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中国中小城市科学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报告》指出——
我国的建制市是行政区划概念,与严格意义上的城市并不完全一致。在2006年底我国的661座建制市中,既有市辖区总人口 1000万以上的巨型城市,500~1000万人口的超大型城市、200~5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和100~200万人口的大城市,也有50~100万人口的中等城市和50万人口以下的小城市,更有数万人甚至不足万人的微型城市,其实这些微型城市只能称之为小城镇。对差别如此之大的661座建制市进行总体评价,可比性较小。按国家统计局原来的规定,中小城市是指市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下的建制市,中小城市的主体是县级建制市。而县级建制市多从县级建制撤县建市而来,一些有条件的县不久将来也有可能撤县建市,成为新的小城市。考虑到统计资料的可得性和可比性,本评价对象界定为县级市、县以及市辖县级区,简称为中小城市。
那么下一步各省县会撤县建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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