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编委发〔2020〕7号)
“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以一个国家级开发区或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管理机构为主体,统一管理其他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
“从严控制开发区管理机构数量,除党中央和省级党委有明确要求外,一般不新增管理机构”。
“开发区厅级管理机构报中央审批,除少数在改革开放全局中具有重要引领、辐射和示范作用的国家级开发区以外,不再设置开发区厅级管理机构”。
“鼓励在兴办模式、管理方式、资源配置等方面加快转型,对开发区实行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
“建立向开发区派驻机构和移交职责的准入机制,从严从紧控制政府工作部门派驻开发区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