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和县级市只设一个街道办
发布时间:2010-01-15 08:30:52 发布单位:政府办公厅
记者1月14日获悉,为进一步加强
城市社区建设和城市
管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了《关于规范街道办事处设置的意见(试行)》,要求县和县级市只在县(市)政府所在地设立1个街道办事处。
对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条件,要求应根据地域条件、居民分布情况,按照便利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
,一般在常住人口3万人以上的范围内设立街道办事处。市辖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若干个街道办事处;县和县级市只在县(市)政府所在地设立1个街道办事处,同时按照“设一撤一”的原则,在县(市)现有乡镇总数内撤并。 在街道办事处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要求街道办事处设立若干行政综合性岗位,设置事业机构不超过2个。根据街道办事处辖区
规模和工作需要,原则上常住人口3万人的配备行政编制8名左右,常住人口每增加1万人的按万分之二增加行政编制;事业编制由各地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街道办事处领导职数一般不超过4名,个别任务重的不超过5名。领导干部实行交叉任职。
设立街道办事处时,由各县(市、区)根据各自工作实际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编办、民政厅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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