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本身应该是省级政府的派出机构,而早在大规模推行撤地设市以前,地区早已实化成一级行政单位,有行政(行政公署)和司法(中级法院)两套机构,只是没有人大。地区改地级市从政权架构上看,也就是增加了一个人大。而在中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下,立法机构对行政和司法机构的监督和制构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地区改设地级市与其说是改革,还不如说是改名。这种以行政手段促进经济和城市发展的作法,其实并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我想中国行政区划体制改革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不是撤销地设市,而是虚化地区,还其以省级政府派出机构的本来面目。因此我主张除了省会城市、经济特区城市及其它一些人口在百万以上的大城市外,一般不宜实行市管县体制。可恢复地区,弱化其强制性质,强化其协调作用。这应该是当前最有效,也是最现实的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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