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省辖市中只有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没有“地级市”和“县级市”之分。地级市和县级市的概念的出现,应该是在市领导县体制大范围推行后,对省辖市进行分类管理时才产生的。1983年5月18日国家劳动人事部、民政部在《关于地市机构改革的几个主要问题的请示报告》中首次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同年在国务院有关行政区划批复中正式使用地级市和县级市。此后,地级市和县级市之间的区别广泛体现在机构编制、干部配置及工资待遇、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以及司法制度等各个方面。但是,国务院有关设市的批复中,并没有将县级市的管理权限交给地级市,而是各省自行将县级市的管理权限交给其所在的地级市代管。
如果说这种做法只是一省,那也就罢了;可是,为什么全国各地几乎都选择了县级市一般由地级市代管? 又是哪个省开创了县级市由地级市代管的先河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