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经济特区城市是有立法权的,但是行使这个立法权制定的法律,是只在特区范围内有效,还是在全市范围内有效?
如果经济特区城市的立法仅在特区内有效的话,那么经济特区的立法权是小于较大的市的立法权。因为较大的市的立法是在全市有效的。
以下文字摘自新闻《深圳特区谋扩版 传广东政府已同意撤关》(本文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但在目前的实践中,特区立法权的效用还无法发挥到最大。”深圳市政协副主席、市司法局副局长钟晓渝说,按《立法法》规定,特区法规只能在特区内实施,也就是可以变通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创新功能的特区法规只能在特区范围内适用。这样,不仅造成具有创新功能的特区法规的适用范围太狭小,也造成特区内外执法标准的不一致,形成“一市两法”或“一市两制”,形成法规的冲突,成为政府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障碍。
这种冲突,在一个小小的交通罚款问题上就被显现出来。去年5月,深圳就《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处罚条例》(草案)向市民征求意见,其中,特区内闯红灯罚款1000元等大幅度提高处罚标准的条款,就曾引发市民的热议。有市民抱怨:“同样是在深圳,关外闯红灯只罚200元,这样太不公平。”法律人士认为,要是特区立法能在全市适用,则不会引发这种矛盾。