院長綜理院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人員。
行政院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第十一條 行政院院長得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行政院會議。
第十二條 行政院置秘書長一人,特任,綜合處理本院幕僚事務;副秘書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秘書長處理本院幕僚事務。
行政院置發言人一人,特任,處理新聞發布及聯繫事項,得由政務職務人員兼任之。
第十三條 行政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十四條 行政院為處理特定事務,得於院內設專責單位。
第十五條 本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
蒙藏委員會組織法
法規歷次沿革明細
第 一 條 蒙藏委員會,依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 二 條 蒙藏委員會,掌理事務如左:
一、關於蒙古、西藏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蒙古、西藏之各種興革事項。
第 三 條 蒙藏委員會置委員長一人,副委員長二人,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
第 四 條 蒙藏委員會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以委員長為主席;委員長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指定副委員長一人代之。
第 五 條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執行前條會議之決議,並綜理會務,監督所屬職員及各機關;副委員長輔助委員長處理會務。
第 六 條 蒙藏委員會會議事項與各部、會有關係時,得通知各部、會派員列席。
第 七 條 蒙藏委員會委員,應每年輪流分往蒙、藏各地視察。
第 八 條 蒙藏委員會置左列各處:
一、總務處。
二、蒙事處。
三、藏事處。
第 九 條 總務處掌理文書及庶務等事項。
第 十 條 蒙事處掌理關於蒙古事務。
第 十一 條 藏事處掌理關於西藏事務。
第 十二 條 蒙藏委員會設參事二人至四人,撰擬、審核本會之法案命令。
第 十三 條 蒙藏委員會置秘書四人至六人,分掌機要、文稿、會議紀錄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 十四 條 蒙藏委員會設處長三人,分掌各處事務。
第 十五 條 蒙藏委員會設科長九人至十二人,科員五十人至七十人,助理員二十人至四十人,承長官之命辦理事務。
第 十六 條 蒙藏委員會設調查主任一人,調查員十人至二十人,編譯主任一人,編譯員十人至十五人,分掌調查、編譯事項。
第 十七 條 蒙藏委員會委員長,特任;副委員長、委員、參事、處長、秘書二人,簡任;其餘秘書及科長、調查主任、編譯主任、編譯員六人、調查員四人,薦任;其餘編譯員、調查員及科員、助理員,委任。
第 十八 條 蒙藏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於蒙藏或其他適當地方設辦事處,每處置處長一人簡任,副處長一人簡派,其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第 十九 條 蒙藏委員會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於蒙、藏或其他適當地方分置調查組,每組設組長一人,薦任;調查員六人至十二人,委任;其調查規則,由蒙藏委員會定之。
第 二十 條 蒙藏委員會必要時,得呈准行政院,於蒙古盟部旗設置協贊專員,薦任。
前項協贊專員之名額及派遣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第 二十一 條 蒙藏委員會於必要時,得聘用顧問七人至九人,專門委員八人至十二人,專員十五人至二十人。
第 二十二 條 蒙藏委員會因事務上之必要,得用僱員四十人至五十人。
第 二十三 條 蒙藏委員會設會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五人至七人,助理員三人至五人,均委任;並置統計員一人,佐理員二人或三人,均委任,依法律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與統計事務。
第 二十四 條 蒙藏委員會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務。人事室需用人員名額,由蒙藏委員會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員及僱員名額中,與銓敘部會同決定之。
第 二十五 條 蒙藏委員會得設招待所。
第 二十六 條 蒙藏委員會會議規則,由蒙藏委員會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 二十七 條 蒙藏委員會處務規程,以會令定之。
第 二十八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