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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关于经济特区城市的立法权,是否小于较大的市的立法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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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2010-03-29
我们知道,经济特区城市是有立法权的,但是行使这个立法权制定的法律,是只在特区范围内有效,还是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如果经济特区城市的立法仅在特区内有效的话,那么经济特区的立法权是小于较大的市的立法权。因为较大的市的立法是在全市有效的。

以下文字摘自新闻《深圳特区谋扩版 传广东政府已同意撤关》(本文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但在目前的实践中,特区立法权的效用还无法发挥到最大。”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市司法局副局长钟晓渝说,按《立法法》规定,特区法规只能在特区内实施,也就是可以变通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创新功能的特区法规只能在特区范围内适用。这样,不仅造成具有创新功能的特区法规的适用范围太狭小,也造成特区内外执法标准的不一致,形成“一市两法”或“一市两制”,形成法规的冲突,成为政府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障碍。

这种冲突,在一个小小的交通罚款问题上就被显现出来。去年5月,深圳就《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向市民征求意见,其中,特区内闯红灯罚款1000元等大幅度提高处罚标准的条款,就曾引发市民的热议。有市民抱怨:“同样是在深圳,关外闯红灯只罚200元,这样太不公平。”法律人士认为,要是特区立法能在全市适用,则不会引发这种矛盾。


只看该作者 1 发表于: 2010-03-29
    这个真的没考虑过,我觉得前者是中央给予地方经济立法法规,后者是较前者更宽泛的地方自治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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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 发表于: 2010-03-29
特区法规只能在特区内实施,也就是可以变通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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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说法不够严谨。地方法规只能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相关需要法律层面调整的关系,而不是变通。
全国设置为100个都、郡,经济欠发达地区优先实施。设都标准:面积3万平方公里以内,人口1000~1800万,城市人口达到500万以上。
只看该作者 3 发表于: 2010-03-29
这怎不可以?又如国家一项法律,仅适用于某特殊地区。
一级辖二级:省州—都府郡县市    都—县  省—州—县市       
二级辖三级:郡县—市镇乡   都府—镇乡   市—乡
厢组都市、区组府市或厢、街组市或区、社区组街或属乡镇 不与地域型政区比级别
只看该作者 4 发表于: 2010-03-29
只是国家未规定的相关法律
只看该作者 5 发表于: 2010-04-01
深圳和厦门既是特区又是副省级市,应该有全市的立法权的,和珠海、汕头应该还不一样。
欢迎扫描二维码头像关注行政区划代码的演变史
只看该作者 6 发表于: 2010-04-01
回 5楼(华人) 的帖子
汕头的早已覆盖全市了……
潮梅分治
只看该作者 7 发表于: 2010-04-04
是的,特区的立法权仅限于特区(深圳特区面积小于深圳市区面积),是80年代全国人大以公告的形式授予特区的立法权。现在深圳全市的立法权是由《立法法》授予的
如果没有省辖县,设立桐庐地级市。
(小号为药祖圣地)
只看该作者 8 发表于: 2010-04-16
从地域上说,特区的立法权效力只及于特区,地域范围等于小于一般较大的市。从立法的层次上,特区的立法权限大于一般较大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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