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洋浦经济开发区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2月30日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洋浦管委会根据授权行使省级行政管理权,与儋州市人民政府合署办公、一体化运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对洋浦经济开发区内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给予积极支持,研究解决洋浦经济开发区建设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海关、海事、边检、税务等中央驻琼单位设立在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驻区机构),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与洋浦经济开发区共同推进有关制度创新措施落实。洋浦经济开发区应当为驻区机构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协助。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于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利于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构建更具活力、更加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