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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设立地级市并不违反宪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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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5 发表于: 2004-06-20
我就是学法律的,我早说了我的意见了,你们又不听,难道一定要我说我是这一行的,你们才会认真对待我的话吗?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省—县域市(城市几乎充满县域,100万起)A市
欢迎关注微博http://weibo.com/qqmexh
只看该作者 26 发表于: 2004-06-20
以下是引用也是在2004-6-13 13:05:56的发言:
?


你说的“较大的市”是指“计划单列市”;不是宪法说规定的“较大的市”。宪法说规定的“较大的市”,是和不设区的市相提并论的。“计划单列市”是就权利层面而言的。
皇权不下县派

中央——高级政区(省、都、郡、邦)——统县政区(道、府、畿、盟)——县级政区(县、州、邑、厢、旗)——县下政区(乡、镇、坊、苏木)
只看该作者 27 发表于: 2004-06-20
总的说来:
1、《宪法》中没有对“较大的市”进行详细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也没有相关解释,国务院在尊重宪法原意的基础上,设立地级市辖县区,并不违宪。

2、有些《宪法》之下的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规定对“较大的市”进行了限定,但那仅在该法律层面上有意义,不能看作是对宪法的解释。

3、《宪法》中没有对“较大的市”进行限定,但是,并不能以 “政府部门法无规定即违法”来推定 违宪,因为“法无规定即违法”仅在行政法系统内有效,不是对宪法的;因为宪法作为国家大法,是很笼统的,规定不细,不能按照“法无规定即违法”来推断。
只看该作者 28 发表于: 2004-06-20
以下是引用也是在2004-6-20 18:16:13的发言:
总的说来:
1、《宪法》中没有对“较大的市”进行详细说明,全国人大常委也没有相关解释,国务院在尊重宪法原意的基础上,设立地级市辖县区,并不违宪。
2、有些《宪法》之下的法律以及国务院的规定对“较大的市”进行了限定,但那仅在该法律层面上有意义,不能看作是对宪法的解释。
3、《宪法》中没有对“较大的市”进行限定,但是,并不能以 “政府部门法无规定即违法”来推定 违宪,因为“法无规定即违法”仅在行政法系统内有效,不是对宪法的;因为宪法作为国家大法,是很笼统的,规定不细,不能按照“法无规定即违法”来推断。

地级市管县区是国务院在尊重宪法的基础做出的,那么宪法的原意又是什么?由谁来解释?谁又能解释?直辖市管市,市区管乡镇又是宪法中的哪一条规定?
这种解释太免强了?你们看看宪法的规定,有多少的禁止政府不能做什么的?宪法规定的政府可实行,也可不实行。宪法到底还有什么意义?是不是在搞笑了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20 23:35:29编辑过]
只看该作者 29 发表于: 2004-06-20
尊重宪法是一方面,尊重常识是另一方面,难道连固原也“较大”了?
一般地级市对应的是设区的市——当然地级市未必都设区,但是不设区的几个是从改革的角度在进行尝试,本质上还是设区的市。较大的市显然不能对应地级市。
只看该作者 30 发表于: 2004-06-21
民族镇肯定有问题.
保先阁大学士兼八荣八耻学习委员会常务副主任
有印驴窝 http://yypan.ycool.com/  微博 http://weibo.com/wzapan
只看该作者 31 发表于: 2004-06-21
宪法是什么
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宪法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一切法律都要以宪法为依据,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治的核心是宪治,依法治国首要的是依宪治国。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尽管人们对依法治国实质上就是依宪治国达成了共识,但一个最基本的事实却是人们远没有对宪法引起足够的重视,宪法还远没有真正深入地走向社会,走向广大公民的生活。广大民众总以为宪法与自己相距遥远,因而将其视为可望而不可即、空洞无物的“政治宣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需要与当前的客观现状差距很大,因此很有必要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宪法是什么?

  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条文规范上较为原则而抽象。因此在表面上宪法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公民的联系似乎并不密切,加之目前宪法在现实生活中的权威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所以给人的感觉是宪法比较空洞,实际作用也不大。如果要学法律知识,只须学学民法、经济法、刑法等等法律就可以了,这种不正确的认识在公众中普遍存在。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巩固斗争成果的产物。在近代宪法产生之前,一个国家内部各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最终决定全都掌握在封建君主手中。当时尽管存在各项法律,但是,这些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是通过一个基本法律来解决,而是通过封建君主来处理。近代宪法是适应限制封建王权、保障公民权益的要求而产生的。由于出现了宪法,封建君主就不能随意掠夺公民的财富,随意享有各种封建特权。

  近代意义上对宪法概念的使用,其基本特征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凡是不符合这一特征的法律都不能称之为宪法。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中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政府是宪法的产物。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他们的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具有两个根本的功能,即授予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其中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法功能的主要方面。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机关只享有法律明确授予的权力。因此,社会主义民主制下的政府应当是权力受法律严格限制的政府。但实际上,我国“官”和“民”两方面目前都非常缺乏有限政府意识,某些国家机关(尤其是县乡镇两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随心所欲、为所欲为,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极为普遍。这些现象严重妨碍正常宪政秩序的形成,损害着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发展,应当坚决肃清
出处http://news.xinhuanet.com/zonghe/2002-12/04/content_649355.htm


近代意义上对宪法概念的使用,其基本特征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凡是不符合这一特征的法律都不能称之为宪法。美国革命家托马斯·潘恩在《人权论》中指出:“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政府是宪法的产物。宪法不是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他们的政府的人民的决议。”宪法具有两个根本的功能,即授予公民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其中限制政府权力是宪法功能的主要方面。

公民权利是在法律的保障之列(没规定禁止的都能做)
国家权力是在法律的限制之列(没规定允许的都不能做)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4-6-21 7:50:34编辑过]
只看该作者 32 发表于: 2004-06-21
试问楼注:地级市应该属于“较大的市”——依据从和而来?
“较大的市”由国务院公布,既然国务院专门公布了较大的市名单,其它的市就不是较大的市,直辖市由全国人大批准。宪法规定是“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之外的市就不能辖县,不能辖县的所谓地级市按较大的市辖县就构成了没有法律依据的现实存在,违法与否?
好比法律规定审判权力归法院,而公安机关行使了审判权力,试问违法与否?
国分省、省分县是区域型建制,市、镇、村是聚落型建制,必要时实行市县合一制

自治州为自治县联合体,都市区为城市联合体,乡为村联合体,但都不是一级建制

聚落型建制和区域型建制同等重要,不可或缺
只看该作者 33 发表于: 2004-06-21
行政法也必须不能与宪法相悖,否则行政法就违宪!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既然宪法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那么国家机关就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你的权力了。超出范围就是违宪!
宪法中没有地级市这一行政区划,没有区市辖乡镇的规定,也没有直辖市管市的规定,而现在有了,是不是超出了宪法的规定范围?违不违宪?再明白不过了

只看该作者 34 发表于: 2004-06-21
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而民族区域自治法本身就违背了这一条。
综合规模=人口(百万)*3+面积(万km2)
面积包括陆地、内水、基线之内的内海以及12海里领海的面积。
只看该作者 35 发表于: 2004-06-21
以下是引用北极狐在2004-6-21 2:19:41的发言:
宪法规定各民族一律平等。而民族区域自治法本身就违背了这一条。

断间取义了。
宪法在第四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还有很多关于民族自治的条款,《民族区域自治法》就是保障这些宪法条款有效实施的子法。它不超出宪法的规定范围就不违宪。





只看该作者 36 发表于: 2004-06-21
以下是引用余澜涛在2004-6-21 0:27:27的发言:
试问楼注:地级市应该属于“较大的市”——依据从和而来?
“较大的市”由国务院公布,既然国务院专门公布了较大的市名单,其它的市就不是较大的市,直辖市由全国人大批准。宪法规定是“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之外的市就不能辖县,不能辖县的所谓地级市按较大的市辖县就构成了没有法律依据的现实存在,违法与否?
好比法律规定审判权力归法院,而公安机关行使了审判权力,试问违法与否?


您说的——“较大的市”由国务院公布,既然国务院专门公布了较大的市名单,其它的市就不是较大的市。

这种观点在论坛中很盛行,但是不全对。国务院公布的是拥有一定立法权的城市,即“较大的市”,但是国务院的规定不是针对宪法的,与宪法的“较大的市”不是一回事!因为国务院不能解释宪法!我在前文7楼 已经解释了。

因此不能认为地级市违反宪法,至于说一些小城市也被认为是“较大的市”管辖了区县,一部分人可以认为它不合适,但是绝对不能看作是——违宪!




只看该作者 37 发表于: 2004-06-21
国务院没的权力对宪法作出解释,但在人大对宪法中的“较大的市”作出解释之前就设立了地级市,是不是超出了宪法范围?将地级市套用到宪法中的“较大的市”除了全国人大,谁还有这个权力?人家主人还没讲话,你就替人家指驴为马,是不是越权?违不违宪应该明白了吧?
只看该作者 38 发表于: 2004-06-21
宪法规定: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4、“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我想,这里的“较大的市”,是相对于“市”来说的,并非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我在签名档里所说的“较大的市”,则是与“设区的市”有联系也有区别的市。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设区的市、市。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县级行政区域的基层区域为乡、民族乡、镇、街区。
只看该作者 39 发表于: 2004-06-22
以下是引用也是在2004-6-21 19:16:33的发言:
您说的——“较大的市”由国务院公布,既然国务院专门公布了较大的市名单,其它的市就不是较大的市。
这种观点在论坛中很盛行,但是不全对。国务院公布的是拥有一定立法权的城市,即“较大的市”,但是国务院的规定不是针对宪法的,与宪法的“较大的市”不是一回事!因为国务院不能解释宪法!我在前文7楼 已经解释了。
因此不能认为地级市违反宪法,至于说一些小城市也被认为是“较大的市”管辖了区县,一部分人可以认为它不合适,但是绝对不能看作是——违宪!

立法法好像不是国务院,而是人大制定的吧。这个解释总没有问题吧。
我的意思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用同一个词但概念范围明显不同,这可能吗?你倒是在举个例子,表说只有“较大的市”这么一例。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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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0 发表于: 2004-06-22
谁见过我国的哪一部法律提及过“地级市”这一称谓?
又有哪个见过“地级市”就是宪法中的“较大的市”的司法解释?
谁又有这个解释权力?
没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作了“地级市”等于宪法的“较大的市了”的解释,是不是越权?作了没有法律依据事,是不是公权膨胀?



只看该作者 41 发表于: 2004-06-22
以下是引用老猫在2004-6-21 20:15:19的发言:
国务院没的权力对宪法作出解释,但在人大对宪法中的“较大的市”作出解释之前就设立了地级市,是不是超出了宪法范围?将地级市套用到宪法中的“较大的市”除了全国人大,谁还有这个权力?人家主人还没讲话,你就替人家指驴为马,是不是越权?违不违宪应该明白了吧?


不能这么说!
根据宪法89条规定,国务院有行政区划的审批权,即“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这不是越厨代庖。更加不是“人家主人还没讲话,你就替人家指驴为马”

那么在人大常委没有对宪法中的“较大的市”进行解释前,国务院完全可以根据宪法的原意
进行合理的区域划分,规定一些城市可以管辖区、县,既合理也合逻辑,这怎么说是违宪??

一些网友说的“违宪”,理由之一便是宪法没有规定地级市可以管辖区县。
但是,宪法也没有规定广州、武汉可以管辖区、县,那么广州管辖区县,是不是也是违宪??显然不能这么说。因为宪法原意是规定,直辖市以外的一些大城市是可以管辖区县的。

既然宪法已经把区划权给了国务院,那么国务院在何为“较大”没有确切的情况下,根据合理的逻辑来具体调整区划,让大多数的地极市管辖区县,怎么会是违宪???

——————————————————————————————————————

套用楼上的例子:主人叫仆人去买几个大西瓜回来,仆人去了买了个5斤重的回来,你能简单的说仆人违反了主人的意愿了吗?即使仆人买了个3斤的西瓜,你也不能简单说他违反了主人的意愿。




只看该作者 42 发表于: 2004-06-22
以下是引用老猫在2004-6-22 8:20:25的发言:
谁见过我国的哪一部法律提及过“地级市”这一称谓?
又有哪个见过“地级市”就是宪法中的“较大的市”的司法解释?
谁又有这个解释权力?
没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作了“地级市”等于宪法的“较大的市了”的解释,是不是越权?作了没有法律依据事,是不是公权膨胀?


这也正引证了一点,也是个常识问题,那就是国务院设立区划的时候,根据宪法,让一些较大的城市管辖区、县(处级),为了便于管理,于是这些较大的城市自然应该是厅局级或以上级别,人们习惯称呼这些城市是“地级市”。

没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国务院不可能、没有权、也没有必要去解释“地级市”等于宪法的“较大的市了”。但是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89条,有权让一些城市管辖区、县。
至于这些城市人们普遍认为是“大”还是“小”没有关系,就好象认为3斤的西瓜是“大”还是“小”一样

只看该作者 43 发表于: 2004-06-22
引用QQ ME的 ——我的意思是,下位法和上位法用同一个词但概念范围明显不同,这可能吗?你倒是在举个例子,表说只有“较大的市”这么一例。

————————————————————————————————————————————
1、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但是上位法没有具体规定的,那么下位法的规定能普遍应用在上位法呢???我看不能这样认为吧!

2、再仔细看看《立法法》这句话: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这句话里面就出现了两个不同定义的“较大的市”,一个是“本法所称的较大的市”,还有一个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这两个定义就不一样!而且也没有谁要取代谁的意思。(就举这个例子)

3、既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较大的市的具体定义,不同的立法单位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解释来定义较大的市,只要不相互冲突就行了。
那么国务院根据宪法89条和合理的区划调整,让一些大城市管辖区县,就不能算违宪!
只看该作者 44 发表于: 2004-06-22
以下是引用也是在2004-6-22 21:55:04的发言:
1、下位法不能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但是上位法没有具体规定的,那么下位法的规定能普遍应用在上位法呢???我看不能这样认为吧!
————————上位法没有规定,那么下位法的规定就应该是对上位法的补充,直到被提起违宪之诉。因为下位法的概念不能违反上位法的本意。既然大家对下位法的解释没有异议,那么认为这是符合上位法的本意的。
2、再仔细看看《立法法》这句话: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这句话里面就出现了两个不同定义的“较大的市”,一个是“本法所称的较大的市”,还有一个是“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这两个定义就不一样!而且也没有谁要取代谁的意思。(就举这个例子)
——————不认为立法法的这条款指的是两种“较大的市”,按照立法法本义,较大的市包括这么几种:1省、自治区的人政府所在地的市;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3国务院另外批准的。
3、既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较大的市的具体定义,不同的立法单位也可以根据自己的解释来定义较大的市,只要不相互冲突就行了。
那么国务院根据宪法89条和合理的区划调整,让一些大城市管辖区县,就不能算违宪!
---------------假使立法单位可以自己解释,那么现在对于“较大的市”的两种解释,算不算冲突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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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5 发表于: 2004-06-22
那个是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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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6 发表于: 2004-06-23
那么在人大常委没有对宪法中的“较大的市”进行解释前,国务院完全可以根据宪法的原意
进行合理的区域划分,规定一些城市可以管辖区、县,既合理也合逻辑,这怎么说是违宪??

一些网友说的“违宪”,理由之一便是宪法没有规定地级市可以管辖区县。
但是,宪法也没有规定广州、武汉可以管辖区、县,那么广州管辖区县,是不是也是违宪??显然不能这么说。因为宪法原意是规定,直辖市以外的一些大城市是可以管辖区县的。

既然宪法已经把区划权给了国务院,那么国务院在何为“较大”没有确切的情况下,根据合理的逻辑来具体调整区划,让大多数的地极市管辖区县,怎么会是违宪???

——————————————————————————————————————

套用楼上的例子:主人叫仆人去买几个大西瓜回来,仆人去了买了个5斤重的回来,你能简单的说仆人违反了主人的意愿了吗?即使仆人买了个3斤的西瓜,你也不能简单说他违反了主人的意愿。

在人大没有对宪法中的“较大的市”进行解释前,到目前为止,谁也不知道“较大的市”所指。至于有人认为是大一点的市就是”较大的市“,那是个人的认识,也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就如同主人要仆人去买东西,仆人在主人还没说买什么,不知道是什么东西的情况下,就去买西瓜回来。这西瓜就是没有依据的东西了,说这仆人乱来、没有规矩没错吧?
算不算违规?
至于广州,武汉等,不说它存在就推断它没有违宪。




只看该作者 47 发表于: 2004-06-23
立法法解释的“较大的市”应该视同为解释宪法。因为立法法是人大制定的。就拿你的西瓜做例子,如果主任要仆人买西瓜,各么仆人要知道西瓜是什么吧?如果仆人买了黄瓜,那主人会没有意见吗?所以立法法解释较大的市后,没有被视为违宪,就说明这个解释是符合宪法的意思的。
缩省并县,省县直辖,县下设市,市镇平等
地域平等,市镇平等,设市平等(见头像)
省—县—适域市(5万起)、小广域镇,B、C。。。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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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8 发表于: 2004-06-23
至于这些城市人们普遍认为是“大”还是“小”没有关系,就好象认为3斤的西瓜是“大”还是“小”一样

这是一种狡辩,主人叫仆人去买大西瓜,仆人却去买了众人普遍认为是小的西瓜回来,你能说仆人尊从的主人的意愿?没有违背主人的意愿?
我们再看看我们的社会吧,诚信危机从哪而来?为什么假货泛滥?国家机关都能这么做了,公民有什么理由不能这么做?

根据宪法89条规定,国务院有行政区划的审批权,即“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这不是越厨代庖。更加不是“人家主人还没讲话,你就替人家指驴为马”

没错国务院有行政区划的审批权,即“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但是你的审批权限绝对是在宪法的规定范围内.超出了就是违宪!人们普遍认为是小的,你批它为大的东西,没有界定的你也批了,到底算不算违宪?这个社会还有没有诚信可言?
只看该作者 49 发表于: 2004-06-23
以下是引用QQme在2004-6-23 0:54:34的发言:
立法法解释的“较大的市”应该视同为解释宪法。因为立法法是人大制定的。就拿你的西瓜做例子,如果主任要仆人买西瓜,各么仆人要知道西瓜是什么吧?如果仆人买了黄瓜,那主人会没有意见吗?所以立法法解释较大的市后,没有被视为违宪,就说明这个解释是符合宪法的意思的。


立法法解释的“较大的市”应该视同为解释宪法——这句话是错误的!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是全国人大制订的。不是人大常委会!而中国只有人大常委会可以解释宪法!
而且通过《立法法》来解释一个行政区划的定义,显然是不恰当的!不能视同为解释宪法,法律和法律解释是不同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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