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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行政区划的条文为: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条文中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只能分为区、县,自治县则由省、自治区、自治州所辖,而目前刚结束了“市管市”体制的重庆市,其下还有石柱、秀山、酉阳、彭水四个自治县。这个问题的解决难度似乎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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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辖市辖自治县没有辖市变态
先这么存在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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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曲径通幽在2007-1-2 20:03:30的发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的决定(1959年9月17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去年以来工农业生产的大跃进和农村的人民公社化,密切城市和农村的经济关系,促进工农业的相互支援,便利劳动力的调配,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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