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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律]1986年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报告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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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7-12-30
国发[1986]46号1986年4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设市和市领导县工作的经验,搞好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按条件办理。应成
熟一个搞一个,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中小城市,促进城乡经济的发展。

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的报告
1986年2月3日
国务院:
    近年来,由于城乡经济的蓬勃发展,城镇的产业结构和人口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的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已不适应城乡变化了的新情况。为了适应城乡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的方针,我部会同国家体改委、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国家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并多次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建议对1983年提出、内部掌握执行的设市标准和市领导县条件作如下调整:
一、非农业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6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2亿元以上,已成为该地经济中心的镇,可以设置市的建制。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的重要城镇,重要工矿科研基地,著名风景名胜区,交通枢纽,边境口岸,虽然非农业人口不足6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2亿元,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市的建制。
二、总人口50万以下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10万以上、常住人口中农业人口不超过40%、年国民生产总值3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总人口50万以上的县,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的非农业人口一般在12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4亿元以上,可以设市撤县。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所在镇,非农业人口虽然不足10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3亿元,如确有必要,也可以设市撤县。
三、市区非农业人口25万以上、年国民生产总值10亿元以上的中等城市(即设区的市),已成为该地区政治、经济和科学、文化中心,并对周围各县有较强的辐射力和吸引力,可实行市领导县的体制。一个市领导多少县,要从实际出发,主要应根据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系状况,以及城市经济实力大小决定。
四、有关设市的审批手续,仍按《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办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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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信息
◎ 民政部关于加强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论证和规划工作的通知 2006-5-8
◎ 民政部关于建立县以下行政区划变更备案及通报制度的通知 2006-5-8
◎ 民政部关于调整变更行政区划时审核行政区域界线问题的通知 2006-5-8
◎ 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 2006-5-8
◎ 民政部关于调整地区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5-8
◎ 民政部关于重庆市的简称和在全国行政区划中排列顺序的通知 2006-5-8
◎ 民政部关于下发《中国设市预测与规划》的通知 2006-5-8
◎ 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变更需报送统计年鉴的通知 2006-5-8
◎ 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科委、农业部、民政部关于印 2006-5-8
◎ 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6-5-8
[ 此帖被keating在2015-07-21 12:47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08-01-11
此文件之目的没有达到。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08-01-22
    不少人认为由于存在“地刮县”,才应该撤消地级市。
  我想质问一下那些“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SB们,你们见过县刮镇、镇刮村、村官刮普通村民没有?!
    无非是法律忘记了给“地刮县”合法的保护,否则你们叫嚣的不应该只是撤消地级市。
    省直管县无非是把“小地主”地级市换成“大地主”省,真正的剥削体系根本没有撼动!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08-01-22
各个时候有不同的观念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08-01-23
外国的“国际大都市”能管几个县?观点落后最可怕。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08-01-25
以为新的呢。。。
海到尽头天作岸,山登绝顶我为峰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08-01-25
老汤了
向伟大的巴斯克民族致敬  
永远追随纯血统的毕尔巴鄂竞技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5-01-12
回 mouclo 的帖子
mouclo:以为新的呢。。。 (2008-01-25 14:09) 

新的是《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国发[1993]38号)
本人原ID:啊谁。
kinda为本ID的小号。
海天一色看潮起,暮鼓晨钟听风吟。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7-10-04
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报告的通知
国发〔1993〕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适当调整设市标准,对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认真总结设市工作的经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搞好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中小城市。已经设市和拟设市的地方,都要十分重视农村工作,十分重视农业生产,以使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新的设市标准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1993年5月17日

民政部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
(1993年2月8日)


国务院:
  现行设市标准,是一九八六年经国务院批准试行的。从试行的情况看,现行设市标准贯彻了改革精神,方向是正确的。执行这一标准,使设市工作走出了新的路子,基本适应了近年来城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六年多来,我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城市发展的基本方针,按照现行设市标准,积极而稳妥地新设了一批市的建制,加快了这些地方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化进程,推动了我国城市总体布局逐步趋于合理。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现行设市标准也反映出一些不足,主要是:有的指标统计难度较大,且难以核实;一些设市时需要考察的重要条件在现行标准中尚未体现;有些指标还不尽科学合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在标准中反映不充分;没有规定设置地级市的标准等。为了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逐步完善设市标准,我部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即着手设市标准的调整和修改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形成修改稿的基础上,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有关科研单位的意见。“八五”计划公布后,又按“八五”计划中关于“城市发展要坚持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有计划地推进我国城市化进程,并使之同国民经济协调发展”的精神,作了相应的修改。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建议对一九八六年国务院批准试行的设市标准作以下调整:
  一、设立县级市的标准
  (一)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四百人以上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所在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含县属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合同工、长年临时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镇、街、村和农民集资或独资兴办的第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城镇中等以上学校招收的农村学生,以及驻镇部队等单位的人员,下同)不低于十二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30%,并不少于十五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80%,并不低于十五亿元(经济指标均以一九九○年不变价格为准,按年度计算,下同);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十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一百元,总收入不少于六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6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二)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至四百人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七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5%,并不少于十二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70%,并不低于十二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八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八十元,总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60%,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5%,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三)每平方公里人口密度一百人以下的县,达到下列指标,可设市撤县:
  1、县人民政府驻地镇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六万。县总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20%,并不少于十万。
  2、全县乡镇以上工业产值在工农业总产值中不低于60%,并不低于八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六亿元,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到20%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六十元,总收入不少于四千万元,并承担一定的上解支出任务。
  3、城区公共基础设施较为完善。其中自来水普及率不低于55%,道路铺装率不低于50%,有较好的排水系统。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设市时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1、自治州人民政府或地区(盟)行政公署驻地。
  2、乡、镇以上工业产值超过四十亿元,国内生产总值不低于二十五亿元,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超过一亿元,上解支出超过50%,经济发达,布局合理的县。
  3、沿海、沿江、沿边境重要的港口和贸易口岸,以及国家重点骨干工程所在地。
  4、具有政治、军事、外交等特殊需要的地方。
  具备上述条件之一的地方设市时,州(盟、县)驻地镇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六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四万。
  (五)少数经济发达,已成为该地区经济中心的镇,如确有必要,可撤镇设市。设市时,非农业人口不低于十万,其中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八万。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不低于人均五百元,上解支出不低于财政收入60%,工农业总产值中工业产值高于90%。
  (六)国家和部委以及省、自治区确定予以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和财政补贴县原则上不设市。
  (七)设置市的建制,要符合城市体系和布局的要求,具有良好的地质、地理环境条件。
  (八)县级市不设区和区公所,设市撤县后,原由县管辖的乡、镇,由市管辖。
  二、设立地级市的标准
  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五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二十万人以上;工农业总产值三十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二十五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二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设立县级市及地级市标准中的财政收入指标,将根据全国零售物价指数上涨情况,由民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适时调整。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试行。
只看该作者 9 发表于: 2017-10-04
回 wenjun223 的帖子
wenjun223:外国的“国际大都市”能管几个县?观点落后最可怕。 (2008-01-23 09:02) 

北京上海广州不再管远郊的区县,只保留核心的几个区,他们仍然是国际大都市。
既然跟外国比,怎么不看看有多少外国的普通城市综合实力比得上中国的普通地级市市区?
本坛最有意思的就是有一小撮用户处处要跟外国比,要向外国学,甚至分省也要按外国的比例分,外国、外国几百个呢,学哪个?外国的月亮就那么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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