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orio:无论按原旨主义还是能动主义,这都不成一个问题。
按原旨主义来看:
54宪法中的较大的市,立法本意就是含糊化处理,是为了描述当时的实际情况而特意加上的。立法者本就是想模糊地避开定义问题,笼统地用一个修辞性的描述来带过。
后面立法法中又冒出来一次较大的市,则是受了前者的影响,因为前者含糊而跟着含糊,修辞叠修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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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没有定义“较大的市”,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所以《立法法》的“较大的市”条款已被证实违反《宪法》。
2、语法上,什么叫定义?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第几章第几条规定:批准设置“较大的市”。这才叫“定义”!你说设区市等同于自治州,但是在《宪法》第30条第二款,自治州又与县并列,换句话说:设区市通过自治州的逻辑,与县并列,→设区市=县?
怀疑你的小学语文不过关。你那些法律条款,要么强调人大代表的来源(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要么解释履职问题。你能否正面回复我,哪条法律批准了“较大的市”?而且,前面你没解决“较大的市”的观点,后面又冒出【设区市】?
省辖市武汉设区与
直辖市重庆设区,可是本质不同的概念。旧的观点还没结束,又抛出新的论点;你的资料,够证明完么?好好捋捋思路,不要再跑新论点,请直接证明你的观点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