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性区划,城市型区划——那是按区划的类型来分,但是在中国,多数人,甚至可以说是绝大绝大多数人就是不喜欢按类型来分,而是只喜欢按级别来分,并把城市型区划按地域性区划来理解。对应于大的区域分成小的区域,小的区域再分成更小的区域,那些人就将大城市套装了小城市,小城市在套装了村镇,所有的聚落就都形成了这样的嵌套关系。就好像保甲制,10户构成了一甲,10甲构成了一保,看上去真是完美呵。可是在这样的保甲制中,其中的“户”并不是保甲制的最下级,而只是保甲制管理的对象而已,“户”——既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难道家长也如保长甲长是任命的或是选举出来的?家庭是因为婚姻或是血缘关系而自然形成的啊,每个家庭也不是在规模大小等方面整齐划一的啊,家庭需要政府的确认,但并不是政府的组织体系。城市型建制,准确地说事聚落型建制,也不属于地域型建制,一个聚落,是村、镇,还是城市,需要国家的某一级(地域型建制)政府的确认,并归地域型建制管理,但是聚落不是地域本身,也不应当相互替代。4 楼qweiop兄谈到了“狭域市”、“适域市”和“广域市”的问题,对于理顺城市建制是有帮助,但是这些不是区分两种建制的关键点,只要我们的城市还是地域型建制,老兄所说的问题就依然存在。城市会占用一定的地域,但不是地域本身,也不是按地域来管理城市——那是地域型建制了。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吧,我们都知道大庆油田与大庆市密不可分,但是二者不是一回事, 所以我们不能用大庆油田代替大庆市,反之也如此。既然政府可以批准一个婚姻,当然也会允许这个家庭设立和变更住所,改建房舍。城市问题也是一样,区域建制的政府可以按照聚落的需要划拨土地,也可以收回土地,如此聚落的建立和消长的问题就比我们按区域问题来处理容易了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