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换到宽版
  • 8221阅读
  • 36回复

[台湾其他]《地方制度法》(2007年7月11日修訂版)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2008-07-10
— 本帖被 keating 执行置顶操作(2016-04-08) —
沿革





中華民國 88 年(1999年) 1 月 13 日 制定88條
中華民國 88 年(1999年) 1 月 25 日公佈


中華民國 94 年(2005年) 5 月 27 日 修正第57條
中華民國 94 年(2005年) 6 月 22 日公佈


中華民國 94 年(2005年) 11 月 8 日 修正第26條
中華民國 94 年(2005年) 11 月 30 日公佈


中華民國 94 年(2005年) 11 月 22 日 修正第56條
中華民國 94 年(2005年) 12 月 14 日公佈


中華民國 96 年(2007年) 5 月 4 日 修正第4, 7條
中華民國 96 年(2007年) 5 月 23 日公佈


中華民國 96 年(2007年) 6 月 14 日 修正第9, 88條
中華民國 96 年(2007年) 7 月 11 日公佈


中華民國 96 年(2007年) 6 月 15 日 修正第56, 62條
中華民國 96 年(2007年) 7 月 11 日公佈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20-09-07
回 東七區 的帖子
東七區:最疑惑的是,公园和绿地、观光事业。
还有一个是社会教育的设立和管理。比如我们要开个培训班,到底是向县里申请还是向乡里申请? (2009-07-05 11:16) 

以大陆一些县为例。面向初中小学的培训班,由联校(或乡镇级同等机构)审核和监督,报县教育局备案;也可以交由县教育局审核,但监督权仍在联校。面向高中的培训班,由县教育局审核和监督。均有总量控制,避免泛滥。

这就是有分工,有交叉。

当然,不同的县放权程度不同。
移动:小心😆电信🤣诈骗
电信:小心😳移动🙄支付陷阱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20-09-07
相当于中国的地方组织法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19-06-19
回 東七區 的帖子
東七區:最疑惑的是,公园和绿地、观光事业。
还有一个是社会教育的设立和管理。比如我们要开个培训班,到底是向县里申请还是向乡里申请? (2009-07-05 11:16) 

這得看培訓班培訓的內容決定,不同行政級別的教育管理和設立內容肯定是不一樣的,在哪裡都是從下級開始申請,如果不在職權肯定會說明並且帶走復加意見。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09-11-27
新版地方制度法
附件: 0988.地方制度法.rar (84 K) 下载次数:5
惜今生有缘无分,愿来世不再错过。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09-07-05
一些人喜歡把捏泥巴折騰稱為「與時俱進」~言外之意,中國大陸最符合時代的潮流,台灣、香港、日本、韓國全都是迂腐保守。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09-07-05
最疑惑的是,公园和绿地、观光事业。

还有一个是社会教育的设立和管理。比如我们要开个培训班,到底是向县里申请还是向乡里申请?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09-07-05
Re:中华民国《地方制度法》(2007年7月11日修订版)
沒有任何重疊啊

縣市歸縣市

鄉鎮市歸鄉鎮市

兩者是不一樣的啊

拿社福一項來講

縣市有縣市的社福

鄉鎮市也有鄉鎮市的社福

重疊在哪裡啊?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09-07-05
县与市镇乡的自治事项中,也有一些重叠的地方,让人感觉有些疑惑。
第 19 條 (縣(市)自治事項)第 20 條 (鄉(鎮、市)自治事項)职能重叠
下列各款為縣 (市) 自治事項:下列各款為鄉 (鎮、市) 自治事項:
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一、關於組織及行政管理事項如下: 
1.縣 (市)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1.鄉 (鎮、市)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之實施。
2.縣 (市) 組織之設立及管理。2.鄉 (鎮、市) 組織之設立及管理。
3.縣 (市) 戶籍行政。
4.縣 (市) 土地行政。
5.縣 (市) 新聞行政。3.鄉 (鎮、市) 新聞行政。O
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二、關於財政事項如下:
1.縣 (市) 財務收支及管理。1.鄉 (鎮、市) 財務收支及管理。
2.縣 (市) 稅捐。2.鄉 (鎮、市) 稅捐。
3.縣 (市) 公共債務。3.鄉 (鎮、市) 公共債務。
4.縣 (市) 財產之經營及處分。4.鄉 (鎮、市) 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三、關於社會服務事項如下:
1.縣 (市) 社會福利。1.鄉 (鎮、市) 社會福利。O
2.縣 (市) 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2.鄉 (鎮、市) 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O
3.縣 (市) 人民團體之輔導。
4.縣 (市) 宗教輔導。
5.縣 (市) 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3.鄉 (鎮、市) 殯葬設施之設置及管理。O
6.市調解業務。4.鄉 (鎮、市) 調解業務。O
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四、關於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如下:
1.縣 (市) 學前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1.縣 (市) 各級學校教育之興辦及管理。
1.縣 (市) 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1.鄉 (鎮、市) 社會教育之興辦及管理。O
2.縣 (市) 藝文活動。2.鄉 (鎮、市) 藝文活動。O
3.縣 (市) 體育活動。3.鄉 (鎮、市) 體育活動。O
4.縣 (市) 文化資產保存。
5.縣 (市) 禮儀民俗及文獻。4.鄉 (鎮、市) 禮儀民俗及文獻。
6.縣 (市) 社會教育之設置、營運及管理。5.鄉 (鎮、市) 社會教育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6.縣 (市) 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5.鄉 (鎮、市)體育與文化機構之設置、營運及管理。
五、關於勞工行政事項如下:
1.縣 (市) 勞資關係。
2.縣 (市) 勞工安全衛生。
六、關於都市計劃及營建事項如下:六、關於營建、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1.縣 (市) 都市計劃之擬定、審議及執行。
2.縣 (市) 建築管理。
3.縣 (市) 住宅業務。
4.縣 (市) 下水道建設及管理。
5.縣 (市) 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2.鄉 (鎮、市) 公園綠地之設立及管理。O
6.縣 (市) 營建廢棄土之處理。
七、關於經濟服務事項如下:
1.縣 (市) 農、林、漁、牧業之輔導及管理。
2.縣 (市) 自然保育。
3.縣 (市) 工商輔導及管理。
4.縣 (市) 消費者保護。
八、關於水利事項如下:
1.縣 (市) 河川整治及管理。
2.縣 (市) 集水區保育及管理。
3.縣 (市) 防洪排水設施興建管理。
4.縣 (市) 水資源基本資料調查。
十、關於交通及觀光事項如下:
1.縣 (市) 管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1.鄉 (鎮、市) 道路之建設及管理。O
2.縣 (市) 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3.鄉 (鎮、市) 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O
3.縣 (市) 觀光事業。4.鄉 (鎮、市) 觀光事業。O
九、關於衛生及環境保護事項如下:五、關於環境衛生事項如下:
1.縣 (市) 衛生管理。
2.縣 (市) 環境保護。
1.鄉 (鎮、市) 廢棄物清除及處理。
十一、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七、關於公共安全事項如下:
1.縣 (市) 警衛之實施。
2.縣 (市) 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1.鄉 (鎮、市) 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O
3.縣 (市) 民防之實施。2.鄉 (鎮、市) 民防之實施。O
十二、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八、關於事業之經營及管理事項如下:
1.縣 (市) 合作事業。
2.縣 (市) 公用及公營事業。1.鄉 (鎮、市) 公用及公營事業。
3.縣 (市) 公共造產事業。2.鄉 (鎮、市) 公共造產事業。
4.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3.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之事業。
十三、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九、其他依法律賦予之事項。
一年成落,三年成市,五年成镇,十年成城,百年成会,千年成都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09-07-04
回 17楼(youyuan1688) 的帖子
纠正一下,台湾不是只有二万多平方公里,而是由3.6万平方公里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09-04-07
有的兄,改有新的更新了
呵呵
划小省区,省直管县,三级市制,县下自治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09-02-26
满好的资料.

关于文言\白话\口语的概念,好多朋友还不清楚咧!
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09-02-20
最近在强记法律条文,可看了这个《地方制度法》,感觉更累人。(我们大陆 80后的,基本没怎么接触过繁体字。)
”太阳和山比高的地方(昆山)”
   突然有灵感,不知会不会闹笑话.
只看该作者 24 发表于: 2008-09-21
不伦不类,要么纯文言,要么全白话
只看该作者 23 发表于: 2008-09-21
这是理想中的大陆的模式啊!
只看该作者 22 发表于: 2008-07-20
副市长可以不要嘛,有秘书长就好了。
大漢四川軍政府都督、咨議局議長、龍門山羌族熊貓族自治州籌備委員會主任委員
只看该作者 21 发表于: 2008-07-10
Re: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2007年7月11日修訂版)
其實既是文言用法又是法律用語

幾十年前的用字遣辭傳了下來

已成了固定的法律用語

但是又保留著當時的文言韻味

本帖在綜合板和台灣版的有

不過我在台灣版多了些修改條文的沿革

可以去看看

http://xzqh.info/bbs/read.php?tid=44922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只看该作者 20 发表于: 2008-07-10
台湾的法律、政府公文等都具有文言文的行文风格。使得文章看起来更具严肃庄重感,有厚重的传统文化韵味。
台湾是保留中华文化最完整的地区,这一点,大陆应该自叹弗如。
只看该作者 19 发表于: 2008-07-10
好像网上有一篇关于修改《组织法》的详细论文,我觉得在现行体制下,该文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另外,台湾的民国法律很有文言色彩,个人很喜欢这种风格
如果没有省辖县,设立桐庐地级市。
(小号为药祖圣地)
只看该作者 18 发表于: 2008-07-10
Re: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2007年7月11日修訂版)
《地方制度法》立法理由

(掃描自〝立法院公報.第八十八卷.第三期.委員會紀錄〃)



P1 - 100

P101 - 200

P201 - 286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只看该作者 17 发表于: 2008-07-10
Re: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2007年7月11日修訂版)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111  號令

修正公佈第 9、88  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9條原始條文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特任,綜理省政業務;得置副主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襄助主席處理業務;其餘委員除兼任者外,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襄理主席督導業務,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9條修正後條文

省政府置委員九人,組成省政府委員會議,行使職權,其中一人為主席,由其他特任人員兼任,綜理省政業務,其餘委員為無給職,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88條原始條文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第88條修正後條文

本法自公佈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只看该作者 16 发表于: 2008-07-10
Re: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2007年7月11日修訂版)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7261  號令

修正公佈第 56、62 條條文




第56條原始條文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主任秘書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由縣 (市) 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56條修正後條文

縣(市)政府置縣(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縣(市)長均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市)政府置主任秘書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列政務職,其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62條原始條文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

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定之。

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第62條修正後條文

直轄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直轄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直轄市議會同意後,報行政院備查;直轄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直轄市政府定之。

縣(市)政府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縣(市)政府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縣(市)政府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規程,由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定名為處,所屬一級機關定名為局,二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之一級單位為科。

鄉(鎮、市)公所之組織,由內政部擬訂準則,報行政院核定;各鄉(鎮、市)公所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鄉(鎮、市)民代表會同意後,報縣政府備查。鄉(鎮、市)公所所屬機關之組織規程,由鄉(鎮、市)公所定之。

新設之直轄市政府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新設之縣(市)政府組織規程,由內政部定之;新設之鄉(鎮、市)公所組織規程,由縣政府定之。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與其所屬機關及學校之組織準則、規程及組織自治條例,其有關考銓業務事項,不得牴觸中央考銓法規;各權責機關於核定或同意後,應函送考試院備查。
[ 此贴被有的沒的在2008-07-10 14:30重新编辑 ]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只看该作者 15 发表于: 2008-07-10
Re: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2007年7月11日修訂版)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64131 號令

修正公佈第 4、7 條條文




第4條原始條文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業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備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三項之規定。



第4條修正後條文

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於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准用之。

人口聚居達五十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且在政治、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之地區,得設市。

人口聚居達十五萬人以上未滿五十萬人,且工商發達、自治財源充裕、交通便利及公共設施完全之地區,得設縣轄市。

本法施行前已設之直轄市、市及縣轄市,得不適用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



第7條原始條文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稱鄉(鎮、市、區))之設置、廢止與該行政區域之劃分、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村 (里) 、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另定之。




第7條修正後條文

省、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區(以下稱鄉(鎮、市、區))之設置、廢止與該行政區域之劃分、調整,依法律規定行之。


縣(市)改制為直轄市,如不涉及行政區域之劃分、調整者,經縣(市)政府提請縣(市)議會通過後,由內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

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只看该作者 14 发表于: 2008-07-10
Re: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2007年7月11日修訂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199361 號令

修正公佈第 56 條條文





原始條文

縣 (市) 政府置縣 (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 (市) ,綜理縣 (市) 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 (鎮、市) 自治。縣 (市) 長均由縣 (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 (市) 長一人,襄助縣 (市) 長處理縣 (市) 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 (市) ,得增置副縣 (市) 長一人,均由縣 (市) 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 (市) 政府置主任秘書一人,由縣 (市) 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所屬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一級單位主管中三人,得由各該縣 (市) 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人口在一百萬人以上,未滿一百二十五萬人者,得增置一人;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者,得增置二人外,其餘均由縣 (市) 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 (市) 長及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於縣 (市) 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 (市) 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修正後條文

縣 (市) 政府置縣 (市) 長一人,對外代表該縣 (市) ,綜理縣 (市) 政,縣長並指導監督所轄鄉 (鎮、市) 自治。縣 (市) 長均由縣 (市) 民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縣 (市) 長一人,襄助縣 (市) 長處理縣 (市) 政,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人口在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之縣 (市) ,得增置副縣 (市) 長一人,均由縣 (市) 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縣 (市) 政府置主任秘書一人,由縣 (市) 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二分之一,得由縣 (市) 長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其餘均由縣 (市) 長依法任免之。

副縣 (市) 長及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之一級單位主管,於縣 (市) 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縣 (市) 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只看该作者 13 发表于: 2008-07-10
Re:中華民國《地方制度法》(2007年7月11日修訂版)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192911 號令

修正公佈第 26 條條文






原始條文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義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核定後發佈;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佈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佈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佈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修正後條文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 (市) 稱縣 (市) 規章,在鄉 (鎮、市) 稱鄉 (鎮、市) 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台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佈;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佈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 (市) 規章發佈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 (鎮、市) 規約發佈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尔今死去奴收葬
未卜奴身何日亡?
奴今葬花人笑痴
他年葬奴知是谁?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