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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省直辖县,自治州何去何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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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09-05-07
自治州撤销后,所属县全部改为自治县。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09-05-13
民族地区现在还是不要动为好,统一和稳定是民族地区一段时间内最主要的任务。
支持省县直辖,坚持适当合并县份。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09-05-13
所以我主张废省,合并现有的地、市、自治州形成全国60个左右的州(自治州),实现:中央——州(自治州)——县(自治县、旗)——乡(民族乡、县辖市)——村(镇、社区)层次。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09-05-13
引用第23楼silas520于2009-04-24 22:46发表的  :
湖南的湘西自治州比较麻烦


可以和湖北的恩施州合并成为一级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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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09-05-14
呵呵,恩施、湘西两州干脆加上原黔江地区五县、张家界市设置荆西省。试行省县直辖。
虚省
建州
分大县合小县
乡镇市自治
市分二等:县辖市、州辖市
首都设中央直辖行政区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09-05-15
我还是主张废省存州(现有地级单位适度合并),州县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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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09-05-15
引用第25楼zhuilang于2009-04-29 21:50发表的  :
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不是地级市,难道是县级市?


要知道原命题成立逆命题未必成立,即使较大的市、设区的市都是地级市,也不能得出地级市是较大的市、设区的市这个结论。而且事实上已经存在嘉峪关市等几个即不在国务院公布的较大的市名单中下面又不设区的地级市。更何况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也未必都是地级市,有些是副省级市(当然副省级市也是没有宪法地位的)。
中央—州(都)—县(府)—乡(市)—村(镇)。更多文章详见http://inkred.i.sohu.com/blog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09-05-15
引用第33楼尹人于2009-05-15 09:20发表的  :
要知道原命题成立逆命题未必成立,即使较大的市、设区的市都是地级市,也不能得出地级市是较大的市、设区的市这个结论。而且事实上已经存在嘉峪关市等几个即不在国务院公布的较大的市名单中下面又不设区的地级市。更何况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也未必都是地级市,有些是副省级市(当然副省级市也是没有宪法地位的)。

要这么说,县级市也是没有宪法地位的,宪位中只有市(分为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没有什么副省级、地级、县级之分。

用法律来解释,“省、自治区分为的市”就是合法的,不管国务院给予它的行政级别是副省级、地级、县级还是乡级,其中“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设区的市”分为区;“不设区的市”无说明。

因“不设区的市”不分为区,也不分为乡、镇,这样的“市”是否说明其行政级别可属县级也可属乡级?同样因“市辖区”的行政级别不明,“设区的市”的行政级别也有可议之处。即宪法中的“市”的行政级别可分为地级市、县级市、乡级市三种。

但当反过来说时,“分为乡、镇的区”、“分为乡、镇的市”、“分为区、县的市”是否合法又会有争议了。如此算下来,中国竟无一合法的“市”
[ 此帖被zhuilang在2009-05-15 21:12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09-05-22
第一步,自治州临时保留,但不再具体管理县的事务,县由省直接管理。第二步,撤销自治州。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09-05-23
省直辖县市不会一步到位,所以自治州暂时可以保留

等时机成熟,循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模式,撤销自治州,设置相应的自治县和市。
划小省区,省直管县,三级市制,县下自治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09-05-24
引用第34楼zhuilang于2009-05-15 21:04发表的  :
要这么说,县级市也是没有宪法地位的,宪位中只有市(分为较大的市、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没有什么副省级、地级、县级之分。
用法律来解释,“省、自治区分为的市”就是合法的,不管国务院给予它的行政级别是副省级、地级、县级还是乡级,其中“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设区的市”分为区;“不设区的市”无说明。
因“不设区的市”不分为区,也不分为乡、镇,这样的“市”是否说明其行政级别可属县级也可属乡级?同样因“市辖区”的行政级别不明,“设区的市”的行政级别也有可议之处。即宪法中的“市”的行政级别可分为地级市、县级市、乡级市三种。
但当反过来说时,“分为乡、镇的区”、“分为乡、镇的市”、“分为区、县的市”是否合法又会有争议了。如此算下来,中国竟无一合法的“市”


正因为你说的原因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没有地位是既因为副省级、地级、县级没有法律地位,也因为市管县(除人大和国务院明文确定的较大的市)没有法律地位,而不是“市”(不管有没有分区)本身没有法律地位的。
正因为“省、自治区分为的市”就是合法的,所以省(自治区)内不管是什么市在法律上都必须是省政府直管的,除人大和国务院明文确定的较大的市以外的所有市(不管设不设区)都不能辖县更不能辖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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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09-05-24
引用第37楼尹人于2009-05-24 14:46发表的  :
正因为你说的原因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没有地位是既因为副省级、地级、县级没有法律地位,也因为市管县(除人大和国务院明文确定的较大的市)没有法律地位,而不是“市”(不管有没有分区)本身没有法律地位的。
正因为“省、自治区分为的市”就是合法的,所以省(自治区)内不管是什么市在法律上都必须是省政府直管的,除人大和国务院明文确定的较大的市以外的所有市(不管设不设区)都不能辖县更不能辖市。

按《宪法》,“省、自治区分为的市”就是合法的,有争议的是“市分为的区、县”是否合法而不是相反,宪法虽没对此作具体说明,但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行使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那么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市建置区划就请不要轻率地定义其不合法或不是较大的市。

另外,《宪法》中也同样提及“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那么从法律上说,自治州也可以分为“较大的市”。

再有,目前的县级市均为省(自治区)直辖,地级市代管,所以并不存在“市分为市”的法律问题。

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2009-05-24
引用第38楼zhuilang于2009-05-24 15:05发表的  :
按《宪法》,“省、自治区分为的市”就是合法的,有争议的是“市分为的区、县”是否合法而不是相反,宪法虽没对此作具体说明,但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有行使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那么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市建置区划就请不要轻率地定义其不合法或不是较大的市。
另外,《宪法》中也同样提及“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那么从法律上说,自治州也可以分为“较大的市”。
再有,目前的县级市均为省(自治区)直辖,地级市代管,所以并不存在“市分为市”的法律问题。


全国人大只授予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权利(较大的市确实可以辖县),没有授予国务院批准非较大的市可以辖县的权限,因此国务院批准某普通地级市(非较大的市)辖县、县级市就是国务院自己违法。
如果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确定某个州辖市是较大的市,那这个州辖市从法律上讲确实可以辖县(尽管实际上不存在这种较大的市)。
而只要不是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确定的较大的市的“地级市”辖县、县级市确属违法,但该“地级市”本身设立并不违法(因为省可以分为市),只是这种“地级市”不能继续分为县和县级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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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2009-05-24
引用第39楼尹人于2009-05-24 22:30发表的  :
全国人大只授予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权利(较大的市确实可以辖县),没有授予国务院批准非较大的市可以辖县的权限,因此国务院批准某普通地级市(非较大的市)辖县、县级市就是国务院自己违法。
如果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确定某个州辖市是较大的市,那这个州辖市从法律上讲确实可以辖县(尽管实际上不存在这种较大的市)。
而只要不是全国人大或国务院确定的较大的市的“地级市”辖县、县级市确属违法,但该“地级市”本身设立并不违法(因为省可以分为市),只是这种“地级市”不能继续分为县和县级市而已。

《宪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区域划分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宪法第八十九条又规定国务院有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

宪法授予了国务院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较大的市”是“市”的一种行政区划,自然也在国务院能批准的职权之中。但什么是“较大的市”,从宪法第八十九条可以得出“经国务院批准分为区、县的市”,即为“较大的市”。

如果能证明“较大的市”和“市”的关系就如“直辖市”和“市”的关系,是两种不同的行政区域,才能说国务院没有批准市可以辖县的权限,但这又出现新的问题了,既然“较大的市”不是“市”,那么宪法中只有“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的条文,“较大的市”又是从哪里蹦出来的?而宪法中也没授予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也就违宪了。
[ 此帖被zhuilang在2009-05-24 23:00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2009-05-24
由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自治区、自治州等都是很难改的,所以应该会保留很久,也许会成为改制的障碍;这点结合南斯拉夫、苏联的教训正是我坚决反对民族区划行政化的原因。我一直主张少数民族文化自治的,但现实一点来看,自治区划很难动的;也许将所属县市改为省直辖的少数民族自治县市,撤销自治州的阻力才会消失吧。
如果实现省县直辖,最可能的结果就是这个------逐步撤销自治州、新建更多的自治县甚至是某某少数民族自治市。
主張①省province府metropolis※(道region)-②郡city county縣county-③市city鎮township鄉municipality區borough※(坊precinct-社區commune村莊village)三級政府六級區劃■衆議院參議院聯合立法-地方自治-司法獨立......
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09-05-25
什么“自治”州,无非是有点旅游推广上的应用罢了,直接跟地级市同等看待就行。

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09-05-27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是不能得出“经国务院批准分为区、县的市”,即为“较大的市”这个结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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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2009-05-27
引用第40楼zhuilang于2009-05-24 22:46发表的  :
《宪法》第三十条的行政区域划分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宪法第八十九条又规定国务院有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
宪法授予了国务院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较大的市”是“市”的一种行政区划,自然也在国务院能批准的职权之中。但什么是“较大的市”,从宪法第八十九条可以得出“经国务院批准分为区、县的市”,即为“较大的市”。
.......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是不能得出“经国务院批准分为区、县的市”,即为“较大的市”这个结论的。

国务院形式任何职能都必须依法行使,所以国务院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时候只能依照宪法“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的规定划分,不是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其他市国务院将其分为县或县级市属于国务院违法行使职权。
至于“较大的市”宪法却是赋予国务院确定哪些市可以成为“较大的市”,所确认的“较大的市”国务院即可依照宪法授权划分为区、县——但原命题成立逆命题未必成立——如果话反过来说:国务院批准分为区、县的市就是“较大的市”那就犯了把逆命题等同于原命题的逻辑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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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2009-05-27
其实要把所有管县的地级市“合法化”很简单,就是国务院在批准每一个地级市之前先将所有要批准管县的地级市全部“依据宪法授权”批准他们是“较大的市”,这样地级市管县就根本不违法,但国务院漏了这个操作步骤造成了现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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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2009-05-27
省直辖县之后,自治州与地区一律撤销。所有的县、自治县都由省直接管辖,改革应一步到位。
只看该作者 45 发表于: 2009-05-27
引用第43楼尹人于2009-05-27 09:11发表的  :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有行使“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的职权是不能得出“经国务院批准分为区、县的市”,即为“较大的市”这个结论的。

“市”的行政区划中只有“较大的市”才能分为区、县,那么国务院依宪法规定批准分为区、县的“市”,不是“较大的市”还能是什么行政区划?同样,国务院也没在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时说明哪个市是“设区的市”,哪个市是“不设区的市”,是不是中国所有的市的区划都违宪了?其实最明显有违宪之嫌的是市辖镇、区辖镇。
[ 此帖被zhuilang在2009-05-27 19:41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46 发表于: 2009-05-28
引用第47楼zhuilang于2009-05-27 19:24发表的  :
“市”的行政区划中只有“较大的市”才能分为区、县,那么国务院依宪法规定批准分为区、县的“市”,不是“较大的市”还能是什么行政区划?同样,国务院也没在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时说明哪个市是“设区的市”,哪个市是“不设区的市”,是不是中国所有的市的区划都违宪了?其实最明显有违宪之嫌的是市辖镇、区辖镇。


你还是继续在混淆原命题和逆命题的区别,就像正方形都是长方形这个正确的原命题是根本得不出长方形就是正方形这个逆命题的,同样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划分成区、县这个合法的原命题也是根本得不出国务院划分成区、县的市就是较大的市这个逆命题的。
其实国务院没有批准过的“较大的市”的其他地级市要让他们“合法”存在的方法很简单:就是国务院先发文确认所有现在地级市都是“较大的市”(国务院有权确认较大的市是符合法律的),然后再将这些“新批准的较大的市”划分为区、县。而现在的状况是国务院漏掉了这个程序,使得国务院没有批准过“较大的市”的地级市辖县、县级市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尴尬局面。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修改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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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7 发表于: 2009-05-28
引用第48楼尹人于2009-05-28 22:05发表的  :
你还是继续在混淆原命题和逆命题的区别,就像正方形都是长方形这个正确的原命题是根本得不出长方形就是正方形这个逆命题的,同样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划分成区、县这个合法的原命题也是根本得不出国务院划分成区、县的市就是较大的市这个逆命题的。
其实国务院没有批准过的“较大的市”的其他地级市要让他们“合法”存在的方法很简单:就是国务院先发文确认所有现在地级市都是“较大的市”(国务院有权确认较大的市是符合法律的),然后再将这些“新批准的较大的市”划分为区、县。而现在的状况是国务院漏掉了这个程序,使得国务院没有批准过“较大的市”的地级市辖县、县级市不符合宪法规定的尴尬局面。
还有一个办法就是修改宪法!

正方形是四边相等的长方形,四边相等的长方形是正方形;“较大的市”是分为区、县的“市”,分为区、县的“市”是“较大的市”。

有唯一性的命题是可以互逆的。

如果按1954年的《宪法》:较大的市分为区。互逆的就是“较大的市”是分为区的“市”,分为区的“市”是“较大的市”。
[ 此帖被zhuilang在2009-05-28 23:10重新编辑 ]

只看该作者 48 发表于: 2009-05-28
引用第49楼zhuilang于2009-05-28 22:32发表的  :
正方形是四边相等的长方形,四边相等的长方形是正方形;“较大的市”是分为区、县的“市”,分为区、县的“市”是“较大的市”。
有唯一性的命题是可以互逆的。
.......


问题的关键就是:
“较大的市”是分为区、县的“市”和分为区、县的“市”是“较大的市”这两个命题绝对不是可以互逆的!

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就是国务院工作粗心,没有程序意识,只要在批准每一个设区县的地级市前先走一个把该市定为“较大的市”的程序(依法国务院有此权利)就不会出现任何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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